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网络信息,中间商责无旁贷


李代祥
 
    全国人大常委会28日表决通过了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这不但意味着我国的网络管理在法制化建设的轨道上又前进了一步,也意味着我国的公民权利在网络化、信息化时代又多了一顶现实而有力的“保护伞”。
 
    决定开宗明义,指出要“保护网络信息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第十二条指出“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这意味着本决定不再是“坐而论道”,加快决定落到实处,发挥出依法治国、以法管网的积极效用,是一项紧迫的现实任务。在笔者看来,作为网络信息提供者的中间商,可谓责无旁贷。
 
     当前,我国网民超过5.38亿、手机网民近4亿,是名副其实的“网络大国”。网络在带给人们诸多便利的同时,利用网络盗取信息、侵犯公民隐私等事件同样屡屡发生,无论是前些年的“教授状告某网站”,还是最近热度颇高的“空姐生活照遭恶搞”,网络因“双刃剑”效应令人又爱又恨。
 
     追根溯源,无论是网络负面效应频频显现,还是公民合法权益屡被网络侵犯,都与中间商失于职守存在密切关联。且不说广被质疑的中间商与非法者狼狈为奸,转卖用户信息谋利,即便是动机不纯者利用网络盗窃公民信息,中间商因对网络信息保护不力也难辞其咎。为此,加强对中间商的监督管理,促使其履行应尽责任,早就是强烈的社会呼声。
 
     决定第二条要求中间商“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收集信息,并“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第三条要求中间商对收集的公民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决定一共十二条,从第二至六条约占全文一半的篇幅都直接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收集使用公民个人信息的企业事业单位等中间商进行约束,可谓打中了“网络信息犯罪”的“七寸”。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有法可依之后,更得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决定第十一条对违规行为祭出了处理的“法尺”,从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到给予治安处罚、承担民事责任、追究刑事责任。这样的严厉规定,或将对那些心怀不轨者产生震慑。对于真正以身试法者,更得严格执法,严加追究,以儆效尤。
 
  加强网络信息保护,是互联网管理的国际惯例,更是我国的社情民意。充分利用网络等便捷渠道广聚民意,广纳民智,增强对中间商等各个环节的监督,促使相关各方积极履行应尽职责,人们相信,利用网络侵犯公民隐私的事件必将越来越少,网络也必将在网民的共建共享中,成为给社会传递更多正能量的“精神家园”。(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