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农村土地公有向土地变相私有异化。本来中国现行法律规定,农村土地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是公有制性质的。可是,实践中,在中国农村的绝大多数地区,农村土地的所有权虚置,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过度膨胀,甚至大多数农户就把他们所承包的土地看成是“自己的”或“我家的”了,根本不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账;致使农村土地名义上公有,实际上已经“私有”或“半私有”。比如,在现行制度下,国家法律是禁止农地买卖的,可是,在中国农村的许多地方,农户之间私下里买卖农地的现象并不鲜见——尽管中国法律规定农户不拥有农地的所有权,典型案例如《南方周末》2008年对广西贵港所做的调查,调查显示该地一些农民私下买卖农地已达十年之久;农民已经分明无视“集体”的存在和国家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这就是中国农村土地变相私有化的最好佐证。
第二,家庭承包经营向单纯家庭经营异化。目前,在中国农村的绝大多数地区,农户的农业生产普遍实行家庭经营,但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制度安排中原有的“承包”内涵已被抽空。家庭承包经营中的“承包”表达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户之间应该有以土地承包合同为依据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意思,可在当前的实践中,农户耕种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却不需要付费,二者之间本该有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名存实亡,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异化为“土地分配证明”。
第三,双层经营向单层经营异化。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本来的主体价值追求是,期望以农户的分散经营保证农业生产的效率,同时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统一经营来解决农户一家一户所解决不了的问题,二者相互补充。可实践中,在中国农村的绝大多数地区,“分”得彻底,“统”得不够,或干脆有“分”无“统”。总体来看,自大包干后,中国农民的“原子化”程度日益加剧,这是任何对中国农村情况稍有了解的研究者都不可否认的事实。双层经营在大多数农村地区、在很大程度上已经异化为单层的农户分散经营。
变相私有异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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