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条件和程序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赵廷凯
参考资料:
说明:上证交易所执行的政策、标准与深证交易所一致。
一、中小企业私募债发行的条件
根据2012年5月23日颁布实施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文中简称《办法》),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文中简称“私募债券”),是指中小微型企业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它能有效拓宽中小微型企业融资渠道。
(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发行人是中国境内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2、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未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中小微型企业;
3、发行人不属于房地产企业和金融企业;
4、发行利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倍;
5、期限在一年(含)以上;
6、发行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政府有关部门已与本所签订合作备忘录;
7、发行人对还本付息的资金安排有明确方案。
8、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需要说明的是:尽管《办法》对发行人的资质、信用评级、担保情况没有强制性性的要求,但在目前经济环境下,市场担心中小企业的偿债能力及隐藏背后的违约风险。出于风险监控的考虑,沪、深两大交易所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提高了增信要求。交易所所提出,对于有较强增信措施的私募债券,试点期间该所将优先接受备案。而在实际地操作中执行的是“无增信,不备案”的策略,从“鼓励发行人为私募债券提供适当比例的内外部增信措施”提升为“必须要担保等增信措施才能通过备案”。一些买方机构也普遍认可有信用增级的私募债对没有增信的私募债券倾向于回避。因此,一些缺乏增信的私募债券,即使企业能够在交易所顺利备案也难以顺利发行销售,企业依然融不到资金。
(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应遵守的其他规定
1、对试点初期参与私募债的投资者实行严格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合格投资者应当签署风险认知书;同时,《办法》还在借鉴公司债现有受托管理人、债券持有人大会等投资者权益保护措施的基础上,要求发行人设立偿债保障金专户,建立偿债保障金机制等,用于派息兑付资金的归集和管理。
2、对于发行人并没有净资产和赢利能力的门槛限制。除此之外,私募债也不受发债规模不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的约束,对筹集资金用途也未作限制。可以说,私募债券是完全市场化的信用债券品种,发行条款及资金使用更为灵活。
(三)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现状
近期,中小企业私募债再度重启火爆发行态势,值得注意的是,不少银行也开始抢滩券商“生意”,纷纷参与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有关数据显示,进入2012年12月以来,中小企业私募债发行数量显著增加,且多数企业债的到期收益率都接近9%,最高的甚至达到13.5%。12月以来,不少证券公司发售的产品更是一经推出就被抢购一空。在各方机构的资管领域,券商集合理财对中小企业私募债最为热心。今年7月,某大型证券公司就推出了业界首只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券商理财产品,随后,多家证券公司纷纷推出了同类产品。此外,目前越来越多的大中券商都将优质中小企业私募债配置进了自己的资产管理部甚至自营业务部。而值得关注的是,银行对中小企业私募债也很“感兴趣”,近期不少银行都与证券公司合作发售中小企业私募债。
(三)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现状
近期,中小企业私募债再度重启火爆发行态势,值得注意的是,不少银行也开始抢滩券商“生意”,纷纷参与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有关数据显示,进入2012年12月以来,中小企业私募债发行数量显著增加,且多数企业债的到期收益率都接近9%,最高的甚至达到13.5%。12月以来,不少证券公司发售的产品更是一经推出就被抢购一空。在各方机构的资管领域,券商集合理财对中小企业私募债最为热心。今年7月,某大型证券公司就推出了业界首只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券商理财产品,随后,多家证券公司纷纷推出了同类产品。此外,目前越来越多的大中券商都将优质中小企业私募债配置进了自己的资产管理部甚至自营业务部。而值得关注的是,银行对中小企业私募债也很“感兴趣”,近期不少银行都与证券公司合作发售中小企业私募债。
二、中小企业私募债发行的程序
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以及其《指南》,中小企业私募债发行的程序概要如下:
(一)发行人股东大会或内设有权机构对发行本期私募债券进行决议,并出具决议的书面材料。
(二)发行人与承销商签订《私募债券承销协议》。
(三)承销商进行尽职调查,制作私募债券募集说明书和尽职调查报告等。
(四)私募债券发行前在交易所备案,并提交备案材料(由承销商送交)。
(五)交易所对备案材料进行形式完备性会对。
(六)备案材料完备的,交易所自接受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接受备案通知书》。
(七)发行人取得《备案通知书》后,在6个月内完成发行;承销商(证券公司)组织发行,由合格投资者进行认购。
(八)私募债券发行后,发行人应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登记。
(作者为中国法学会会员、北京市经济法学会理事、北京市律师协会风险投资与私募股权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