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来三十年是以社会政治领域改革为重点的新改革时代。其中,第一个十年是最为关键的“立宪十年”。如果我们不能在未来十年里基本构建起社会主义宪政体制,那么中国共产党就很可能在未来十年到二十年间失去执政地位,甚至导致社会分化、经济衰退、政治动荡、国家分裂。因此,必须按照有利于奋勇推进新改革、有利于巩固党的团结统一、有利于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要求来开好党的十八大,选好新一代中央领导集体。党的十八大产生的新一代中央领导集体,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巨大挑战,肩负着生死攸关的重大责任。
一、新改革的历史方位与方向
2008年,中国不仅经受住了汶川地震的考验,成功举办了奥运会,而且还开始进入“公民社会元年”,民间组织达到300万个左右,尤其是网民人数开始突破三亿,成为世界上网民最多的国家,到2011年12月底,中国网民规模已经进一步突破5亿,达到5.13亿,普及率达到38.3%(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第2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从此,中国的社会政治生态开始发生细微而深远的变化。
2009年11月,胡锦涛在建国六十周年的“盛世赞歌”中异常清醒地指出,改革开放三十年来中国社会迸发出前所未有的活力和创造力,但同时,中国在发展进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无论规模还是复杂性都世所罕见。显然,这些大量的“世所罕见”的矛盾课题构成了一个个“难解的方程式”,需要我们以极大的理论勇气与政治智慧去逐一破解。
2010年,中国GDP总量超过日本成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人均GDP突破4000美元,同时也成为世界第二大债权国,国家能力获得了前所未有的提升,但与此同时,“三高一低”的中国经济增长模式已经到达了它的最高点,“无限权力主导有限市场共舞”的旧体制弊端及其赘生物开始显现,“经改热涨、政改冷缩”现象导致政治经济发展失衡,贫富差距加大,社会分化加快,信仰与道德滑坡加剧,各种社会矛盾日益凸显,维稳负担日益加重,民间关于“权贵资本主义”的隐忧与质疑蔓延。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敏锐地察觉到了这一新变化,提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是我国经济社会领域的一场深刻变革,必须贯穿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和各领域”。而要根本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就必须全面改革旧的社会政治体制,破除深化改革的障碍与阻力。习近平则明确提出了“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的马克思主义新权力观,使“民主赋权、依宪治权”的执政新理念呼之欲出。也是在这一年,《超越自由主义--宪政社会主义的思想言说》正式出版,江平、周瑞金先生在《南方周末》《南方都市报》鼎力推介,认为宪政社会主义是大势之所趋。
2011年,战略攻坚方向必须调整的新改革形势与巨大而无形的改革阻力及改革风险,使得温家宝总理连续八次强调政治体制改革,甚至两度说到一个“死”字:不改革政治体制,停滞和倒退最终只会是死路一条;加快政治改革步伐的决心,“风雨无阻,至死方休”。胡锦涛总书记更是着重强调要“勇于变革、勇于创新,永不僵化、永不停滞,不为任何风险所惧,不被任何干扰所惑,继续奋勇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事业”。也是在这一年里,在经济发展良好而政治文化保守的中东所突发的新一波民主化浪潮开始持续冲击着国人心理,国内政治思潮开始趋于活跃,新民主主义思潮倡导实行多党联合执政和保护私有经济发展的新民主主义宪政,宪政社会主义学派则主张实行复合民主制和人民民主宪政,并编辑出版《宪政社会主义论丛》学术辑刊。
进入2012年,“乌坎事件”和“重庆问题”的政治解决,在基层民主、地方治理和高层政治博弈等多个层面都集中暴露出旧的政治体制的内生误区盲点和外部适应性障碍等严重弊端,这种制度系统内外失调的严重状况进一步使政治体制改革的紧迫性被提上议程,从而使这两大事件成为加速催生“新改革时代”的标志性事件。事实上,我们今天的政治体制仍然是斯大林体制的延续,尽管我们对这种已经被证明落后并且失败的斯大林集权体制进行了中国式改良,譬如建立起了中央领导集体任期制(包括不断健全民主集中制、领导人退出制度和权力交接制度)等,但基本的政治体制仍没有得到根本改变。现在,面对新形势、新生代、新格局、新变化、新挑战,这种旧的政治体制开始日益暴露出深层次的致命痼疾,其正面效能尤其是合法性资源几乎损耗殆尽,有时候甚至到了离开强力部门保驾维稳和“花钱赎买”“暗箱摆平”等非法治手段就难以维持的境地。“维稳压倒一切”就是“权力压倒一切”,法制沦为实现权力目的的工具,从而导致维稳与维权、权力与权利、官方与民间之间的矛盾日益深化,党和政府的公信力严重流失,民众的耐心和信心严重不足。这种“权力压倒一切”的旧政治体制顽疾难以克服自身内在矛盾,并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日益悖离。显而易见,一种政治体制一旦失去征服人心的力量,那就势必陷入“越维稳越不稳、越不稳越维稳”的“权力恶性依赖”的怪圈之中难以自拔。民间广泛流传着一句话:“改革找死,不改革等死。”这句话正好形象地揭示了当前的“改革困境”与“权力死结”。
回想中国的改革开放事业,从始至终都是在“去斯大林化”、适应全球化、走中国道路的过程中不断推进的,并以1982年第一次宪政改革的成功为国家制度转型的标志。1980年8月18日,邓小平发表了《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重要讲话,为通过宪政改革根本改革旧的党和国家领导制度指明了方向。8月30日,中共中央向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提出《关于修改宪法和成立宪法修改委员会的建议》,建议对“由于当时历史条件的限制和从那时以来情况的巨大变化,许多地方已经很不适应当前政治经济生活和人民对于建设现代化国家的需要”的1978年宪法“作比较系统的修改”,并建议成立具有广泛代表性的宪法修改委员会,提出宪法草案交付全民讨论。9月15日,宪法修改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叶剑英讲话指出:宪法修改要在总结建国以来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经验教训的基础上,适应国家民主化的重大进展和进一步民主化的要求,充分体现我国历史发展新时期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和愿望。1982年5月至8月,宪法草案提交全民讨论。9月1日至11日,中共党的十二大召开,邓小平在开幕词中强调指出:“把马克思主义的普遍真理同我国的具体实际结合起来,走自己的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这就是我们总结长期历史经验得出的基本结论。”这句话成为了整个改革开放时期党的指导思想,也是中国开始摆脱苏联模式影响、“去斯大林化”、“走自己的路”从而回归马克思主义和中国国情的伟大开端。党的十二大首次在中央报告中使用了“政治体制改革”用语,明确提出“使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制化”,“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是我们的根本目标和根本任务之一”,并特别做出了“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的规定,确立了宪法至上的根本地位。十二大还改革了党的旧的领导体制,健全了民主集中制,建立了领导干部任期制度和离休制度,选举胡耀邦为总书记。此后,在党的十二大精神的指导下,宪法草案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和多次修改完善,于1982年12月4日经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1982年宪法是建政以来我国正式颁布的第四部宪法,也是我国第一部得到长期实施的宪法。因为,1954年宪法在制定时就被认为是一部过渡时期宪法,实际只管了四年;1975年宪法是一部“无宪之法”;1978年宪法则是一部带有“文革”印记的短暂过渡时期宪法。可见,第一次宪政改革及其1982年宪法在中国宪政史上占据着重要地位。这部宪法确立了我国改革开放时期的国家宪政制度,后来又经过4次修订,三十年来始终发挥着为改革开放保驾护航的重大作用。
