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意识及对财产权的追求是社会进步的动力
作者:郑友林 2012年12月19日 写于武汉中国光谷 武汉气温5至-4℃
首先,请看两则在人们日常生活中很平常的报道:
缺乏财产意识 过度信赖子女——自我保护意识不强致亲情纠纷。天津市老年基金会、悦德律师事务所联合举办的每周五助老维权接待咨询中了解到,自2008-2010年,律师接待老年房产诉讼维权咨询3000件,其中,持有法院判决前来咨询的200件。近95%的房屋确权纠纷是由于多数老年人缺乏自我财产意识和产权意识,对子女过度信赖,无心理上的设防,自我保护意识不强所引起的亲属间纠纷,并已成为近年来老年生活中最突出的一种现象。造成多数老年人因住房权益与子女产生纠纷后,不仅亲情出现裂痕,而且诉诸法律也难以挽回的原因主要有三方面,即有不少老人对子女怀有很深的情感,对子女的侵占意图没有丝毫的防范心理,容易“受骗上当”。血浓于水的亲情,致使一些老年人对子女过度信赖,无心理上的设防,加之对房产相关的法律知识缺少,自己出资口头委托子女代办购房,想不到签订一份授权代理委托书,致使一些欲壑难填的子女乘机从中牟取利益,直接以自己的名义购房,并将房屋产权人或承租人登记在自己的名下。多数老人存在血缘关系的心理,认为子女不会欺骗自己,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在委托子女办理有关家庭财产处置重大问题时,缺少必要的书面凭证,就不可避免出现房屋确权纠纷,导致自身权益受侵害后,通过诉讼途径维权时,因无法收集到对自己有利的直接证据,最终难以得到法律的支持。这种现象在中国其他城市也存在,这是中国老一代人传统观念太浓厚和年轻一代强烈的功利主义色彩巨大反差所带来的必然结果。(记者庞津昆《中老年时报》2010-7-28)
农村夫妻个人财产意识增强。江苏大学法学院的10名学生,先后到丹徒区辛丰镇、宝堰镇、世业镇,以及丹阳的司徒镇,完成了1000多份调查问卷。调查前,学生们本以为农民对劳动和土地征迁方面的法律需求很大,结果发现,农村夫妻对家庭财产中“共有”与“私有”的分辨更为关心。丹阳市司徒镇全州村农民钟桂兰认为,只要生活10年以上的夫妻,家中的财产就应该夫妻双方共有。《物权法》颁布之后,对夫妻共有财产已经有了新的界定。如果结婚时,夫妻双方对婚前财产已有相应“协议约束”,那么婚姻解散后则按“协议”执行。如果没有相应协议,则结婚8年后,家庭所有财产都应为夫妻共有。近年来农村离婚现象增加,离婚中最大的纠纷就是财产分割,有的夫妻认为谁购置的财产离婚时就应该归谁所有;也有的夫妻认为结婚之后所有的财产都应该共有,离婚时自然应该“平分”。农村夫妻个人财产意识的提高是社会一大进步,个人财产意识增强并非对婚姻不负责,而是夫妻相互独立的一种表现。(何鸣 王鹏程报道,见《京江晚报》2008-7-8)
两则报道都谈到普通民众的财产意识问题。我们看到了这样的现实:老年人被动,年轻人主动。同时,农村人也开始具有比较朦胧的财产意识,只是还有待普及相应的法律常识。在中国许多城市,子女侵权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有的是在房屋拆迁过程中,私自将老人的承租权、产权人姓名变更到自己名下,或是将拆迁安置费私下领走;有的在出资购买老人具有使用权的房屋后,私自将户口迁入老人居住地,并私自更改户主及产权(租赁)人,影响老年人住房的置换、买卖;有的是共同居住的子女自己购买住房后,仍占据老人住房,影响老年人的生活;还有的是同住人以赡养、照料老年人生活为名,购买房屋产权、迁入户口、更改户主等等。根据法律规定,老年人有权依法处分个人财产,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强行索取老年人的个人财产。受传统观念和文化程度的影响,过去许多老年人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要么碍于情面,担心打官司会加深与儿女的矛盾和裂痕而不愿告状,要么害怕打完官司子女会报复,自己的处境更加艰难而不敢告状,还有不少老人对子女怀有很深的感情,始终不愿诉诸法律,希望用亲情来化解纠纷,结果只有忍气吞声、默默承受。
