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根据《合同法》、《公司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就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持有*****有限公司(下称目标公司)股权一事达成协议如下,供双方信守:
第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代持目标公司出资额为____万元的股权,占全部股权的____%;乙方愿意代甲方持有上述股权。
第二条, 乙方作为目标公司的名义出资人不得独立行使股东权利,甲方作为目标公司的实际出资人有权要求乙方根据自己的意愿行使股东权利,并享有乙方代持股权的所有收益。
第三条, 乙方在取得基于代持股权产生的收益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给甲方,或由甲方选择直接代乙方从目标公司收取相应的收益。
第四条, 乙方代持股权相应的出资由甲方完成,由于甲方没有按照公司章程约定完成代持股权的出资等事项给乙方带来的责任或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 在股权代持期间,乙方必须根据甲方的意愿行使相应的股东权利;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行使股东权利、处分代持股权。乙方违反约定擅自行使股东权利或处分代持股权,应当赔偿甲方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在甲方需要的时候,乙方应当无条件根据甲方要求将股权转让给甲方指定任何一方,股权转让款由甲方所有。
第七条, 由于客观原因导致代持无法继续或乙方不愿继续代持股权,乙方应当提前30日通知甲方,由甲方负责在合理的期限内将乙方代持股权收回或指定转让。
第八条, 在乙方代甲方持有股权期间,因代持股权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甲方负担,包括但不限于缴纳相应的出资、股权转让的费用等。
第九条, 任何情况下,乙方均是甲方资产的代持人,对代持股权不享有实质性的权利,代持行为亦不能改变甲方对代持股权及相应收益的权利。
第十条, 代持期间,双方因代持发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