前三十年改革以第一次宪政改革为起点,以经济与社会基础改革为重点领域,基本遵循着“谋改革、求发展、促稳定”的三步走节奏,使经济基础和社会利益格局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其中第一个十年是“谋改革的十年”,即改革战略摸索与调整的十年,核心命题是“如何推进改革”,首先依据新《宪法》在更高的基础上重建了新民本主义政治秩序,随之经历了一番波折后选择了继续巩固和完善这一威权政治体制,确立了以经济体制改革为中心推进全面配套改革的“经济改革优先思路”。第二个十年是“求发展的十年”,核心命题是“如何在改革开放道路上加快发展”,强调“发展是硬道理”,实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新自由主义政策,确立了市场经济基础、法治国家目标和“三个代表”党建思想。第三个十年是“促稳定的十年”,核心命题是“如何在改革开放道路上保持稳定”,促和谐、保稳定成为了硬任务,政策重点开始转向倡导公平正义的和谐社会建设,并提出了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的新发展观,强调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治理改革。
经过三十年改革,世情、国情、党情已经发生了深刻变化,我国发展中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问题日益突出,而制约科学发展的旧体制机制障碍再也躲不开、绕不过。在这个时候,我们不得不理性回应四大挑战--
第一,我们进入了一个中等收入沉陷带(学界一般称之为“中等收入陷阱”),面对可持续发展动力不足问题,我们不得不改变以GDP为中心的旧发展观,确立以人的自由解放、全面发展和幸福为根本目标、以生产关系的解放、生产力的自由发展与技术创新为根本动力的新发展理念。
第二,我们陷入了一种转型陷阱,面对转型中形成的新的既得利益势力力图实现现有既得利益最大化制度化合法化从而导致的改革动力不足问题,我们不得不改变易于被既得利益绑架的高端精英主导的旧改革观,确立依靠理性自觉的公民社会的建设性推动力量以平衡权贵精英的保守性制动力量的新改革理念。这种“理性自觉的公民社会”理应是以共产党人也即追求最大公意并具有先进性的政治人为主体力量,而这种主体力量只能通过党内民主改革释放出来,同时执政者必须通过公平正义导向的新改革壮大中间阶层的力量,从而形成支持新改革的积极稳健的社会主流政治力量。
第三,我们面对着政治滞胀困局,这种政治滞胀是指政治改革迟滞、政治参与热情高涨和政治通货膨胀、失望以及政治不景气同时存在的政治现象,其形成的根本原因是在执政者的改革方向与民间社会多元主体所要求的改革方向之间存在较大偏差,难以形成改革共识,从而导致谋划改革的执政者既不能仅仅依靠自身力量启动新改革,又由于担心在政治开放中丧失改革主导权而不敢开放社会力量进入政治博弈领域,只能纠结于这一悖论之中进退两难。破解政治滞胀的关键在于找到一条既能满足日益高涨的公民参与和新兴政治力量分享权力的合理要求,又能满足执政者实现执政方式现代化、增强执政合法性、提升执政能力的时代要求的平稳转型道路。唯一的出路就在于纠正过去认为“宪政”会削弱国家能力、保护分化离心势力、制造政治麻烦的错误观念,确立起以宪政规制、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乃至以宪政增强国家凝聚力、向心力以及政权合法性、人民性的新宪政理念。目前,能够使左中右各派势力达成基本共识的一个核心诉求就是“宪政”,宪政为规限权力、保障人权、实现民主提供了根本保障和法治秩序,从而能够保证社会政治改革的平稳转型,而落实宪政的推动力量只能是变革为代表公意行使整合功能与维宪护宪功能并超脱于行政与司法治权之上的共产党,保障宪政的社会基础力量则是社会主义公民社会。
第四,我们面对着日益蔓延的权力内卷化现象。所谓“权力内卷化”,是指由于权力组织外部民主力量的参与不足和监督乏力,或者外部压力的过于强大导致权力组织内部人的自我防护与内倾式发展,形成了一种权力系统相对稳固的内部人发展模式和严格的自我复制与延伸机制,致使权力系统、制度和行为模式等在发展和变迁的过程之中出现了一种“路径依赖”和自我的“锁定”,从而导致一种内卷型的权力传承以及没有政治发展的权力膨胀。“权力内卷化”曾被用来描述中国社会封建专制政体不断“精致化”的历史过程。中国封建社会以王权为中轴的社会结构模式,在某一发展阶段达到一种确定的形式后不仅停滞不前,难以使自身转化为另一种高级模式,而且还相反地使这一模式不断得到复制、延伸和精致化,社会也因此逐渐丧失容纳新因素成长和制度创新的内部机制,直到被人民起义推翻或被新的政治力量颠覆。愈演愈烈的“官二代”现象和阶层固化现象,正是权力内卷化所造成的社会政治问题。在众意型的多元化利益格局基础上,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按照“三个代表”要求革新党务、从严治党,使共产党人始终作为全心全意代表公意、促进公意、服务于公意的政治觉悟者,保持共产党人的纯洁性、先进性,绝不利用公权谋取私利,绝不为特殊利益(众意)集团收买所动,牢固确立“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的马克思主义新权力观,并通过“民主赋权、依宪治权”的新改革来打破权力内卷化趋势,促进各阶层之间的众意协商民主与有序流动。
只有理性回应来自于中等收入沉陷带、转型陷阱、政治滞胀困局、权力内卷化现象的四大挑战,确立新的发展观、改革观、宪政观和权力观,我们才能真正克服四大危险(即精神懈怠的危险、能力不足的危险、脱离群众的危险、消极腐败的危险),经受住四大考验(即执政考验、改革开放考验、市场经济考验和外部环境考验)。在未来十年里,如何破除妨碍新改革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障碍,不失时机地推进重要领域尤其是社会政治领域改革,从而在前三十年已经初步实现了国家政权机关和领导人员有序更替、扩大了人民有序政治参与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创社会主义宪政民主新路向,建成更能满足人民新期待、新要求、更具科学性、民主性与合法性、更有活力也更加稳固的社会主义宪政新体制,打通以复合民主制为人民民主实践形态的宪政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无疑是摆在党的18大以及下一届中央领导集体面前的生死攸关的重大课题。在进入新改革时期的这一转折时刻,中国共产党必须适应革命党向执政党转型以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时代新要求,不失时机地把“人民民主宪政”作为国体,从而为未来三十年改革指明方向。
如果说前三十年改革是以第一次宪政改革为起点,以经济社会改革为重点领域,基本遵循着“谋改革、求发展、促稳定”的三步走节奏,使经济基础和社会利益格局发生了根本性变化,那么,未来三十年改革(2012-2042)就是以新一轮宪政改革为起点,以社会政治改革为重点,遵循“立宪、行宪、宪治”三步走战略,力争在鸦片战争二百周年之际全面建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政制度,迈入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到那时候,我们就可以进一步在坚实的宪政民主基础上,使大陆和台湾赶在两岸分治一百周年到来之前完成祖国统一大业,最终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二、新改革的指导思想与政治逻辑
新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什么?是与时俱进的马克思主义。肃清封建专制遗毒,告别斯大林主义,回归马克思主义,搞清楚究竟什么才是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是必须首先解决的思想路线问题。
马克思主义是关于人类自由解放的学说,而不是斯大林主义者用来压制和限制人民自由的思想统治工具。相对于个人自由主义而言,马克思主义是一种更为彻底的人类自由主义或普遍自由主义。个人自由主义从抽象的原子化的个人存在出发,主张不受干涉的个人自由也即消极自由,维护以“神圣不可侵犯的私有财产权”为基础的私权利,从而以“捍卫自由权利”的形式保守现实存在的不平等的资本等级秩序,追求“少数人的自由”最大化。普遍自由主义则从具体的社会化的个人存在也即“现实的个人”出发,主张超越消极自由而培育积极自由,鼓励公民通过积极参与公共政治生活去实现普遍自由和普遍觉醒,也即推动每个人的自由解放,致力于促进“公意”“共同善”“共同体价值”和公共利益,追求普遍自由最大化也即全人类的自由解放。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普遍自由主义是对个人自由主义的超越,以实现普遍自由与个人自由的辩证统一,而不是简单否定。黑格尔就曾批评在卢梭、康德那里,“国家的整个制度必须以个人自由受到普遍自由的限制为其主要规定”,以致于“禁锢愈来愈严,束缚愈来愈多,而国家并没有被理解为自由地实现”。黑格尔主张实现普遍自由与个人自由的辩证统一,认为现代国家应当体现具体自由的现实,即不仅使个人的特殊利益获得发展、个人权利获得承认,同时也能在此基础上融合个人的特殊利益与普遍利益诉求,认识和追求普遍利益。在黑格尔看来,特殊利益与普遍利益只有通过同业公会和自治团体所构成的社会才能实现辩证统一,而社会从国家中分离出来获得独立发展是其前提。马克思显然受到黑格尔这一辩证思想的影响,提出了关于“社会解放”的学说也即社会主义学说。
马克思主义作为人的自由解放的学说,其基本逻辑是使“现实的个人”转变为“现实的公民”。马克思指出,“只有当现实的个人把抽象的公民复归于自身”,“成为类存在物的时候”,“人的解放才能完成”。但实现人的自由解放就必须准确把握“现实的公民”与国家和社会的关系。黑格尔所说的“国家”是一种“现代国家”“理性国家”,类似于卢梭所说的“公意国家”,这种公意国家自然高于表现为“众意”的社会,同时决定社会、指导社会的发展。但在马克思看来,国家不是理想中的“理性国家”,而是现实中的“阶级国家”,同时,国家是社会在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产物,不是国家决定社会,而是社会决定国家。“阶级国家”必然消亡,社会则是永恒的。当“阶级国家”消亡而社会获得最后解放的时刻,理想的社会共同体就体现为“自由人的联合体”。
