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史 杂 论(181)
2012-7-2
关于幸福的唯物论认识
人生的问题很多,尤以幸福问题、审美问题、爱情问题等等问题最难以解读。这些问题解释之难,在于它们反映了人的自然和社会和生活和身心等多方面的相对和统一关系,集中反映了人的价值取向和心理诉求。
对于幸福的认识和判断往往是从两个方面或两个角度进行,即客观环境方面或角度和主观感受方面或角度。有的观点偏重强调客观方面,如时下流行的崇拜金钱或物质条件的观点。有的观点偏重强调主观方面,如艰苦创业时期对精神升华的要求。两种观点都有道理。但是都需要进一步说明白或说清楚,幸福的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是如何统一,并如何决定对幸福的认识和感受?这是问题的核心。
说到底,幸福是人对于生活方式的追求和享受。人对于幸福的认识和感受的是针对他的生活方式。人的生活方式是对于幸福的认识和感受的载体和出发点。
人的生活方式是人获取生活资料和分配生活资料以维持生命与发展自我的统一。发展自我是一定生活方式的主导。社会分工与人之间的差异决定了获取生活资料不同。人的生活物质条件不同,决定了生活方式的不同,但是同样的物质生活条件也会有不同的生活方式。这是由于人的价值取向和心理诉求不同决定的。(如有的人愿意要孩子,有的人不愿意要孩子。从而生活方式大不同)而人的价值取向和心理诉求的差异是由个人的生活经历造成的。人们都希求一种更好的生活方式,适合并满足自己价值取向。在追求更好的生活方式的时候,人会感到幸福。在经过人的努力得到某种生活方式并享受这种生活方式的时候人会感到满足和幸福。
脱离开生活方式讲幸福,或者机械的强调物质条件,或者过分的强调主观心理感受,都不正确。
幸福是与生活方式相关。同时幸福的核心是美与爱。人若没有爱,也就不会感受到美。由于爱生活,人感受到大自然的美。所谓“情人眼里出西施”。由于爱生命,人们积极创造生活。在一定的生活方式中,人追求美和爱。在一定的生活方式中享受到爱和美,人才会感到幸福。丁玲被下放到北大荒,在那样艰苦的生活环境中和特定的生活方式中,由于享受到了爱,也感受到了一种特有的幸福。
幸福与美与爱等三者是同一的问题,是人生中最深刻的不同相对关系的问题,又是不可分割的问题。
人的幸福与个人的一定的社会地位和社会身份不直接相关。罪犯没有幸福,但是犯罪人却可能有幸福。哪怕是很短暂的幸福。残疾人也有自己的生活方式和自己的幸福。
幸福不可量化,幸福没有标准,幸福不可比较。皇帝不会感到幸福。平民百姓却可能感到幸福。从这个意义上讲幸福是主观的。但是目前对于幸福的认识普遍没有把人的生活方式作为认识幸福的基础。就难免产生唯心论倾向。
供参考。
成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