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24日谢亚龙受贿案的审理中,谢亚龙当庭翻供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而办案机关认为本案侦查过程中不存在刑讯逼供问题。本案能否启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直接关系到司法机关能否取信于社会和民众的问题。
一、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有关规定
2010年6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六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应当要求其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证据。
第七条:经审查,法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公诉人应当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原始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证据,提请法庭通知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者其他证人出庭作证,仍不能排除刑讯逼供嫌疑的,提请法庭通知讯问人员出庭作证,对该供述取得的合法性予以证明。公诉人当庭不能举证的,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建议法庭延期审理。在谢亚龙受贿案中,如谢亚龙提供了被刑讯逼供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实施人等有关信息,那么法院就应当按照规定依法提起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谢亚龙提供了上述规定有关的线索,人民法院即应当启动非法证据审查规则。
二、有关职务犯罪录音录像的规定
2005年11日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上述规定对于职务犯罪有录音录像的要求,目的就是防止刑讯逼供。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是指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每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对讯问全过程实施不间断的录音、录像。”
第十三条:移送审查逮捕案件时,应当将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复制件连同案件材料一并移送审查。侦查监督部门审查结束后,应当将移送审查的录音、录像资料复制件连同案件材料一并送还侦查部门。
第十四条: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当将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复制件随案移送。
第十五条:案件审查过程中,人民法院、被告人或者辩护人对讯问活动提出异议的,或者被告人翻供的,或者被告人辩解因受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而供述的,公诉人应当提请审判长当庭播放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对有关异议或者事实进行质证。
根据上述规定,公诉人如要证明谢亚龙受贿案中不存在刑讯逼供行为,应提供本案全程的录音录像。但根据有关报道,公诉人仅在法庭中提交了办案人员没有刑讯逼供的书面证明。
程序正义被称为“看得见的正义”,办案机关否认办案过程中没有刑讯逼供行为的声明是否能取信于社会,给社会和民众一个信服的答案,取决于程序上的公开、公正,具体对本案而言则是否启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并对是否存在刑讯逼供问题进行司法审查。重要的不是结果,而是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