在马克思的政治逻辑里,现实的人具有“公人”与“私人”二重性,社会中包含普遍利益与特殊利益的冲突,而市民(私人)社会与公民社会也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市民社会的崛起通过政治解放分娩出了资产阶级国家,建立了资本主义制度,它以市民个人权利也即消极自由权利为根本出发点,以资本力量或市场权力为主体,构建起个人自由主义制度大厦。在这种制度里,能够获得普遍自由的不是人而是私有资本,拥有多少私有资本就拥有多少个人自由,而私有资本是有限的,无产者被制度性地排除在私有资本之外,所以自由也必定只属于掌握有限私有资本的统治集团。这种制度建立在少数人追逐资本利益最大化的基础上,因此既不公正,也缺乏合法性,同时还存在着其自身难以克服的“公人”与“私人”、普遍利益与特殊利益(公意与众意)、普遍的社会化大生产与狭隘的私有产权垄断之间的深刻矛盾。这种制度造成难以避免的周期性经济危机,导致绝大多数民众的生存条件恶化,社会利益分化,阶级矛盾激化,从而使社会革命不可避免地到来。这场革命的实质是要求所有人都平等地获得公民身份及其权利,形成超越了“市民社会”狭隘眼界的公民社会,从而变少数人(资本家)的自由为所有公民的自由,变少数人享有的资产阶级民主为所有公民享有的人民民主,使容易为少数人垄断的私人资本变为社会化资本,实行社会所有制,建立“社会共和国”,实现“社会解放”。
换言之,在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看来,市民社会从传统国家中分离出来,通过政治解放才促成了现代政治国家的形成。这时,政治国家仍然与政治社会同一。社会主义运动的目标则是使政治社会从政治国家中进一步分离出来,使政治国家权力逐步回归为政治社会权力也即公民社会权力,实现社会解放,最终消解国家,建立没有压迫和剥夺、每个人都能获得自由全面发展的“自由人的联合体”(即全球公民社会自治)。可见,政治国家向公民社会持续放权,直至全球公民社会时期的高度社会自治,这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总趋势。这种追求公共利益的公民社会权力与追求私人利益的市民个人权利不同,公民社会权力来源于基于公民身份的社会化公益行动,属于公权范畴,而市民个人权利则来源于基于私人利益的个人权益保障,属于私权范畴。在现代社会,这两者缺一不可。
从市民(私人)社会到公民社会,从政治解放到社会解放,从权利政治到公益政治,从阶级专政到普遍平等、普遍民主、普遍正义、普遍幸福的人民民主宪政乃至最终的“自由人的联合体”,就是国家权力不断回归公民社会成为社会权力,从而巩固“社会共和国”、建设社会主义社会乃至人类自由主义社会(即马克思所说的共产主义社会)的过程。因此,马克思指出:“假如一切人都成了立法者,那么市民社会就自行消失了。”实际上,到那时候,只关注私人利益的市民社会已经融汇到公民社会之中了,人们不仅关注个人自由与利益的实现,也关注每个人自由与利益的实现,特殊利益与普遍利益在优良的宪政制度中获得了有机统一。作为公民社会的一员,公民们通过直接参与立法和公共政治生活使国家服从于社会,直至国家消亡而实现普遍的公民社会自治。可见,公民社会的崛起将通过社会解放分娩出新的社会主义国家,建成社会主义制度,直至“作为专政暴力机器的国家”普遍消亡,全球公民社会的发展又进一步分娩出人类自由主义社会(即马克思所说的共产主义社会)。总之,由公民社会分娩出的社会主义制度理应以公益组织的社会权力和公民的积极自由权利为根本出发点,以公民社会为主体,构建起普遍自由、平等、民主、和谐的共同体主义制度大厦。依据马克思经典社会主义理论逻辑,公民社会共同体是对私人逐利行为无节制地发展导致贫富悬殊、阶级分化的“市民社会”的超越,是公意对众意的超越,也是社会主义制度对资本主义制度的超越。这种制度超越不仅意味着要超越与压迫和剥削紧密联系并构成了阻碍“普遍的自由解放”的那种狭隘的“私有制”,重建个人所有制,发展社会所有制,解决资本主义的贫富悬殊、两极分化问题,而且更意味着必须在“社会共和国”也即“宪政共和国”里实现私人与公人、市民(私人)社会与公民社会、众意与公意的辩证统一。
为什么说“社会共和国”即“宪政共和国”呢?首先,在马克思看来,这种新形式的共和国只能建立在“人民主权”之上,实行彻底的民主制。马克思指出:“民主制从人出发,把国家变成客体化的人。正如同不是宗教创造人而是人创造宗教一样,不是国家制度创造人民,而是人民创造国家制度。”也就是说,国家制度是“人的自由产物”。马克思还指出:“人民是否有权为自己建立新的国家制度呢?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应该是绝对肯定的,因为国家制度如果不再真正表现人民的意志,那它就变成有名无实的东西了。”“民主制独有的特点,就是国家制度无论如何只是人民存在的环节,政治制度本身在这里不能组成国家。”也就是说,“在民主制中,国家制度、法律、国家本身都只是人民的自我规定和特定内容”。其次,新共和国必须以公民社会为本,服从于公民社会力量。马克思指出,国家权力必须被社会收回,使其成为社会本身的力量,也即成为一个“社会共和国”,它“公开宣布‘社会解放’为共和国的伟大目标”。第三,新共和国必然是一个宪政共和国。人民创建自己的国家只能通过缔结“共同体契约”也即立宪的过程来实现,而人民制宪权不可让渡和代理(因此“党主立宪”的提法是错误的,应当提“人民民主宪政”,而共产党的历史使命是支持人民当家作主)。要落实人民主权,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就必须限制“国家的自由”。马克思指出:“自由就在于把国家由一个高踞社会之上的机关变成完全服从这个社会的机关;而且就在今天,各种国家形式比较自由或比较不自由,也取决于这些国家形式把‘国家的自由’限制到什么程度。”在这里,“把‘国家的自由’限制到什么程度”,就是实现宪政的程度。在这里,宪政就意味着人民主权、人民民主,以及合理配置和规限国家权力,保障人民的自由权利,实行法治,并由公民社会控制国家。
那么,公民社会应当如何控制国家,以确保“把国家由一个高踞社会之上的机关变成完全服从这个社会的机关”,从而实现人民的自由?要理解这一问题,就要理解议会、公民社会、政党和国家之间的关系。
第一,议会是社会籍以控制国家的机关,也是公民社会嵌入到国家中的建制,同时也是公民社会的一部分。哈贝马斯认为公共领域(公民社会)分为两种,一种是建制化的公共领域,比如议会,一种是非建制化的公共领域及其市民社会基础,包括社团、组织和公民运动等。社会主义制度要求议会必须始终保持与公民社会的血肉联系,它内在的合法性根基是表达公意诉求的非建制化的公民社会以及表达众意诉求的市民社会基础。因此,议会必须为公民社会的公意表达和市民社会的众意表达提供制度通道。马克思深受卢梭思想的影响,而卢梭认为,公意不同于个人的私意和反映个人利益总和的众意,它以人民的公共利益为出发点,只着眼于共同的目标,所以永远是公正的。同时,众意之和就接近于公意。他说:“众意与公意之间经常总有很大的差别;公意只着眼于公共的利益,而众意则着眼于私人的利益,众意只是个别意志的总和。但是,除掉这些个别意志间正负相抵的部分而外,则剩下的总和仍然是公意。”“个别意志由于它的本性就总是倾向于偏私,而公意则总是倾向于平等。”那么这种体现为“公意”的人民的公共利益也即普遍利益,是否客观存在?卢梭回答说:“如果说个别利益的对立使得社会的建立成为必要,那么,就正是这些个别利益的一致才使得社会的建立成为可能。正是这些不同利益的共同之点,才形成了社会的联系;如果所有这些利益彼此并不具有某些一致之点的话,那么就没有任何社会可以存在了。因此,治理社会就应当完全根据这种共同的利益。”但发现“共同的利益”之所在的途径有两条,一条是公意表达,另一条是基于政治协商的众意表达。这是宪政社会主义主张在人民代表大会之内分设公意代议机构(由现人大常委会改革而来)和众意代议机构(由现政协改革而来)的理论基础。
第二,强健理性的公民社会是籍以控制国家的主体力量。公民社会是公民超越了阶级狭隘性积极参与公共政治生活并致力于促进公共利益、推进人的自由解放事业的公共领域。市民(私人)要成为真正的公民,就要通过私人与公人的辩证统一来确证自己的公民身份,成为具有公意追求、公共情怀与先进性的政治人。这一过程实际上正是理性启蒙和公民教育的过程。康德、马克思与哈贝马斯等思想家为社会主义的公民社会理论奠定了坚实基础。
第三,具有先进性的公意型政党是整合公民社会力量并协助公民社会控制国家的工具。在19世纪的马克思看来,未来现代工业国家的公民社会的主体力量就是工人社会,他预见随着垄断资本的不断扩张,中小资产阶级和农民等各阶层都被抛进了工人阶级阵营(后来的资本主义改良改变了这一发展趋势,日益庞大的中间阶层成为了公民社会的主体),因此,工人阶级能够肩负起实现全人类自由解放的历史使命。工人阶级的力量要凝聚起来,就需要一个具有先进性、纪律性的革命政党即共产党来发挥引领作用和推动作用。运用这一逻辑方法,以今天的眼光来看,我们所要构建的公民社会的主体力量应当是中间阶层,而中间阶层无疑代表着社会稳定发展的利益要求,中间阶层越庞大,社会就越稳定。共产党要扎根在社会之中,支持和引领公民社会的发展。共产党立党为公,没有自己的任何特殊利益,代表着人的自由解放运动的前进方向。共产党从纲领上要求党员超越私意与众意,追求最大公意,践行“三个代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始终致力于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和人的自由解放事业,是典型的公意型政党。公意型政党是积极的构建理性的体现。良好的公民教育锻造了社会主义公民,而在此基础上经过严格的党性教育又锻造了社会主义觉悟者、社会主义建设的先进分子--共产党人。共产党人的党性就是超越了狭隘私利的人民性、公共性、先进性的集中体现。在21世纪的新形势下,这种公意型政党的主要功能在于:
