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目前的《村委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换言之,村民从一开始就分别选举产生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他们分别带着确定的身份组成村委会。按照行政管理学理论,委员会不同于叫做部、厅、局的行政机构。最为直观的区别是,委员会是由一群委员担任共同负责人的,他们是一群承担治理之责的伙伴,其内部没有行政级别上的区别。可能需要一个召集人也即主席,但这只是一种礼仪性职位。至于整个管理工作,是通过委员会会议的方式,由全体或者相关委员共同处理的。叫做部、厅、局的行政机关则由部长、厅长、局长负责,副部长、副厅长、副局长是他的下属,其职责是执行他作出的行政决策。
村民委员会叫做委员会,然而,其产生方式却决定了它并不是一个真正的委员会。因为,选举环节就决定了,甲是主任,乙是副主任,丙丁是委员。这三类人之间已经分出了严格的行政等级,甲、乙、丙、丁四个人不是共同治理村庄、通过会议和审议的方式作出决策的伙伴。相反,后者必须接受甲的领导。村庄委员会就是一个一般性行政机构。
村委会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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