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因保杀妻案


 李某某因保杀妻案

【事故介绍】

被保险人王某某,女,35岁,保险代理人。20042月以自己为被保险人购买《吉祥相伴定期保险》保额15万元,同年9月购买《安享人生两全保险》保额1万元,《世纪长乐终身分红保险》2万元,受益人均为丈夫李某某。

20042月及20053月分别以李某某为被保险人购买《吉祥相伴定期保险》保额10万元,《世纪长乐终身分红保险》保额1.5万元,受益人为妻子王某某,两张保单因一年后未交保费,失效。

2006824,保险公司因王某某4天没来上班,于是派人到家里询问,李某某称妻子去白山乡发展业务去了,没回来,反向保险公司打听妻子的下落。

829,李某某来到公安机关报案。接警后,龙江公安分局派出警力在龙江镇至白山乡的路上寻找,在一片玉米地里发现了王某某的黑色包裹,随后警方重点对这片玉米地展开搜索,在距离包裹100处,发现了王某某高度腐烂的尸体,经查,死者颈部有掐痕。

【调查与突破】

一、事故经过

调查走访得知,被保险人王某某2004年开始做推销保险的业务,是保险公司正式员工。业绩一般,身体健康,为人随和,自己的保险产品是业务考核时买的。同时为丈夫购买了保险,后期因缴费超过时间而失效。丈夫李某某是齐齐哈尔市龙江县龙江镇人,下岗后一直炒股,但收益不好。走访过程中了解到夫妻感情和睦,李某某因炒股可能欠有外债。

排查可能就诊医院,无被保险人住院治疗情况。

调查人员与警方沟通过程中将被保险人身故将获得保险金的数额告知了相关办案人员。包括保险公司为代理人承保的团险在内,预计赔付数额为23万元。

二、问题焦点

警方证实被保险人为他杀,保险公司在证明无其他免责情况的前提下,就应该给付保险金。但暂不能排除受益人故意行为。等待破案。

三、案件突破

经过详细周密的排查和保险公司提供的线索,警方认为李某某有重大嫌疑。警方传唤李某某,李某某对于警方提出的问题无法自圆其说,解释不出胸前挠痕的来历。经过两天两夜的突审,李某某最终交代了杀害妻子以诈骗保险公司钱财的全部经过。

债主一次次地登门讨债,他竟从推销保险的妻子身上受到启发。想起妻子办理的保险,如果妻子“意外”死亡,自己就是受益人,由此可获得高额的保险金。就是这十几万元的保险金,让李某某萌生了杀害妻子的邪念。

824,李某某得知妻子要骑自行车到白山乡西白土村去推销保险,于是事先来到亲属家借了一辆自行车,隐藏在王某某必经的铁路桥下,然后尾随其身后。当王某某行至白山乡回民墓地时,李某某叫住妻子,提议去临近的玉米地里掰些包米,回家给孩子吃。夫妻二人来到玉米地,这时,李某某露出狰狞的面孔,掐住妻子的脖子,挣扎中的王某某将李某某的前胸挠伤。妻子被掐晕后,李某某怕她醒来,又再次施以毒手,直至王某某死亡。

至此,李某某杀害妻子企图获取保险金案件告破。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但由于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的团体险中受益人为法定,依法由孩子的监护人领取保险金5万元。

 

【启示】

这是一起因欠债导致的恶性杀人案件。李某某瞄向妻子的保险保障,利欲吞心,手段残忍,罪大恶极。理赔人员及时提供相关信息给公安部门,对案件侦破起到了一定作用。通过对本案的回顾,我们有如下启示:

一、保险合同明确将“受益人故意行为”列为免责事由,从某些方面讲,也是为了防范人们的道德风险。如果王某某通过自身的工作接触和日常积累,将此项条款和法律规定向丈夫李某某渗透过,那么悲剧就完全有可能避免。由此可见,对于保险条款和法律、法规的学习和推广普及,对提高广大群众的文化水平和意识会起到一定的作用。

二、调查人员要保持高度的敏感性。对于走访调查得来的各种结论要进行充分科学的筛选和判定。“夫妻感情和睦”是走访调查中经常会使用的语句,但在特定的环境下,可以从免责条款是由的角度审验各种案件的关键点,继而达到还原事实的工作目的。

三、紧密依靠公安机关。对于恶性案件和有欺诈风险的案件,要主动积极地联络公安机关,妥善利用公安机关的办案经验和有效办法,最大限度地打击保险欺诈。努力维系良好的保险市场环境。

四、被保险人与其丈夫购买保险的时段基本都在代理人季度考核时段附近。并且购买的险种都是低交费高保障的险种,低廉的缴费甚至可以任李某某的保单失效。可以想象,为了维持业务和考核晋升,更多的代理人自己上单,严重背离了保险的本意。现有的保险市场状况和残酷的现实值得我们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