(1)发挥思想引领作用,凝聚建设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发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促进社会最大共识,坚持社会主义方向;
(2)发挥宪政保障作用,整合形成公意,并遵循公意原则支持和领导人民推进立宪立法工作,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宪制法制体系,建设社会主义宪治国家,监督和保障社会主义宪政的落实;
(3)为治国理政培养和推荐公意型人才,同时相信人民、尊重人民、依靠人民,坚持把最后的决定权始终交给人民或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也即依照“党内竞争提名、人大竞选决定”的“两票制”竞选组阁程序产生各级政府领导人,实现党性与人民性的程序性统一。
所谓“党内竞争提名、人大竞选决定”的“两票制”竞选组阁程序是指通过党内民主竞争过程筛选出两个优秀的执政团队,提名推荐到全国人大去开展公共政策竞争,胜选者获得授权进行组阁,实行基于人民同意的国家治理,也即其治理国家的政策方案获得了人民的信任和授权,实现了“治权为民所赋”。在这种新的社会主义宪政体制下,党的领导就主要体现为促进公意和共识、培养先进的公意志愿者、提出立法建议、拥有政府领导人的提名权,并按照邓小平的一贯要求坚决实行党政分开,也即当党内提名的人选当选为政府领导人之后,不允许以党代政,使政府领导人独立施政对选民负责,不受党权的支配,从而变“以党代政”为宪政民主时期的“以党辅政”,党组织主要起辅助、监督和保障作用。
在公意型政党之外,市场经济与市民社会基础还决定了在多元化利益格局之上必然形成多元的特殊利益诉求,因此就会出现多元的众意型政团组织,他们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之下的众意代议机构(即现政协)参与政治协商与审议民主过程,并最终聚合成为接近于公意的最大共识。公意型政党与众意型政党共同构成了社会主义多党合作制,确保国家始终服从于社会,并成为社会本身的力量。
通过以上的逻辑推演,我们对什么是马克思主义、什么是社会主义以及如何建设社会主义有了新的认识。马克思主义是关于人的自由解放的学说,社会主义是关于社会解放的学说。社会主义国家只能是实行宪政的社会共和国,在那里,是社会控制国家而不是国家控制社会。由国家全面控制社会的斯大林主义不是社会主义,而是在封建专制遗留深厚的俄国土壤上生成的怪胎。建设社会主义,就必须在宪政规制下始终保持共产党的人民性、公意性、先进性,积极推进公民社会发展,不断壮大中间阶层。只有强健理性的公民社会才能分娩出现代社会主义社会,同时也只有庞大的中间阶层才能巩固社会主义宪治秩序。从这一意义上讲,社会主义即是以公民社会为主义。
总结起来看,我们过去搞社会主义运动的教训,最重要几条就是我们没有实行宪政,没有解放社会,没有真正搞懂什么是“社会主义”。如果说我们在刚开始建国的时候,尤其是苏联在选择建构国家制度的时候,考虑建立一种社会主义的宪政国家制度,那可能就不是现在的情况,苏联就不会垮掉。宪政民主不利于个别领导人实现膨胀的个人权欲,但绝对有利于社会主义国家的长治久安,有利于共产党在宪政基础上的长期执政,有利于人民大众的幸福。但遗憾的是,在现实社会主义国家里没有出现一个像华盛顿那样对权力稍微有点觉悟的领袖,他们都没有真正确立起马克思主义的权力观。这些所谓的“革命领袖”通过强化集权满足了自己指点江山、至高无上的权力欲望,却为一己之私毁灭了人民民主政权的根基,牺牲了社会主义事业的光明前途。
毋庸置疑,马克思所设想的社会主义政权是由社会控制国家的“社会共和国”,在这个“社会共和国”里是追求公益政治的公民社会在掌握着资源配置的主导权力,而不是由国家官僚垄断权力或资本垄断利益在掌握着资源配置的主导权力。在当代理解“社会主义”这一概念,必须将其置于国家权力、市场或资本权力和社会权力的大三角关系框架中予以解析。以美国威斯康星大学赖特教授为代表的不少学者都持这一基本观点,他们积极倡导“社会的”社会主义。我曾在2011年4月北京大学的公民社会研讨会上提交了一篇4万字论文--题为《社会主义即是以公民社会为主义》,主张公民社会权力高于国家权力,高于资本权力,主张理性强健的公民社会力量必须驾驭国家权力冲动和资本利益冲动。在现阶段,则是要使公民社会通过社会赋权机制与国家和市场分享权力,实现基于国家、市场与社会的多元共治。
令人痛心的是,自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学说产生以来,由于种种原因遭到了很多歪曲和误读,也有一些论断由于时代条件的巨变而不再有效,但其活的灵魂以及内在的逻辑力量仍然蓄积着巨大能量。原生态的马克思主义是在19世纪提出的,在当时的资本主义国家里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两极分化,无产阶级享有迁徙和择业的自由,但没有民主权利和社会保障,国家实行“有限民主”,实际上主要是资产阶级在行使民主权利,因此政府也自然为资产阶级服务,对无产阶级争取自由民主的斗争实行专政。在这种资产阶级专政下,资产阶级绝不肯牺牲部分私人财产权利去支持通过国家再分配等手段来调控和解决两极分化问题。于是,在这种阶级利益日益分化对立的情况下,马克思总结巴黎公社失败的教训,认为无产阶级只能通过阶级斗争和无产阶级专政来夺取政权,争得民主,建立不同于资产阶级共和国的“社会共和国”,在这里,实行无产阶级专政是与资产阶级专政相对而言的,目的是为了保卫扩大了的人民普遍享有的自由和民主权利。但经过两次世界大战的洗礼、无产阶级的斗争和资产阶级改良,西方发达国家在20世纪陆续实现了普选制,对内阶级镇压、对外殖民扩张的资产阶级专政开始转型为资产阶级宪政民主,社会底层民众的民主权利获得了较为成熟的宪政体制的保障。由此,左翼的民主社会主义政党可以在这种宪政体制下通过民主普选依靠绝大多数民众的支持进入议会和政府,影响国家政策乃至赢得执政地位,对资本主义制度弊端进行全面深刻的改革。可见,正是普选制的推行使资产阶级政权向广大人民开放,政府的人民性不断增强,而资产阶级政党也开始不得不向“全民党”转型(即使是在形式上),从而使政府难以再公然为垄断资产阶级效力,而不得不从人民的公意出发去限制垄断资产阶级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资本无限扩张冲动。二战之后,资本主义民主化以及民主社会主义政党长期执政直接推动了“人民资本主义”和“福利资本主义”的发展,到20世纪80年代,19世纪的私人垄断资本主义已经经过国家垄断资本主义阶段和资本主义改良阶段之后,进入了一个“社会资本主义”新阶段,中间阶层日益庞大并成为了社会主导力量和稳定力量,马克思曾论断的在垄断资本家和无产阶级之间发生的不可调和的“阶级斗争”则退出了历史舞台。显然,资本主义制度之所以没有灭亡,是因为它在宪政体制的基础上推行普选制,实行普遍自由和普遍民主,最大限度地扩大了国家统治基础,从而被社会主义所和平演变,发生了部分质变,甚至在一些国家已经基本消除了两极分化现象。反观斯大林主义所推行的“集权社会主义”模式,却滑进了国家垄断主义泥潭越陷越深,直至被人民抛弃。
中国的改革开放之所以成功,就是因为坚持走自己的道路,不断“去斯大林化”,始终从中国的改革实际出发,与时俱进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以开放包容的心态拥抱普世文明,开创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发展道路。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等三代领导人带领中央领导集体不断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极大丰富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取得了举世公认的实践成就。但随着近年来多元利益格局调整导致社会分化加剧,复杂社会矛盾凸显,信息网络传播渠道日益丰富多元,世界范围内各种思想文化交流交融交锋更加频繁,多元社会思潮日趋活跃,使得我们在意识形态领域所面临的挑战日趋严峻,马克思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在现实生活中的思想影响力和理论说服力急剧下降。这里面既有理论与现实脱节、思想理论创新不足、政治信仰迷失等原因,也有政治体制改革滞后、中央精神落实不到位、党和国家公信力下降等原因,譬如我们先后提出了“积极稳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等执政新理念,但显然推进落实不够、缺乏制度创新支撑。其根本原因在于斯大林主义遗毒在政治领域渗透很深,推进新改革的思想理论准备与政治条件都不够成熟。但在18大召开之际,新改革的思想理论准备与政治条件都趋于成熟,政治体制改革的顶层设计与统筹推进再也绕不过、躲不开。在这个时候,我们就要首先明确深化改革的指导思想究竟是什么。我们认为,这一指导思想只能是与时俱进的马克思主义,其思想方法核心是回归马克思主义、剔除斯大林主义、走社会主义新路,其结合国情、与时俱进的行动指南是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等几代领导人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不断丰富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邓小平把经济改革作为改革成败的基础,把政治改革作为改革成败的决定环节,提出党要管党、党政分开的政治体制改革大方向。江泽民提出“三个代表”是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力量之源,强调“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从而为公意型民主政党建设奠定了思想基础。胡锦涛提出“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要依宪执政”和“以党内民主推进人民民主”“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的依宪民主执政新理念,为建设社会主义宪政民主国家奠定了思想基础。习近平提出“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的马克思主义权力观,为在未来十年推进“党内竞争提名、人大竞选赋权”的竞选组阁制,提升我党依宪治国合法性和依宪执政能力奠定了思想基础。
