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制改革改什么


  十二五规划的核心任务是“改变增长的方式,调整经济结构”。要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改变,税收制度是一个有力的推手。

   2011年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明确,2012年将继续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从宏观经济的基本逻辑来看,减税本身就是一种积极的财政政策,但从经济转型的目标以及目前的国家财政现状来看,我国将要面临的财税制度改革不仅仅是简单的减税,更重要的是结构调整。一方面调整税收结构,另一方面调整财政支出结构。

   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中,政府税收比重越高,劳动者报酬和企业盈余的占比就越小。我国的财税收入三分之二来自企业的流转税,导致实体经济处境艰难、民间资本对实体经济的投资热情不断下降。

   1994年制定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标准的时候,由于征管条件的限制,当时我国的征收率普遍不足50%,17%的增值税率和33%的企业所得税率是根据“宽定窄用”的标准匡算出来的。1994年以后,随着“金税工程”的建设,全国税务信息化程度不断提高,税务征管水平也相应提升,目前税收征收率已经超过70%,接近国家税务局75%-80%的征管目标。

   自从1994年实行分税制改革以来,中国政府税收增长的弹性系数始终大于1,即政府财政收入的增长速度一直高于国民经济的增长速度。

   2010年和2011年,我国财税收入的年度增长率大约为23%左右,远远高于GDP的增长速度。财税收入的大幅增长很大一部分原因就与征收率提高有关。在征收率高达75%-80%的征管条件下,当年根据“宽定窄用”原则制定的税率标准明显偏高。为了提高中小企业的竞争活力,适度降低企业的增值税率和营业税率已经迫在眉睫。

   此外,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目前的贫富差距日渐扩大,根据专业机构的测算,目前我国的基尼系数已经超过0.5,通过财产税调节社会财富的分配,适当缩小贫富悬殊的时机已经成熟。

   2010年我国财产税在全部财税收入中的比重只有6.4%,而发达国家的财产性税收通常占所有财税收入的三分之一。因此,适时推出房产税,提高居民持有房产的税收成本,不但可以“劫富济贫”,而且也是抑制房地产投机、炒作的长效手段。此外,强化遗产税、赠予税等财产性税收的征管,也是既有利于柔化贫富差距,又能抑制不劳而获的“双雕之箭”。

   当然,优化税收结构只是财税改革的一个方面,与其同等重要的,还有财政预算结构的优化和财政支出的透明化。

   从宪政精神来看,合法的税赋应该是公民“自愿的支出”,而“自愿”的前提通常是政府财税收入的使用得到公民的认可。因此,正常的税收立法应该附属于预算立法,至少,预算管理的优化应该和税制改革同步。

   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统计口径,目前发达国家的平均宏观税负为40%,瑞典、法国、加拿大等福利国家的宏观税负甚至普遍超过40%,可见“国富民穷”并不可怕,关键在于国之财富是否能合理用在公共福利上。

   换一句话说,合理的财政支出结构也是提高社会福利效应,降低税收痛苦指数的重要措施。

   就目前中国的财政支出结构来看,行政管理成本偏高、行政支出不够透明是公众颇为诟病的舆论焦点。其次,根据财政部公布的数据,2011年政府在保障房建设、公共交通建设方面的投资占全部财政支出的8.7%,明显高于大部分发达国家,而这类财政投资往往由于其低效率和夹杂在其中的权力寻租而饱受公众质疑。

   因此,降低政府的行政管理成本,适度减少“经济建设”方面的投资,最大限度地把财政资源用于社会保障、卫生、教育等公共福利支出,实现财政资源由国至民的有效转移,也是减低税收痛苦的重要因素。

   此外,由于出口退税等财税补贴政策的特点,在其执行过程中监管成本高,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导致权力寻租现象时有发生,财税资源部分流失,加剧了高税收和低福利并存的现象。

   随着人口老龄化的浪潮逼近,社会保障基金的缺口将逐渐浮出水面,温州式的崩溃产生出来的僵尸企业需要政府财政不断“输血”,而土地财政的萎缩,使得地方政府在前几年投资大跃进中累积起来的高额债务,变作一座座随时可能崩溃的危楼……在这样的宏观经济环境下,大幅度减税是不切实际的期待,根据现实条件的可操作性,逐步调整税收结构和财政预算结构,来缓和矛盾,促进经济转型和社会稳定,或许倒是比较现实的财税制度改革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