财政部首败“政府采购案”彰显公平正义


财政部首败“政府采购案”彰显公平正义

/张建玲

20121121日,被称为“中国政府采购第一案”的北京现代沃尔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现代沃尔公司”)告国家财政部不作为一案终审尘埃落定。之所以称之为“政府第一采购案”,是因为这是《政府采购法》200311日起正式实施后的第一例状告财政部的政府采购案件。引起此次终审的缘由是财政部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所作出的要求财政部对现代沃尔公司的投诉予以处理和答复的一审判决而提起的上诉,然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财政部上诉失败。这场官司可谓是“民告官”胜,其中彰显的公平正义自然不言而喻。

惊诧!物美价廉居然“落榜”

2003年,非典疫情肆掠,夺人生命毫不含糊,人心惶惶,虽然疫情最终在人们的众志成城之下控制住并消灭之,但这场灾难成为经历过的人们心中永远的伤。同时,这次疫情暴露了我国公共卫生体系建设不健全、公共卫生事业严重滞后等问题。为此,中央政府投资114亿元改造、建设省、市、县三级传染病医院和紧急救援中心,共支持2306个项目建设。

200410月,国家发改委和卫生部作为政府采购机关,共同委托中国远东国际贸易总公司(以下简称“远东公司”)作为招标代理机构,采购国家医疗救治体系的相关仪器设备,共计12个包,招标编号为:0722-FECT-04285。现代沃尔公司得到采购的公告信息后,到指定地点花了2000元购买了招标文件,经研究,现代沃尔公司决定参与这次采购对象的第七包:数量为300台的血气分析仪项目招标。与此同时,国家卫生部也委托以盈利为目的的国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信公司”)对国家医疗救治体系项目D包:数量为286台的血气分析仪进行公开招标,招标编号为:GXTC-0404038。现代沃尔公司也参加了此次的招标。同时参加这两次招标的还有广东开元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元公司”)。

在这两个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开元公司投标设备型号为IRMASL, 投标价格为八万元,而现代沃尔公司投标设备型号为OPTICCA,投标价格为五万六千八百元。现代沃尔公司参加竞标的产品各项指标不仅符合招标文件,而且有些标准甚至是高于招标文件的规定,况且,现代沃尔公司是国际著名医药企业Osme-techplc产品(包括OPTICCA便携式气血分析仪)在中国的总代理,公司信誉、商务资质、技术层级在供应商当中都是佼佼者,而且报价最低,本以为十拿九稳的能够中标,然而结果却令现代沃尔公司惊诧,自己落榜不算,两个项目中标的居然都是报价最高、单价比自己高出两万多元的开元公司。根据调查,开元公司是由两个自然人股东构成的,成立日期为200415日,核准日期为20041015日。换言之,开元公司好像是为了这个投标而专门成立的,其资质完全不符合招标文件所规定的资质要求。因为根据要求,投标供应商应该提供投标之前最近三年的营业额、纳税情况、销售业绩等,可是刚成立没多久的开元公司怎么能够提供这些数据,一个报价最高、资质又不好的公司怎么能够最终中标,而资质很好、报价最低的现代沃尔公司居然“落榜”。

惊愕!承办法官居然不知道《政府采购法》已经颁布实施

按照规定,政府采购不应该在满足需求的情况下,要坚持低价优先、价廉物美的原则吗?两个招投标项目总计586台血气分析仪,选择开元公司、舍弃现代沃尔公司就意味着国家财政要多支出1000多万元的款项。“低价优先、物美价廉”的原则何在?而且,开元公司同样的产品在河北省投标价格仅为六万七千四百元,与此次投标中的八万元相差一万多元,虽然两次投标毫无关联,却不得不让人疑问重重,更何况,据现代沃尔公司了解,河北专家对现代沃尔公司的产品十分认可,但由于受到此次投标的影响,评标工作已经停止,由此可见,此次投标结果对现代沃尔公司的影响深远。