如果说,与时俱进的马克思主义为新改革提供了科学的思想方法,那么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等几代领导人立足中国改革实践所提出的关于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思想,则为推进新改革提供了行动指南。
三、宪政社会主义研究的学术使命与顶层设计
未来三十年是以社会政治领域改革为重点的新改革时代。而宪政社会主义正是关于新改革的系统理论。
1、宪政社会主义研究的学术使命
宪政社会主义研究的学术使命,就是为宪政中国之崛起而研究,就是为新宪政共识与新改革行动而求索,从而为推动新改革准备成熟的思想理论条件。我们所理解的“宪政社会主义”,是指坚持、发展和运用科学社会主义原理,充分汲取新宪政主义、新共和主义、新制度主义、新现代化理论、社会宪政理论以及自由主义、民主社会主义、西方马克思主义等学理精华,以人民民主宪政为首要价值、以复合民主制为理论核心,试图解决中国转型期社会政治领域深层次改革难题,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趋成熟的一种新改革理论形态,它为未来政治改革提供了新的可能与选项。
宪政社会主义强调以宪政规制社会主义、以宪政发展社会主义、以宪政保障社会主义,使这种新型社会主义完全走上宪政民主轨道,从而使其与权力不受宪政制约的“集权社会主义”相区别。如果说,现代社会主义就是以发达的生产力进步与人的自由解放为基石,以社会至上、人民民主、公平正义、公意引领、多元共治、共富共享为核心价值,那么,由“集权”求社会主义势必缘木求鱼,由“宪政”求社会主义自然如鱼得水。过去已经实行过的现实社会主义权力体制本身容易导致权力集中,缺失了宪政的规制,集中起来的权力就容易腐化,被利用来谋私利、办坏事;有了宪政的规制,即使在一定领域实行必要的权力集中,那也将是“合宪合法的正确集中”,也即经过了宪政民主程序与授权的合理集中,因此能够做到“权为民所用”,集中力量办好事,从而发挥制度优势。当然,从宪政的角度看,现代社会主义必须强调以宪限权、治权,推动分权于宪政体制(确立多元共治的国家宪政体制),放权于治权竞争(实行基于人民同意的政府治理),还权于公民社会(确立多元一体的社会宪政体制)。
埃尔金、索乌坦等人提出的新宪政理论主张保障公民权利与规范国家权力良性运行的统一,其目的在于超越古典宪政论的限权思维,而致力于思考一个良好的社会如何得以维系,一个良好的政治体制如何通过制度设计在经济效率和公民精神两个方面加以建构,从而既能限制政治权力的滥用,又能有效地解决社会问题,推进公民教育,培养宪法美德。
阿伦特、桑德尔、泰勒、斯金纳、佩迪特、维罗里等提出的新共和主义主张人民主权、混合政体、多元共治、积极自由、公民美德,主张以参与民主和审议民主(协商民主)校正选举民主,并在保障个人权利的现实基础上构建基于“共同体的善”的共同体价值。
新制度主义经济学家布坎南认为,规则是生成进化而来的,制度则是人类创制和选择的结果,而在文化进化形成的规则框架内,并不必然地只规定一个唯一的和特定的制度结构,而既定的制度结构却可以决定规则演进的路径,因此,制度创新非常重要,应确立一种从立宪主义视角而不是从功利主义视角来思考问题的习惯。诺斯则认为“制度是为人类设计的、构造着政治、经济和社会相互关系的一系列约束”。新制度主义政治学家莱恩和厄斯桑认为制度决定个体偏好的形成和利益的诉求,而制度创新必须是一项从整体到个体、从宏观到微观的系统创制工程。这种新制度主义理论进而推崇制度的顶层设计思维,强调制度在社会转型中的决定性作用。马奇和奥尔森认为,政治制度定义了一个框架,政治就在其中发生、发展,并依据博弈规则(宪政)决定偏好(利益)分布和资源(权力)配置,遵循恰适性逻辑决定政治行为。他们还特别指出,一旦环境的快速变化与制度调整的迟滞性矛盾突出,政治改革就更容易被抑制,而制度“稳定”又促成了政权的“不稳定”,如果要实现政权稳固,就必须推进制度创新。制度创新“可以有很多不同的发展路径,实际发生的特定路径可能受到了政治制度自身的重大影响”。这些观点都对我们深有启发。
传统的现代化理论以孔德、斯宾塞、迪尔凯姆、韦伯等人为代表,主要总结和研究西方社会的现代化转型经验及其问题。用这种基于西方社会现代化转型经验的理论模式来研究非西方发展中国家的社会变迁,就很容易陷于“西方中心主义”误区,把现代化简单地理解为“西化”。传统的现代化理论在20世纪后半叶遭到了来自“依附论”、“世界体系论”等理论学派的严厉批评,弗兰克、卡多索、阿明、波特斯、沃勒斯坦等人都认为这种以西方国家的发展经历为基础形成的理论模式不可能用来解决历史文化传统以及现实基础与内部外部条件均显著不同的非西方社会的现代化问题。在西方主流社会科学学界,古斯菲尔德、本迪克斯、艾森斯塔德、亨廷顿、蒂普斯等人,都开始对“西方中心主义”的单线进化论社会发展模式进行反思,认为不能把“现代化”变成“西方化”,不能把“传统”与“现代”抽象化并简单对立起来,更不能排除非西方社会选择不同的现代化路径与发展模式的可能性,并由此形成了新现代化理论。美国学者布莱克明确反对“现代化即西化”的观点,认为每个社会的传统性内部都有发展出现代性的可能,而现代化是传统的制度与价值观念在功能上对现代性的要求不断适应的过程。通过他的比较研究,他发现那些抛弃自己的传统文化和制度而去移植、照搬西方先进社会的文化与制度的发展中国家,多半是不成功的。由此他得出了一个重要结论:“从长期来看,使本国的传统制度适应新的功能比或多或少原样照搬西方制度更为有效。”在新现代化理论看来,现代化是从传统社会到现代社会转型的内在过程,虽然外部环境的作用不容忽视,但内部的动力和条件更为关键;现代化不是千篇一律地以某种既定的“现代因素”取代多样化的“传统因素”,而可以是一个对传统因素加以改造使之在功能上不断适应现代性之要求的过程;现代化道路不是重复西方国家已经走过的道路,而是朝着现代化目标存在着多样的发展路向和模式。
社会宪政理论最早由美国学者茜利提出,强调既要保障社团序列(societalformations)的自治免受侵犯,也要把法律的程序理性应用到公民社会的各类社会组织当中,以避免社会权力滥用。德国法学家图依布纳认为,所谓社会宪政就是公民社会的宪法的多样性,它呈现在社会多样性的自治次级系统宪政化过程中,并强调“与18、19世纪的宪法必须处理限制压制性的政治权力不同,今天的宪法必须限制社会权力”。我们认为,社会宪政即规范和调控社会公权力、保障个人基本权利、调整社会公权力与国家公权力关系的制度体系及其运行过程。国家公共领域和社会公共领域并存的公共领域二元化结构是社会宪政的社会学基础,社会公权力和人性尊严的密切相关是社会宪政的价值论基础,人性的善恶双重性是社会宪政的人性论基础,国家宪政对社会宪政的兼容性是社会宪政的政治学基础。在宪政制度体系中,国家宪政、社会宪政与人权保障都应获得确定的地位与边界,从而在宪政规制下形成“强国家、强社会、强人权”的“新宪政三角共生共强”关系。在全球“社团革命”浪潮冲击以及社会主义公民社会发展过程中,社会宪政是我国宪政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自由主义、民主社会主义、西方马克思主义理论更是博大精深,是发达国家在现代化过程中以及在后现代时期所形成的可资借鉴的理论成果,尤其是民主社会主义理论是发达国家建设社会主义的有益探索,这些都需要我们破除意识形态禁锢去深入研究、客观评价、萃取精华、兼收并蓄。列宁、毛泽东开创的在落后国家实现共产党夺权的无产阶级革命道路以及邓小平在中国所开创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道路,经历了曲折的发展历程,形成了宝贵的历史经验与教训,需要我们实事求是、全面总结、敢于纠错、勇于创新。只有在此基础上,我们才有可能在新改革时期继续推进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与时俱进,并形成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走向成熟的中国气派的“宪政社会主义新学派”。
