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代沫及《中国好声音》侵犯了音乐作品的著作权吗?


  来源: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网  作者:王鸿超律师

  [摘要]节目组作为演出组织者,组织表演应当获得版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若未获得授权,则该节目组为侵权人,李代沫按照节目组的要求和安排进行的现场表演不构成侵权,尽管他与节目组存在意思联络。

  《中国好声音》是浙江卫视按照从荷兰购买的节目模式制作的一档选秀节目。此节目的模式是:节目组寻找嗓音美妙的选手,同时也接受相关机构的推荐来初选登台选手。这些选手登台演唱时,四名评委背对选手,坐在高高的椅背后面,这些选手的特性便只剩下声音。若评委认为是好声音,可以按下椅子上的按钮,那么该选手将被该评委收为“门生”,但若两个以上的评委均按下按钮,那么选择权便由选手掌握,选手可以加入其中的一个评委门下。此环节结束之后,评委分别对自己收入门下的选手进行一定期限的培训,再登台比拼。

  从此节目模式中看,音乐是此节目的核心元素之一,这些选手在舞台上演唱这些音乐,但音乐作品是受版权法保护的。这里面的版权法律风险还是非常明显的。

  所以当李代沫演唱《我的歌声里》打动四名评委后,环球音乐公司提出了版权侵权抗议,并在其微博上公开了致李代沫的律师函,环球音乐公司在律师函中指出李代沫出演的MV,以及在《中国好声音》节目现场使用了曲婉婷作词作曲的《我的歌声里》,但其并未获得词曲作者和环球音乐公司的授权,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商讨授权和付费事宜。

  音乐作品属于著作权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的文学艺术作品种类之一,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一般来说,未经词曲作者及其它著作权人同意,任何人不得使用音乐作品,其中使用方式包括表演、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

  法律意义的表演包括两种类型,一种是由演员对作品现场进行的公开表演(现场表演),这也是李代沫在节目现场的行为;另一种是对作品的表演以各种手段进行公开播送,这些播送方式包括将对作品的表演录制下来之后使用机械设备进行公开播放、以及录制后通过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播送这些作品。《中国好声音》节目组以广播和信息网络传播方式公开播送了李代沫的表演。

  李代沫制作了《我的歌声里》MV并将其上传其互联网,这里一种信息网络传播的方式。当然若该MV是对李代沫公开表演的录制,则这种信息网络传播被表演权的第二类型吸收。这一点,我们得关照该MV的制作过程,它可能是先把歌曲在录音棚里录制好,再制作MV的,也有可能是对公开表演的录制和后期编辑处理。

  所以,在不考虑著作权权利限制条款的情况下,李代沫使用《我的歌声里》音乐作品,主要侵犯了作品著作权人的表演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而《中国好声音》节目组则侵犯了作品著作权人的表演权。

  而在表演权问题,尽管李代沫是表演者,但是《中国好声音》节目组(以下称节目组)组织了这场表演,节目组属于表演组织,按照著作权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由表演组织即由节目组来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否则节目组构成侵权。

  而为了保障公众利益,平衡公众利益和著作权人利益,著作权法在规定了著作权人的广泛权利之后,在第四节权利限制章节第22条规定了对作品的合理使用条款,合理使用是指,他人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也不必支付费用。其中第九项是免费表演这一合理使用方式,即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从李代沫自身来看,他本身并未向公众收取费用,在《中国好声音》节目中,节目组也不会向其支付报酬。如此判断的话,李代沫属于免费表演,其在现场的表演以及在录制MV时的公开表演(若有)是不构成著作权侵权的。但是免费表演只是针对现场表演,对于将现场表演录制后再公开播送(比如广播、信息网络传播),则构成侵权,即李代沫尽管有免费表演的部分,但不是全部,所以他仍然侵犯了作品著作权的表演权。

  而从节目组来看,它虽无法直接现场表演作品,但其未经许可行使了第二种类型的表演权,构成侵权,由于第二种类型的表演权无法受到免费表演条款的庇护,那么节目组无处可躲,况且这并不是免费的,而是由丰富的广告费作支撑的。所以节目必须获得版权人的授权。

  但是李代沫与节目组的行为并不是各自独立的,而是一个经过意思联络后的整体,具体来说,节目组找到李代沫,要求登台表演《我的歌声里》,然后由电视公开播送这一节目。鉴于这种整体性,二者的共同侵权便可以认定,共同侵权意味着责任连带,尽管被认定侵权的公开播送行为的直接实施者是节目组而非李代沫。

  以上是从侵权法的角度来分析。

  从另一层面来讲,节目组作为演出组织者,组织表演应当获得版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若未获得授权,则该节目组为侵权人,李代沫按照节目组的要求和安排进行的现场表演不构成侵权,尽管他与节目组存在意思联络。

  这是著作权法的特别规定。

  按照特别规定优先一般规定适用的原则,针对节目组的现场表演行为,李代沫是不构成侵权的,节目组构成侵权,这与是不是免费表演的合理使用规则没有关系。

  但是李代沫得对他制作MV并上传至互联网的行为承担侵权责任,包括立即删除MV文件及根据版权人的要求支付赔偿。这与节目组有没有获得版权人的授权没有关系,除非此MV是由节目组制作的,且这种使用方式也获得版权人的许可。

  以上只是将李代沫作为一个标本来分析,该标本包括所有如他这样表演作品的选手或制作MV的人。以上也只是将《中国好声音》节目组作为一个标本来分析,该标本包括所以如它这般的选秀节目、娱乐节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