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禁海令


  明太祖洪武三年(1370年),为了抵制蕃货,“罢太仓黄渡市舶司”。洪武七年(1374年),撤销泉州、明州、广州三个市舶司。洪武十四年(1381年),以“倭寇仍不稍敛足迹”为由,禁濒海民私通诸国。洪武二十三年(1390),再次发布“禁外藩交通令”。洪武二十七年(1394),下令一律禁止民间买卖及使用舶来的番香、番货等。洪武三十年(1397年)再次发布命令禁止下海通番。

  明朝法律规定了严酷的违反禁海令处罚办法:“若奸豪势要及军民人等,擅造三桅以上违式大船,将带违禁货物下海,前往番国买卖,潜通海贼,同谋结聚,及为向导劫掠良民者,正犯比照己行律处斩,仍枭首示众,全家发边卫充军。其打造前项海船,卖与夷人图利者,比照将应禁军器下海者,因而走泄军情律,为首者处斩,为从者发边充军”。“敢有私下诸番互市者,必置之重法,凡番香、番货皆不许贩鬻,其现有者限以三月销尽。” (《大明律》)。

  永乐二年永乐帝下令禁民间海船,原有海船者悉改为平头船。

  从明太祖洪武元年(1368年)发布第一个禁海令,到明穆宗隆庆元年(1567年)废止海禁时止,期间接近两百年之久,这段时代,正值葡萄牙、西班牙开始大航海的时候。1557年葡萄牙人已经来到大明国门口,建立了澳门殖民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