宪政社会主义学派应运而生,是对时代新需要、人民新期待、社会新发展、改革新挑战的理论回应,并已成为中国迈向新改革时代的重要理论标志。宪政社会主义是总结社会主义运动历史经验教训与汲取世界优秀思想理论成果的新结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新发展,也是对“中国特色”实践内涵的新概括。“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刚提出时,我们对于什么是“中国特色”还说不清楚,处于“摸石头过河”阶段。经过这三十年时间的改革开放,我们已经认识到市场经济不是资本主义的专利,社会主义也可以搞市场经济,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中国特色”在经济领域的具体体现;在未来三十年里,我们还将进一步认识到,“社会主义公民社会”是对资本主义“私人社会”的内在超越,是社会主义社会建设的本质要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宪政国家的社会基础。同时,宪政民主也不是资本主义的专利,社会主义必须实行宪政民主,而以公民社会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宪政民主”正是“中国特色”在社会政治领域的具体体现。公民社会是建设社会主义宪政的社会基础,宪政是共产党执政兴国的合法性基础。拒斥公民社会,只会使自发成长的公民社会日益与社会主义事业疏离。脱离宪政,执政党的事业就有脱轨的危险。共产党作为引领中国现代化事业的执政党,必须立足宪政,扎根公民社会,永葆先进性、人民性、纯洁性,坚决在宪法范围内活动,接受宪政规制,成为守宪维宪护宪的宪政推动者、监护者。宪政社会主义作为“中国特色”实践内涵的新概括,既包括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包括社会主义公民社会和社会主义宪政民主,以及“百花齐放、百家争鸣、自由开放、公意引领、公民启蒙、多元共进”的社会主义新文化。
2、宪政社会主义关于新改革的价值理性构想:宪政优先,复合民主
在现实中,宪政民主理想最容易被官僚利益集团和资本利益集团绑架,成为现实政治利益博弈的牺牲品。也正因此,民主政治的发展尤其需要一种基于公共理性的新构想。在《联邦党人文集》第一篇第一段里,汉密尔顿曾提出了一个重大问题:“人类社会是否真正能够通过深思熟虑和自由选择来建立一个良好的政府,还是他们永远注定要靠机遇和强力来决定他们的政治组织。”换言之,人们应该能动地去参与理想政制的创制与选择活动,还是只能旁观现实政治强力的博弈并被动地接受其后果?美国的建国历史及其二百多年来宪政体制的成功演进,为这一“深思熟虑和自由选择”的立宪行为合理性提供了最有力的确证。在18世纪后半期,美国建国的创制活动,既没有照搬当时的专制的法国模式,也没有照搬立宪制的英国模式,而是开创了宪政共和主义的美国模式。
在当下中国,“构想”既需要坚持超越性的理想向度,更需要夯实可操作性的现实根基。“构想”必须首先解决现实的政治滞胀问题,同时又不能脱离既定的历史发展阶段,更不能脱离国情(譬如历史文化传统以及现实的政治利益格局),从而精细地寻求动态的平衡。这种“宪政构想”未必就能成为最后的“宪政施工图”,但它却能启发我们不断校正宪政制度设计的方向。
宪政社会主义在价值理性上秉持宪政优先、宪法至上原则(相对于党国至上原则)、公意导向的复合民主原则(相对于众意导向的多元民主原则)、普遍平等价值优先原则(相对于自由价值优先原则)、分权统合原则(相对于集权统治原则)和公民社会本位原则(相对于国家本位原则或个人本位原则)等五大原则,追求宪政保障下的平等公民的自由民主政治,并以共建共享自由人的幸福生活共同体为社会理想;在实践理性上,主张构建人民民主宪政国体及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统合下的四权分权制衡制之国家制度、社会主义多党合作之政党制度(即一党领导多党参政制)、公民社会规制制度、市场规制制度和公民权利保障制度等五大制度体系,实行现代化的宪政民主治理。
价值理性之一:与斯大林式“专政”切割,实行人民民主宪政
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就必须如马克思所指出的那样以宪政限制“国家的自由”。“把‘国家的自由’限制到什么程度”,就是实现宪政的程度。在现阶段,作为暴力统治机器的国家还不可能被放逐到陈列馆,社会主义政权只能实行人民民主宪政,切实落实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现人民民主宪政的必由之路,是执政党支持人民当家作主--包括人民立宪、宪法实施、违宪审查以及宪法监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代表社会的力量驾驭国家系统的最高权力机关,是社会权力的总代表,而执政党要始终扎根社会,回归社会,而不是“党国不分”,使自身国家机器化,日益脱离公民大众。执政党领导政府的合法性,来自于人民的授权,来自于社会的赋权。
贫穷不是社会主义,有宪法无宪政的集权更不是社会主义。中国必须与已被历史证明彻底失败了的斯大林式“集权社会主义模式”完全切割。我们已经由过去的革命党成为了新时期的执政党,并且要长期执政,那么革命党时期的“人民民主专政”也应当转换为执政党时期的“人民民主宪政”,并使我们的执政党成为依宪执政的党,成为维护宪法尊严、落实宪政理念的现代政党。
社会主义制度本身就容易权力集中,因此尤其要强调宪政的首要价值。在人类历史上,没有宪政笼头,集中的不受限制的权力就成了没有堤坝的暴洪、暴政,构成对人类社会的毁灭性灾难。治水不能靠硬堵要靠疏导,治国不能靠压力体制而要靠宪政民主体制。治民如治水,以因势利导为先;治权如治洪,以分洪分权为要。讲宪政,就是讲筑牢宪法堤坝,形成法治的权力边界和民主的权力制衡,规制权力运行过程也即洪水的流向路径;就是讲制度性地分洪泄洪,形成科学的分权体制和解决政治争端的合作共赢机制。
宪政是一种现代的治国理念和治理体制,和市场经济一样不姓资不姓社。当年搞市场经济,遇到的意识形态障碍更大,但中国闯过了那一关,赢得了此后近二十年的经济大发展。世纪之交,又先后把‘法治’和‘人权’写进了中共党章和宪法,并提出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宪政已经呼之欲出。今天,呼吁实行宪政的声音已经超越了左中右各派,响彻体制内外。乌坎事件的发生和重庆“11·15”事件以及王立军事件中权力失控的深刻教训,都释放出强有力的信号--不受宪政规制的权力已经越来越危险,越来越失去公信力。宪政不立,乱象不已。“民之所欲,天必从之”,要求实行宪政的民心已浩浩荡荡,不从不行。因此,我们建议党的十八大作出“人民民主宪政”的新表述,着手通过制度创新落实依宪治国理念。把人民民主宪政作为共和国的国体,就意味着要在至高无上的宪政体制与多元协商的共和治理框架内实现人民民主、依宪治国与党的领导的有机统一,并以宪政制度来合理规制人民主权、党权、政府治权与司法治权,发展公民社会,保障公民权利。
“宪政民主”是一种先进的国家治理方式,不姓资也不姓社。真正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制度只能采取宪政民主政体,走宪政优先、宪法至上的普遍平等、普遍自由、普遍民主、普遍正义、普遍幸福的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
宪政优先、宪法至上原则是宪政社会主义价值体系的首要原则。坚持宪政优先、宪法至上原则,意味着要通过直指权力来源与权力规制的全面的宪政改革,来优先推进民主制度化进程,建设宪政国家,实施宪法政治。这种宪政国家就意味着一种权力民主、权力民授、权力民享、权力规制、权力透明的责任政府,以及严格依照宪政优先原则和宪法精神来治理国家的一种政治主张、制度体系和权力运行机制,并以“宪治及法治的秩序性”和“宪法保障及规制下的公民权利的平等实现”为其产出物。宪政优先原则是宪法至上原则的前提,不仅精良的宪法来自于宪政民主的立宪过程,而且良好的宪法实施也要靠稳固的宪政民主体制加以保障。在我们看来,人民民主之宪政以共和为基石,以人民民主立宪为起点,以宪治和法治为根本原则,以分权制衡与法律规制为基本手段,以民主政治为基本内容,以尊重人权、保障公民权利为底线,以公民社会为社会基础,以公意政党为保障力量。宪政国家的经济基础是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政治基础是立宪分权的宪政民主架构,社会基础是依宪自治的公民社会,社会心理基础是理性自觉的公民文化。
宪政优先、宪法至上原则要求以宪法为中心,优先实行宪政民主,确立宪治与法治秩序,优化完善宪制体系。宪政就是宪制实施和宪政民主,是宪治的基础和核心,宪治则是法治的基础和核心,而宪制则是宪政的标志和内涵。有宪法不一定有宪制实施和宪政民主,没有宪制实施和宪政民主就不可能有宪治,而没有宪治则必定没有真正的法治。要实现宪治,就要首先建立健全现代化的宪政民主体制,制定一系列精细严密、足以实施的制宪和行宪的宪法性法律制度,作为宪治的基础和内容,并以此推进法治的进程。对于宪政国家而言,最重要的制度保障莫过于建立专门而独立的司法审查和违宪审查机构,确保司法独立,并切实监督执政党依宪执政,政府依法行政。
宪政的落实不仅仅在于用法律条文来表达一种价值追求或提供一系列宪制实施的保障性条件,而更主要地在于促进宪政理想的政治社会化进程,使宪政与民主的理念能完全地融入公民们的血液和行动中去,融入代代相传的文化传统和行为方式中去,以形成良好的公民素养(包括宪治法治素养、公民权利素养、民主政治素养、公共交往素养、现代媒介素养等)、参政能力和一种充满活力的公民文化。这种公民文化以先进的现代思想观念,强健的公民意识、公民德性、公共理性与宪政精神,良好的政治、职业与社会道德,较高的科学教育文化水准等为主要内容,发挥维护、运行、促进宪治秩序的重要功能。只有形成了这样的公民文化,宪治秩序才能历久弥坚。
坚持宪政优先、宪法至上原则,有利于构建宪治秩序,确保政治改革稳健推进。未来三十年的新改革,将是深层次利益矛盾调整的社会转型关键期,在各种各样的利益博弈与改革斗争过程中,如果没有宪治秩序的根本保障,就会纵容“政治丛林法则”破坏国本,在失序的明争暗斗中滑向群雄竞起、天下大乱;如果没有把尊重宪政优先、宪法至上原则作为最高的政治伦理与政治道德,就会纵容“不讲规则者”祸国乱政,在政治实用主义逻辑中滑向人心散乱、社会溃败。为了确立起宪政至上原则,执政党不仅要严格落实“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要依宪执政”的宪政新理念,而且要从“只顾当下管用”的政治实用主义的“非理性”维稳思路转换到着眼于长治久安的宪政主义的“理性”维宪思路上来,依靠宪法和法律权威来维护社会稳定,确立起宪治秩序。
