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燕峰律师谈劳动法:用人单位不得任意单方变更劳动合同


 

 

 

【案例】小张于2008年8月应聘到某公司工作,签订3年期劳动合同,岗位为市场销售,月薪3500元。2008年4月,该公司一个做仓库的员工离职,岗位空缺,经理将其安排到仓库岗位工作,并要求与小张签订劳动合同变更书,把小张的职务换为仓管,月薪2500元。小张不同意,公司遂解除了与小张的劳动合同,小张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履行原劳动合同,并支付停工期间的工资损失。仲裁委员会支持了该请求。

【夏燕峰律师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和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只有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与劳动者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才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在本案中,用人单位仅仅以岗位空缺为由,就要求变更与小张的劳动合同,显然是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对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小张可以选择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赔偿停工期间的工资损失。

【法条】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HR应对】

  1、HR在签订劳动中,应对工作岗位进行适当的约定,以避免因调岗引起的劳动争议纠纷。对于岗位的约定,应对做出比较宽泛的约定,应当与其《岗位说明书》相对应。

2、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或规章制度中就调岗的条件和情形直接做出约定,比如员工连续若干个考核期不达标的,可以调整期工作岗位。还可以在劳动合同约定,公司可以对员工在一定范围内实习轮岗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