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贯穿着森严的等级区别的“分”,荀子认为是不齐之齐,不平之平,是合乎“人伦”,顺乎“天理”。荀子看到了“明分”对“使群”的必要性,肯定了社会等级制的存在。但是,他又认为这种等级的“分”并不是不可改变的。他说:“贤能不待次而举,罢不能不待颁而废……虽王公士大夫之子孙也,不能属之礼义,则归之庶人。虽庶人之子孙也,积文学,正身行,能属于礼义,则归之卿相士大夫。”(《荀子·王制》)可见,在荀子的眼中,“分”固然重要,但职位的高低、贫富贵贱的等级差别却是可以改变的。变与不变,就取决于是否能服从礼义和是否贤良。他说:
我欲贱而贵,愚而智,贫而富,可乎?曰:其唯学乎!彼学者:行之,曰士也;敦慕焉,君子也;知之,圣人也。上为圣人,下为士君子,孰禁我哉!(《荀子·儒效》)
只要掌握礼义、实践礼义,贱可变贵,贫可变富,上可成为圣人,下可成为士君子。这种“分”的改变,谁也禁止不了。由此可见,荀子的“明分”既具有肯定社会等级制的内容,也含有社会等级制可变的思想。这样,就将“明分使群”说建立在一个较为进步的基础上。讲荀子的“明分使群”说只强调其肯定等级制的一面,忽视其等级制可变的思想,是有片面性的
我欲贱而贵,愚而智,贫而富,可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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