价值理性之二:复合民主是中国政治发展道路的必然选择
复合民主是宪政社会主义顶层制度设计理论的基石,是人民民主宪政的实践形态,也是中国政治发展道路的必然选择。简言之,复合民主就是宪治秩序下基于公意与众意的多元共治。普遍的公意只有一个,它有赖于高效能的民主整合机制;众意则是多元的,但通过协商与聚合,众意也能形成接近于公意的基本共识。良善的宪政治理,既需要公意的引领与整合,也需要众意的协商与聚合,它们在宪治程序中共生共强,在功能上彼此补充,在治理上相互配合,形成须臾不可分离、彼此不可或缺的共治格局。在复合民主理论指导下,复合民主制集中表现为“基于公意表决票和众意表决票之两票制”的第一复合投票原则和“基于党内提名票和人大选举票之两票制”的第二复合投票原则。
在复合民主理论指导下,宪政社会主义理论在组织原则上主张科学决策程序与民主决策程序的高度复合,提出把科学民主制作为党和国家的基本组织原则。科学民主制是“民主集中制”在历史新时期的新发展与新表述。这种科学民主制要求在组织决策与组织运行过程中必须达到合目的性与合规律性的高度统一,着力提升民主制的科学化与宪政化水平,推进民主集中过程向制度化方向转化,即首先实现民主过程的制度化、法律化、程序化,构建制度性民主,其次实现集中过程的制度化、法律化、程序化,构建制度性集中(整合),而这种制度性集中又必须置于制度性民主的框架之中,符合科学民主决策与有效执行的要求。从主体上看,民主的主体是公民,集中的担当主体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发挥民意整合功能)以及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公意代议机构(即现在的人大常委会);从前提上看,民主的前提是知情权、表达权与选举权的保障,而正确集中的前提是自由讨论、民主协商和民主表决机制的完善;从实现方式上看,民主过程必须是符合宪政法治原则与科学决策规律的民主,是宪政法治原则与科学决策规律指导下的有序民主,而集中过程则必须是符合宪政民主程序的集中,是宪政制度规范下的合法集中。这种科学民主制是决策与执行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的产物,是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宪执政、依法执政规律的时代要求,也是科学原则、民主原则、宪政原则与法治原则的有机统一,是合规律性、合目的性与合宪性、合法性的有机统一。
复合民主理论所主张的政党政治是“公意-众意复合型”的政党协商政治,即执政党与参政党合作协商型的社会主义多党制。中国共产党是以“三个代表”为建党原则的公意型政党,代表中国人民的最大公意,而参政党则代表不同的社会阶层、利益群体的多元众意,属于众意型政党。西方的自由多党制是典型的众意型政党竞争政治,各个政党代表不同阶级、阶层的选民为获取执政权而竞争选票,更倾向于在选民中扩大分歧而不是促成共识,从而把选民分化为各自的“票仓”板块。这种利益分化、政治市场化、选举金钱化、赢者通吃的“选主式民主”,实质上已经构成了对民主内在价值的侵蚀,形成了当代西方社会的“民主的危机”。从理论层面上分析,“公意-众意复合型”政党协商政治相较于众意型政党竞争政治对于转型中的中国更具有制度适宜性与优越性,同时,“政策竞争”(体制内有限多元竞争)完全能够替代“政党竞争”(体制外无限多元竞争)提供给人民以政策选择的民主权利。推进党内民主,发挥党员主体性作用已经成为全党共识,这就自然意味着我们要允许和鼓励党员更为广泛地参与党的政策讨论,并在党内不同的相互竞争的政策主张中根据党性与人民性相统一的基本原则作出自己的判断和选择。全国党代会要根据广大党员的民主意志,提名支持度最高的两个公共政策施政团队到全国人大竞选行政治权(国务院总理),而当选者则依宪依法组阁,实行“基于人民同意与授权的治理”,此即“治权为民所授”的党性与人民性有机统一的民主过程。在这一党内民主推进人民民主的过程中,在党内会出现以政策倾向为凝聚核心的政策竞争性派别活动(简称政策竞争活动)。必须注意的是,正常的政策竞争活动与以政治人物为凝聚核心的党内政治斗争性宗派活动不同,体现为有原则的党内政策竞争(以政策主张为核心)与无原则的党内人事斗争(以权威者或宗派组织利益为核心)的本质区别。作为具有人民性(公意性)和纪律性的先进政党,我们必须反对违背党性与人民性统一原则的任何宗派活动,但只要真正搞党内民主并允许政策讨论和政策竞争,就必然会出现政策竞争活动。不加区别地反对政策竞争活动就等于取消党内民主,使党内政治生活死水微澜,日益教条化、官僚化、集权化。为了避免正常的政策竞争活动滑向无原则党争的宗派活动,我们必须对于政策竞争活动予以党纪党法的合理规制,以保证其健康发展。
在复合民主制的宪政制度安排下,国家政治资源通过宪政体制分别在执政层面、施政层面和参政层面上实现了资源优化配置与民主统合,同时也形成了“政权(执政党权保障人民主权实现)统合”、“治权竞争”与“民权参与”的三大功能层面的有机结合,形成了统合性共识民主、竞争性选举民主、参与性协商民主等三大类型民主机制的高度复合,从而能更好地实现稳定、改革与发展的多重目标,成为实现现代化转型的理想宪政民主发展路径。
3、宪政社会主义的顶层制度设计:精致的复合民主宪政体制
社会主义政治体制改革必须确立起人民民主宪政体制,使权力资源(包括国家权力资源与社会权力资源)通过科学缜密而现实可行的顶层设计,在执政层面(使共产党依宪执政法制化)、施政层面(使公共政策竞争有序化、制度化)和参政层面(使多党参政与公民有序参政议政制度化)获得资源优化配置,并拟订合理的宪制规制策略,开创社会主义改革新时代。
建国六十余年来中国始终是一个“制度在建”的现实社会主义国家,而在今天,国家制度建设已经到了一个最关键时期,正进入一个完善国家制度的立宪政治阶段。宪政社会主义在其价值理性指引下,提出了一整套关于国家宪政制度的新构想。这一新构想主张以人民民主宪政为国体,科学民主制为基本组织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统合下的四权分权制衡制为根本政治制度,社会主义多党合作制(即公意型一党执政、众意型多党参政制)为基本政党制度,基层政权与公民社会依宪依法自治制度为基本社会组织制度,开创宪政社会主义制度新模式。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共和国的政体,也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我们过去实行的是“粗糙”的复合一院制,即实行人大制度的双层结构(即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之下设有人大常务委员会,依宪分享立法权),同时也实行人大会议与政协会议的两会互动模式。我们主张进一步建立“精致”的复合一院制,即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之下,分别设立公意代议机构(从现人大常委会改革而来)和众意代议机构(从现人民政协改革而来),也即坚持一院制根本政治制度,把政协会议纳入人大系统之内,使其宪政制度化。由此,宪政社会主义主张建立基于共识统合民主的立宪分权体制,提出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统合下的四权分权制衡制,即由公意代议机构(从现人大常委会改革而来)、众意代议机构(从现人民政协改革而来)、国务院和司法院,分别行使立法权(代表公意)、参政审议权(代表众意,是民意的体现,也是审议民主也即协商民主的制度平台)、行政权和司法权。
在新的代议制度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具有议行合一最高权威的最高权力机关,公意代议机构作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唯一常设的权力机关主要行使立法权,而众意代议机构则作为从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非常设的民意代表机关,主要行使参政审议权。公意代议机构作为公意表达与民意统合的权力机关(发挥以公意制约权力的功能),实行议员的完全专职化,并着力凸显专业性与公共利益表达原则;众意代议机构作为众意表达与民主协商的权力机关(发挥以众意制约权力的功能),实行议员的兼职化,议员由多元化的各阶层、各界别、各行业、各团体及特邀民主人士按照法团主义原理组成,并着力凸显代表性与特殊利益表达原则。同时,正如卢梭所指出的,众意之和即公意,基于私人利益的众意在制度化的协商民主(审议民主)过程中也能达成接近公意的共识,并成为发现和实现公意的另一条不可或缺的重要途径。在一般立法程序中,将根据“基于公意表决票和众意表决票之两票制”的复合投票原则,遵循“公意代议机构提出立法草案--众意代议机构民主审议原则通过(民主审议过程可借助于”公众公共领域“的协商民主机制,确保民主立法;立法草案如未获原则通过则需公意代议机构重新提出新的立法草案)--公意代议机构修订后正式审查通过(或依照宪法规定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通过;在公意代议机构主持修订的过程里,在尊重众意审议过程中多数意见的前提下也会依据宪政原则充分考虑少数人合理意见)--国家主席签署生效”的民主立法程序。公意代议机构有权提出立法草案,但需要获得众意代议机构(乃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多数支持才能完成立法过程;众意代议机构不能提出立法草案,但可以行使立法审议权,也可以向公意代议机构提出立法建议。在政府预算审批程序中,政府提出的预算草案首先要获得众意代议机构审查通过,然后才能提交公意代议机构审查,并由公意代议机构最终审查通过后正式批准。
