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宝网上销售侵犯专利权产品 收货地点法院不应管辖
现在很多的商家在利用陶宝网作为平台销售产品,网络销售和网络购物现在已经成为一种潮流。但是,商家在销售产品的时候,难免无法避免会涉及到侵犯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的情况,权利人为了自己行使权利的方便,购买商品的时候,要求卖家将涉案产品邮寄到自己指定的地点。然后,权利人在收货地点提起诉讼。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对这种纠纷处理并不一致,有的收货地法院认为有管辖权,有的认为没有管辖权。本律师认为收货地法院没有管辖权,具体原因如下:
先看一下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控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六条:原告仅对侵权产品制造者提起诉讼,未起诉销售者,侵权产品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控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六条:原告仅对侵权产品制造者提起诉讼,未起诉销售者,侵权产品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侵权行为的实施地应该是被控侵权产品的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使用、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即被控侵权方行为发生的地点。在邮寄购买的案件中,权利人指定的收货地点,并不能认为是侵权行为的实施地。那么是否应该把收到货物的地点,认为是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呢?关于何为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无论是法律还是相关的司法解释均没有相关的规定,那么我们就应该从立法的本意去分析,以便正确确定是否有管辖权。
从上述《若干规定》的第6条可以看出,对于仅仅起诉制造者,而没有起诉销售者的案件,制造地法院才有管辖权,只有同时起诉制造者和销售者作为共同被告,销售地法院才具有管辖权。也就是说,只有在销售地有销售者的情况,原告同时起诉销售者和制造者,销售地法院才具有管辖权。本类案件中,在收货地没有销售者,制造者在收货地点也没有销售场所,所以本类诉讼收货地法院更不应该有管辖权。因为如果收货地法院具有管辖权,这样就无限扩大了原告选择法院的范围,使得地域管辖在专利侵权案件中的规定毫无疑义,原告完全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需要管辖的法院。一旦出现这种情况,完全违背了民事诉讼中关于地域管辖中方便当事人诉讼和原告就被告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