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村委会“正名”


  这些行政机构名不副实,倒也没有太大负面后果,它本来就是一个行政机构,只不过由于历史原因而有一个委员会的名义而已。但是,村委会名为委员会,而按照一般行政机构模式运作,却造成了严重问题,因为,村委会是一个政治性实体,拥有治理村庄的全部权力。本来,这个权力应由委员会成员共享,但现在被集中到村委会主任一人之手,副主任、委员的权力则需要主任授予。如果主任不授予,他们就没有权力。很自然的,副主任、委员在重大问题上几乎没有决策权力,他们根本无法抗衡主任。村委会主任一个人垄断了决策权,形成村委会主任专权现象。这样的村委会主任很容易与乡镇、县政府合作,而这种合作很可能忽略乃至侵害农村的权益。这是乡村诸多冲突的制度根源。

  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就是给村委会“正名”:村民委员会既然叫做委员会,就应当切实按照委员会制度运作。具体地说,从选举环节开始,村民选举产生若干名委员,这些委员组成村委会,其间没有主任、副主任之分。相反,委员会实行集体决策制度,所有问题均须委员会通过会议的方式共同审议,作出决策。为便于工作,当然可以设立主任,但主任由各委员按照某种规则轮流担任,比如按照姓氏笔画轮流,每人半年。他的职责只是召集村委会会议,主持会议,记录委员会的决策,作为村委会的代表与各方联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