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股存量发行只能与美式竞价法匹配
——网下美式竞价可轻松剿灭IPO三高现象
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 董登新教授
事实上,2009年6月启动的新股发行体制市场化改革已取得巨大成效,改革已达到预期效果。然而,由于中小板和创业板仍处在初创期,市场规模还很狭小,新股发行供不应求,在现行的荷兰式竞价法则下,IPO本能地出现了“三高”现象。因此,我们有必要在网下询价技术上作一些细节上的修订与变革,比方,将现行“荷兰式竞价”改换为“美国式竞价”。如果这样做的效果仍不够威猛,则建议在美国式竞价法下再引入“存量发行”,扩大网下配售供给量,如此下来,一定可以轻松剿灭IPO三高现象。不过,笔者在此要特别申明:在现行荷兰式竞价法不作任何改变的前提下,A股市场不适合引入“存量发行”,否则,便会火上浇油。
美式竞价与荷式竞价是证券发行竞价的两种基本模式。一般地,在卖方市场格局下(Bid Market,即产品供不应求、卖方处在强势),为了保护投资人的权益,适合采用美式竞价法;相反,在买方市场格局下(offer market,即产品供过于求、买方处在强势),为了保护发行人的权益,则适合采用荷式竞价法。
所谓荷式竞价,简而言之,就是所有中标人的“中标价”都是相同的,它采用的是全体中标人报价的最低价。相反,在美式竞价中,每个中标人的“中标价”就是各自的实际报价,也就是说,中标人的“中标价”各不相同、有高有低,高报价者高价认购、低报价者低价认购。由此可见,荷式竞价易于“推高”中标价,相反,美式竞价则易于“做低”中标价。
以新股发行网下竞价为例,假设甲公司在A股市场上IPO,计划公开发行3000万股,其中,网下询价配售600万股,网上定价发行2400万股。假设在网下询价配售时,共有3个询价对象最后参与网下报价申购,它们的报价及认购量具体见下表,那么,荷式竞价与美式竞价将如何定价与配售呢?请看下表所列:
网下询价配售 |
询价对象A |
询价对象B |
询价对象C |
报价(元/股) |
20 |
15 |
10 |
认购量(万股) |
300 |
250 |
200 |
配售量(万股) |
300 |
250 |
50 |
荷式中标价 |
10 |
10 |
10 |
美式中标价 |
20 |
15 |
10 |
(注:美式竞价的最大难点在于网下配售没有统一中标价,如何确定网上申购价格?)
在荷式竞价法下,“价格优先”的原则可让高报价者优先中标,而实际认购价却是全体中标者中的最低报价,因此,询价对象如果要想获得配售,最简单的办法就是“不负责任”地高报价,自然有最低报价者为他定价。例如,在上表中,询价对象A只要报出一个高价格,就可以获得最低报价人的中标价,并能获得最大配售量。因此,类似询价对象A的“从众心态”,就会本能地推高报价,从而推高中标价。
相反,在美式竞价法下,报价从高到低“实价实配”,低报价的中标人就会占尽便宜。因此,所有询价对象都试图获得廉价配售机会,自然都不肯高报价,因此,美式竞价法有利于“做低”中标价。例如,在美式竞价中,询价对象A中标价为20元,它比询价对象C的中标价高出了100%,而且询价对象A以最高中标价获得了最大配售量,风险显然被放大。
目前,在我国A股市场,新股发行网下询价配售正是采用了荷式竞价法。从表面上看,荷式竞价的最大好处就是“价格公平”,即网下与网上实际申购价格完全一样,但其最大缺陷也在于此,由于它以全体中标人的最低报价作为网下统一配售的中标价,很显然,高报价者可获得相对较低的中标价配售,因此,为了获得配售机会,几乎所有询价对象都敢于推高报价,结果就会出现十分荒唐的、畸高的发行价。这应该是纯技术层面存在的重大缺陷。
为此,笔者建议:在A股IPO网下询价配售环节,将现行荷式竞价法改为美式竞价法,并以全体中标人的“加权平均中标价”作为网上统一申购价格,同时仍维持对询价对象中标人配售股份“三个月锁定期”的要求。
如此一来,网下配售的一半股份的中标价高于网上申购价格,而网下配售的另一半股价的中标价则低于网上申购价格,这一全新的股发行定价模式,是对网下高报价者的惩罚、对网下低报价者的奖赏,因此,这将大大提升网下询价对象的风险意识,并会有效鼓励网下询价更理性、更低调,这对新股供不应求的中国股市来说,美式竞价法有利于“做低”网下中标价,进而“做低”网上申购价格,并能在某种程度上有效消除IPO严重超募的现象,不过,它却仍无法避免新股上市首日被暴炒的命运!
何止新股被过度暴炒?就连垃圾股也是一直被过度暴炒的,而且垃圾股暴炒更猖獗,在我们的A股市场,难道真的是“炒无可炒”、股票供不应求??实际上,真正想要解决这些问题,并不难!一方面,进一步加速市场扩容,尽快做大创业板和中小板;另一方面,尤其是要尽快推进资本市场其他配套制度的改革,比方,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改革主板退市制度,规范上市公司分红行为,加大上市公司与证券中介的诚信建设,以及严厉打击内幕交易、市场操纵、欺诈上市、信息造假等金融犯罪行为等。因此,我们必须继续向前推进资本市场制度变革与创新,不能总是停留在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环节,停滞不前、纠缠不清!
最后特别说明:在美式竞价中,不能采用全体中标人的最低中标价作为网上申购价格。如果我们以最低中标价作为网上申购价格,那么,无论网下配售中标价高低,所有询价对象都将付出比网上申购价格更高的代价,这对网下询价对象显然是不公平的。这样做,就不会有询价对象愿意参与询价、报价和认购。因此,折衷而公平的办法:就是采用网下配售中标价的加权平均数作为网上申报价格。这样做,对询价机构既有激励机制,也有约束作用。此时,再考虑是否需要采用“存量发行”,已经变得毫不重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