财产权作为人类的基本人权,其在人类社会存在的正当性具有深刻的观念基础。中国传统文化以仁义作为逻辑起点,仁义文化底蕴存在着重义轻利的倾向,同时,传统文化以群体为本位,并以最高权威作为合法性依据,普通民众带有明显的从众主义行为倾向,而对于自身合法权益关心不够,只是在被逼到墙角实在是没有办法的情形之下,才被迫进行抗辩或反抗,这种行为模式延续了数千年。不过,在进入新世纪前后,这种局面正在发生微妙的变化。
由于通货膨胀日益加剧,大多数民众在名义收入缓慢增长的同时,快速增长的全社会的货币总量与缓慢增加的个人收入之间的巨大反差,让人们感觉到生存的压力。财产权意识在这种情形之下日益增强,人们希望获得更多的就业机会、更高的收入、更好的社会保障等等。
但是这种财产权意识并不是健全的,如果我们只是片面的关心自身的财产权,而蔑视他人的财产权以及相应的合法权利,就容易导致利益冲突,实际上,现阶段的社会问题就是由这种忽略带来的。
在《古代社会》一书中,路易斯·亨利·摩尔根(Lewis Henry Morgan,1818- 1881),指出:“财产的观念在人类心灵中是慢慢形成的,它在漫长的岁月中一直处于初萌的薄弱状态。它萌芽于蒙昧阶段,并需要这个阶段和继起的野蛮阶段的一切经验来助长它,使人的头脑有所准备,以便于接受这种观念的操纵。对财产的欲望超乎其它一切欲望之上,这就是文明伊始的标志。”这种对财产追求的欲望构成推动社会进步的主要动力。“人们以财产代表积累的生活资料而对它产生占有的欲望,这在蒙昧社会是完全没有的事,但由无到有,到今天则已成为支配文明种族心灵的主要欲望。”
恩格斯在借鉴摩尔根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论证了私有制和国家的产生,在其经典著作《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文中,以欧洲的经验为根据分析了三种典型的国家产生形式,即雅典的、罗马的和德意志国家的产生形式。而无论是哪种方式产生的国家进而产生的国家所有权,都是人性恶的缩影和反映,德意志方式产生的国有财产,则是人性恶极端的表现。 由此可见,所有权的产生与人性恶有极为深刻的渊源关系。正是由于人的本性陷在恶里,这才导致了人们在社会中的对抗,而正是这种对抗唤醒了人的全部力量,实现了人类历史由野蛮到文明的发展。所有权的产生是人们无可奈何的选择,源于人性恶,也是为了遏制人性恶,因为生存是人的第一本能。为了公众生存,必须有超强制的公共权力把人的行为控制在规则许可范围内。对取得财产、使用财产的规则便演变成为所有权制度。
可见,在人类学家摩尔根眼里,对财产的欲望超乎其它一切欲望之上,这就是文明伊始的标志。并实现了人类历史由野蛮到文明的发展。对财产追求的欲望构成推动社会进步的主要动力。
事实上,大多数中国人对财产(确切地说,现阶段是财富意识增强,产权意识还不够)的欲望超乎其他欲望之上的状况出现得非常晚。虽然来得晚了一些,毕竟还是来了。大多数中国人的财富意识增强了,的确是一种进步。但是,遗憾的是,这种财富意识并不等于产权意识,只有产权意识的强化,才是推动社会进步的强大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