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主任滥用权力现象存在于不少村庄,这种现象实可称为村委会主任专权,而这种专权直接源于现有制度设计之疏漏。
村庄是最为基层的社会政治经济共同体,这里的人们长期共同生活在一起,相互熟识。历史上,村庄一般采用“共和”模式治理,也即由村内德高望重之人通过协商的方式共同治理,这些人士一般包括各族长老,村内接受过较高程度教育的士绅,见多识广的成功商人等。不同人士的权威固然有所差异,但并无显著的地位差别,而是地位相当、进行共同治理的伙伴。碰到公共问题,大家共同审议、协商,最后形成多数意见,并付诸实施。决策过程的关键是寻求和达成共识。
其实,这就是一种委员会治理模式。当初设计村民自治制度,就应当顺应这一历史传统,让村民委员会真正地按照委员会制度运作。遗憾的是,制度设计者并未作如是想,而让村委会按照完全不同的机制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