基于此,200412月,现代沃尔公司分别向采购人以及代理机构提出书面质疑,然而得到的回答却是答非所问、含糊其辞。现代沃尔公司认为这次招投标中存在“暗箱操作”,20041221日,现代沃尔公司向国家财政部提出投诉。然而,财政部却没有给现代沃尔公司一个完整的回复。根据我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材料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为此,2005323日,现代沃尔公司以财政部行政不作为为由,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将诉状和相关证据呈递法院立案时,发生了一件让现代沃尔公司的代理律师们惊愕的事情。那就是承办法官居然不知道我国已经颁布实施了政府采购法。

承办法官跟现代沃尔公司的代理律师之一的赵光彬律师说:“好像只是一些政府采购方面的行政规章,根本没听说过有这么一部法律。”还让代理律师以传真的方式给其发《政府采购法》,供其研究学习,好确定是否立案。终于,在现代沃尔公司的代理律师们的再三催促下,在法院审查诉状期限的最后一天决定正式受理此案。

惊喜!历时7年依然胜诉,司法公平正义得彰显

现代沃尔公司的另一代理人是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的主任谷辽海律师,根据他回忆,在200546日,他们跟国家发改委进行过一次沟通,谷律师发现投标文件凌乱不堪,与以往他所接触到的印制精美、厚厚的投标文件截然不同,谷律师说:“这样的投标文件,其内容随意更改非常容易,调个”包“一般也不为人知,很容易发生暗箱操作。”而且,据谷律师回忆,第一次开庭审理的时候,虽然是公开开庭审理,但审判庭较小,很多媒体人、一些公民都无法进去旁听,由于国家财政部早已与法庭打过招呼,申请过旁听席,因此,在合议庭的旁听席上有一小排人员都是国家财政部的官员。

在法庭上,财政部认为,现代沃尔公司的投诉属于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投诉,应由发改委受理并作出处理决定。因此,财政部于2005223日请发改委、国家卫生部有关人员在财政部处召开协调会议。从会上证实,发改委也收到了北京现代沃尔公司对该项目的投诉,其内设的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以下简称“稽查办”)正在依法处理。会上经研究决定将此投诉转发改委稽查办一并处理,该办作出处理后,将结果抄送财政部。后财政部将该情况电话告知了北京现代沃尔公司。因此,财政部认为,将现代沃尔公司的投诉转交发改委处理,不仅避免了两部门重复处理,而且符合法律规定。

但谷律师认为,这次争议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当事人之一就是国家发改委,作为采购人,其法律地位应该与现代沃尔公司完全平等的,发改委不能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更何况,我国《招投标法》第六十五条只规定了相关的行政机关监督职能,但没有明确是国家发改委还是财政部,而作为新法的的《政府采购法》已经明确规定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活动的主管机关。再说,依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应该遵循《政府采购法》,那么,财政部就有义务对此次招标活动进行监督,及时处理现代沃尔公司的投诉并早日作出答复。

法庭审理和辩论持续了大约两个小时,没有当庭判决。直到2006128日,现代沃尔公司才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书,现代沃尔公司胜了,这个结果是令人惊喜的。因为历来“民告官”的胜算不大,再者,这个案件的从审理到判决历经了一年多,其中,现代沃尔公司也电话催促了好多次,并再次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呈递了《要求法院及时出行政裁判的申请书》。其实,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像这类情节清晰的案件,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

财政部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2112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维持原判,依然是现代沃尔公司胜了。从2005年起诉到2012年终审判决下来,7年了,“政府第一采购案”“民告官”胜利,彰显了公平正义。

现代沃尔公司经理王建军表示,作为企业讨到了正义的说法这还只是第一步,如果财政部确定该采购项目确有违法,他们将根据《国家赔偿法》申请国家赔偿,或者要求卫生部给予企业同等采购项目的定单。

“政府采购第一案”引起了各大媒体的关注,“民告官”的胜利彰显了司法的公平正义,这是法治社会的一大进步,也能推进法治改革的进程,更让许多“民告官”的百姓看到希望,也让那些借助行政权力“作威作福”的行政人员有所收敛,这是一个好现象,但是,这只是一个现象,而不是一个结果,要达到司法真正的公平正义,还有很长的路要走,那些与行政部门打官司的百姓们,仍需要做更多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