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谈劳动法:劳动仲裁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律师谈劳动法:劳动仲裁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案例】

周某是上海J电子公司员工。201111月,周某向J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了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要求公司向其支付自2007年11月至20109加班费共计18000元。 
  对于周某的要求,J公司认为,根据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仲裁时效为一年。周某的仲裁请求,其产生时间和申诉时间超过了劳动争议仲裁时效,请求仲裁庭依法驳回周某的仲裁请求。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庭审后,对于周某超过仲裁时效部分的仲裁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律师分析】

这是一起员工因劳动争议提起劳动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是指当事人因劳动争议纠纷要求保护其合法权利,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否则,法律规定消灭其申请仲裁权利的一种时效制度。根据《劳动法》第82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出。但根据2008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按照程序法优先适用的原则,如何适用仲裁时效应按照当事人何时提起争议事项之日的法律规定。因而在2008年5月1日以后提起的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应为一年。

在本案中,周某在2010年9月1日提出辞职时,就应当指导其权利被侵害,其时效应当从该日开始计算。而其在2011年11月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其仲裁时间是超过了劳动争议的1年仲裁时效。因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于周某的仲裁请求,依法不予以支持。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HR应对】

1、不管是单位在提起劳动仲裁或遭到劳动仲裁时,应当注意其仲裁时效是否超过1年,如超过是否存在中断、中止的情况存在,否则其仲裁请求将不能获得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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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夏燕峰律师,复旦大学硕士,上海银盛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