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查“业绩变脸”亟需完善法律法规


    9月2日,中国证监会投资者保护局(以下简称“投保局”)对投资者提出的涉及资本市场的8大方面热点问题进行了集中回应。针对投资者提出的某些公司刚上市业绩就下滑问题,投保局表示,对于公司上市后“业绩变脸”背后涉及的财务造假、利润操纵、虚假披露及保荐机构“荐而不保”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证监会必将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严查“业绩变脸”违法违规行为,这是市场所希望看到的。毕竟对于目前股市上的新股来说,“业绩变脸”已经成为一大公害,而且令投资者防不胜防。这种“业绩变脸”行为不仅放大了新股的投资风险,而且也严重破坏了新股形象,极大地损害了上市公司的诚信。因此,严查“业绩变脸”违法违规行为是顺乎投资者意愿的。

    但如何能够严查“业绩变脸”违法违规行为,却是摆在管理层面前的一个现实问题。投保局表示要“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问题的关键就在于,目前的法律法规并不完善,证券法甚至只是一部“豆腐法”,依法根本就难以对“业绩变脸”等违法违规行为加以严查。实际上,“业绩变脸”违法违规行为之所以在股市里盛行,就是因为现行的法律法规难以对其进行严厉查处的缘故。所以,要严查“业绩变脸”违法违规行为,首先就必须对现行的法律法规加以完善。否则,严查“业绩变脸”违法违规行为,最终结果又只能是“皮鞭高高举起轻轻落下”。

    就法律法规的完善来说,有三方面是必须重点关注的。首先是必须进一步完善保荐制度,强化保荐人的责任。目前的保荐制度实际上是向保荐机构进行利益输送的不合理制度。保荐机构不仅可以既做股东又当保荐人,而且创业板保荐人还不需要对上市公司的业绩变脸负责。即便主板、中小板保荐人会被追究责任,通常也只是谈话批评,暂停保代人保荐项目,最多也只是取消保代人资格。而作为保荐机构,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家被取消保荐资格,更没有哪家保荐机构的保荐收入被没收,当然也就更加没有哪家保荐机构被罚款。这种对保荐机构的纵容,成为导致新股“业绩变脸”的重要原因之一。

    其次是完善《证券法》,规定欺诈上市公司必须退市。而不是现行规定的“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已经发行证券的,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只有让欺诈上市者直接退市,并退赔投资者损失,才能真正打击财务造假、利润操纵、虚假披露等违法违规行为。

    此外就是引进中小投资者集体诉讼制度。虽然投保局表示:“投资者因公司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遭受损失的,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发行人、保荐人及中介服务机构对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目前的诉讼制度并不能有效保护投资者利益。在这个问题上,必须引进集体诉讼制度,在最大程度上保护投资者利益,同时给予财务造假、利润操纵、虚假披露等违法违规行为以沉重的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