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权发挥作用需要一整套法律体系
作者:郑友林 2012年12月19日 写于武汉中国光谷
所谓产权(即本文所指“财产权”下同),就是对财产的使用权(或者是决定使用权)、自由转让权和不受干预的收益享受权的同时占有。要使经济运行有效率,必须首先从法律上明确定义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自由转让权、并且保证由上述权利带来的收入归财产所有者所有。
从操作层面看,财产权是社会认可的对物的控制权。它可以是绝对的或部分的,可以由一人或多人或共同体持有,但对其他人来说,它必须是排他性的,必须具有某种的恒定性。财产权与理性目的和自由之间具有密切联系。由所有者为了使用而持有的财产权与作为控制他人劳动的手段的财产权之间的对立。财产权是所有已知的人类社会公认的制度,但在简单社会里,它很少(如果曾经有的话)成为权力的源泉。它的这个方面,随着物质文明的进步而发展,最终导致了现代社会不同人群之间财富的不平等,表现为贫富两极分化。
完整的财产权是一束权利或一组法律意义上的权利,缺一不可,不可剥夺,不能含糊其辞。人类获得这样的认识,却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生命、自由和财产是传统上认为人所应享有的三大自然权利。自然权利只是一种道德层面的权利,具有应然性;现代宪法的价值核心是一种“法治法”,必须将人类的三大自然权利从自然权利上升到法律权利,即成为一种受法律所保障的、实然的权利,则必须首先得到法律的确认。
——对财产的使用权(或者是决定使用权),首先必须对该财产拥有权利证明,否则,在使用时,无法证明该财产权的归属,这意味着政府部门应该为公民的财产办理财权证书。如果财产权没有任何记录,就不能以此作担保去借贷和交易。事实上,一个国家如果大多数社会成员的财产没有这种记录——游离于法律系统之外且不受严格的法律保护,那么,其借贷体系和交易体系一定是扭曲的和残缺不全的。而财产需要在正规的产权制度中,才能产生出大量的剩余价值,才能为经济增长提供持久的动力。因此,经济学家看重一整套保护财产权的统一的法律体系。
——对财产的自由转让权。虽然转让有多种形式,如买卖、赠与,不过,从财权的经济和金融属性看,我认为其核心还是合法的交易权。交易不受他人的强制或剥夺。保护私人财产权就要保护私人财产的流通自由,没有流通自由那是死的财产,只有流通自由才能变成活的财产。正是有上面提到的“一整套保护财产权的统一的法律体系”,标准化的法律能够使人们用分期付款的方式购房置产,用房屋作抵押向银行贷款,使财产评估成为可能……人们遵循约定俗成的法律框架之下进行。这种由现代法律保障的无形的资产管理结构,在成熟的市场经济体系之内已经成为人们生活的一部分,大家习以为常,因而发展出成熟的信用体系。
——对财产的不受干预的收益享受权。财产在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收益归产权持有人所有,他人不得干预。比方说,土地征用的程序包括通过土地利用规划、制定土地征用赔偿方案、与被征用单位与个人签订征用补偿协议等程序。但是,政府在决定土地规划时,缺乏公开的听证程序;在确定征用补偿时,缺乏中立的评估机构;在协议发生纠纷时,则缺乏相应的司法救济。 而正因为程序缺乏,就导致简单的交易以及由此产生的收益问题自动演变为社会问题甚至政治问题。
可见,真正让财产权发挥作用,需要指定完整的法律,既要有原则性的规定,还要有操作化的程序性规定,对于“不作为”、“慢作为”和“乱作为”还要进行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