国务院行使行政治权,并应根据“基于党内提名票和人大选举票之两票制”原则实行竞选组阁制,即由执政党党代会通过党内公共政策竞争产生两个公共政策竞选团队,再由执政党推荐提名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或时机成熟时直接面向全国公民围绕各自公共政策主张进行竞选,竞争政府组阁权,从而在公共政策治理层面实现“权为民所赋”的授权民主过程。在这种宪政安排下,组阁竞选的主题基本是民生问题,它有利于推动公共治理改革,着力民生改善与经济社会发展,建设公共服务型的责任政府,更有利于提升政策团队的施政合法性,并使执政党处于更为超脱的位置,能更好地发挥引领核心价值、把握政治方向、培养和推荐公意型治国理政人才、监护宪政运行和宪法实施的重要功能作用。
司法院行使司法治权,建立人、财、物全面独立的司法院体制,使司法院党部发挥政治保障功能,建立严格的职业法官与职业检察官制度,财政预算由人大单列,同时实行独立的司法区划与垂直的管理体制,以排除各级党政力量等非正常干预,保证司法独立。
在四权之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统一行使人民主权,发挥统合民主功能,推动共识型民主的强健发展。
在这一根本政治制度下,政党制度将是在宪政规制下的社会主义多党合作制(即公意型一党执政、众意型多党参政制),领导党是公意型政党--共产党,而代表不同利益群体的参政的民主党派和民主政治团体则作为多元的众意型政团力量由共产党推动实现民主协商与多元共治,从而形成中国特色的政团民主结构。当然,共产党必须通过党内民主改革与执政方式改革来实现现代化民主转型,成为一个追求“自由人的幸福生活共同体”并绝对服从公意、服务于人民根本利益的科学信仰组织,成为一个领导人民维护宪法至上地位、巩固立宪分权体制、遵守宪治秩序、守护宪政民主价值的守宪维宪者组织,成为实行科学民主制、谋求公共利益、促成民主共识、引领公意方向的公意型政党,成为培养具有先进性的公意政治人、向国家输送公意型政治精英和发挥公意整合功能与组织动员功能的“人民精英型”先进政党,始终自觉接受国家公意机关以及众意力量、公民社会力量与公民力量的依法监督,并最终使国家、社会与公民在“一元共识引领、多元共治共享”的宪政体制中有机结合起来,成为中国特色宪政结构中的一组不可或缺的功能性构件,成为中国现代化转型过程中最富有民主活力的战略稳定力量。
宪政社会主义反对照搬西方的多党制,主张改革和完善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多党宪政合作制。在执政层面,执政党作为维宪护宪、保障宪法实施的宪政党发挥着促进共识、战略稳定与宪政保障功能;在施政层面,执政党提名两个执政团队到全国人大竞选组阁,汲取了西方发达国家两党制的优点,把体制外的政党竞争转换为体制内的政策竞争,实现了“治权为民所赋”;在参政层面,允许自由结社,包括现在八个参政党派在内的代表着各个阶层、各界民众的特殊利益诉求的众意型党团,都能够通过竞争性选举和协商性推选产生众意代议机构也即现政协的代议员,在众意代议机构行使审议民主权力,从而在这一层面汲取了西方发达国家多党制的优点,同时也借鉴了法团主义思想。在这三大层面上,能够实现基于执政的公意党、施政的政策团队和参政的多元党派团体之间进行“宪政合作”的多元共治。在这种宪政体制里,一党引领共识、两派竞争组阁、多党参政审议被优化配置在执政层面、施政层面和参政层面,实行“基于公意表决票和众意表决票之两票制”和“基于党内提名票和人大选举票之两票制”的复合投票原则,而在不同的政治层面和票决原则下,并行不悖地运行着机制不同但彼此兼容的宪政逻辑。这就把宪政体制“保障私权、规限公权”的优点和社会主义体制“促进最大共识、实现公平正义”的优点有机结合起来,更好地体现出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对于宪政社会主义所主张的政治体制,也可以通过以下公式来加深理解:
宪政社会主义的政治体制=宪治秩序×{党内民主制+人民民主制(公意立法制度+众意审议制度+公共治权竞选组阁制+司法独立体制)+基层政权与公民社会自治制度+公民权利保障制度}=宪治秩序×{共识型统合民主+竞争型选举民主+协商型审议民主+规制型自治民主+权利型参与民主}=宪治秩序×{一元战略共识层面+二元公共政策竞争层面+多元利益表达层面}。
根据这个宪政社会主义政治体制的基本公式来解析,只要宪治秩序是零,那么其他一切都将是零。宪治秩序高于一切,宪政优先、宪法至上原则是宪政社会主义制度的最高原则。同时,在宪治秩序之下,如果没有权被民所授(竞争性选举),没有权被民所议(审议民主),没有权被民所督(参与民主),没有权被民所用(自治民主),没有成熟的公民社会自治与基层民主自治,就不可能有宪政民主的真正落实。在这种宪政民主体制下,建立在强健的党内民主机制与组织效能基础上的公意型政党积极弘扬主流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着力培育政治共识,维护宪政信仰,发挥“引领社会主流价值、导航国家发展方向”的卓越领导力,根据公意确定国家发展的大政方向(体现政治领导力),培养公意型精英人才并向人民差额推荐治国理政人才(体现组织工作领导力),领导公意代议机构依据公意提出立法草案(体现立法工作领导力),并经众意代议机构审议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确立为法律,从而使公意上升为国家意志,体现为法治力量;在执政党全国党代会上脱颖而出的两大公共政策竞选团队则分别提出不同的公共政策治理方案,在民主竞选程序中经由人大代表或全体公民投票予以选择认可后获得国务院组阁权,并推行已获得人民同意与授权的公共政策治理;在施政过程中,国务院提出的新的重大政策建议与政府预算,不仅要经过众意代议机构审议,也要经由公意代议机构审查批准;司法院则作为宪治精神与法治原则的坚守者,只以法律为唯一准则,以事实为唯一依据,绝不受任何政治力的影响与干预。在这种体制下,通过竞争性选举实现“权被民所授”是使这种宪治秩序获得至高无上地位并被普遍认同遵守的重要因素。这个道理就好比是在一个共同的游戏中,只有当竞争机制合理有效存在、公正公开透明的时候,竞争者才会共同诉求于游戏规则的公平正义,从而才能使“规则”获得至高无上的地位,因为彼此竞争的双方都要求只依据游戏规则来行动,并对于对手的犯规行为采取“零容忍”立场。同时,也只有懂得并遵守游戏规则,才能在道义上立足于合法性并获得最后的胜利。输家如果想要在下一局扳回来,就必须尊重游戏规则的权威,维护游戏规则的长期稳定性与执行有效性。在选举周期性的重新洗牌后,竞争者将会重新回到同一起跑线上,再度依据游戏规则开始新一轮公平竞争。而在整个竞争性选举过程中,一个强健独立的公民社会以及公意型先进政党的存在将始终是竞争性游戏最好的监督者和仲裁者。如果有人违背宪政原则(基本游戏规则),那么负有宪政监护使命并处于相对超脱地位的共产党中央和公民社会显然都不会无动于衷,势必成为维宪护宪的主体力量。也就是说,在理想的宪政社会主义多元治理格局下,具有公意价值取向的公意型政党、公意代议机构、公民社会乃至具有私意价值取向的众意代议机构,都会成为宪政价值的坚定维护者,从而使“宪政”成为这种新型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最高价值规范与国家权威的唯一合法性基础。
总之,在这种宪政社会主义的政治体制下,公意型政党作为宪政民主体制与现代化建设的保障力量而获得功能需要型的长期执政合法性地位,公共政策治理团队则在竞争性选举中获得了基于民主授权的施政合法性权威,反映多元利益格局的众意力量则在众意代议机构这个参政议政平台上实现了公意导向的多元共治。这种新体制,既实现了人民民主、依宪治国与党的领导的有机统一,又充分体现了最基本的宪政民主原则,既符合国情特色与社会主义本质要求,也满足了现阶段政治发展新要求与人民新期待,具有制度创新的合法性、现实性、建设性、稳固性和先进性。
四、宪政社会主义的路径选择与改革路线图
1、基于顶层设计理念的路径选择
积极稳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尤其需要“顶层设计”。“顶层设计”方法应用到政治设计和宪制建设中,就是强调国家宪政制度建设优先,以立宪政治带动民主政治,主张从高端到低端、自上而下地、依宪依法地系统推动宪政民主建设。在这一制度设计过程中,改革者将统筹考量现实利益格局、政经制度基础、历史文化条件、时代进步要求与民众实际需求等多种因素,既注重对设计对象的结构、功能、层次、标准进行总体把握和明确界定,而且也十分强调从理想到现实的技术化、精确化建构,着力铺展从政治理念到政治实践之间的新社会秩序“蓝图”。
政治改革成功的关键,就在于首先要在“顶层设计”方法指导下正确把握改革方向、改革重点、改革路径与改革进程。目前,可供选择的政改路径主要有五大类:第一种,财政公开改革先行路径,主要包括国家层面的公共财政公开、预算民主、税收民主、审计民主等,以及治官层面的官员家庭财产收入公开、离任审计等;第二种,所有制产权改革先行路径,主要是推进土地改革与国企改革,右翼主张产权私有化,左翼主张产权社会化;第三种,自由开放改革先行路径,主要包括落实言论表达自由与结社自由权利等;第四种,基层民主选举改革先行路径,主要包括以选举民主为核心要素的党内基层民主改革、基层人大民主改革、村民自治民主改革、县政民主改革等;第五种,宪政制度改革先行路径,主要包括自上而下的党和国家领导体制改革。这五类路径也可简称为政治公开化路径、产权社会化路径、社会自由化路径、基层民主化路径与宪政制度化路径。
在我们看来,宪政制度改革先行路径尤为重要。也就是说,要在推动政治公开化、产权社会化、社会自由化、基层民主化之前,理应遵循“顶层设计”新理念,首先完成国家宪政制度改革,把国家顶层的宪政民主制度建设好,使其先良性运转起来。这种由顶层构架到终端延伸、由国家到地方、由中央到基层的改革路向,有利于保持转型过程中的政体统一与中央权威,防范基层权力失控或失序。
在此之前以及宪政改革期间,政治公开化、产权社会化、社会自由化、基层民主化的审慎适度推进和配套推进,能够推动实现局部的“增量民主”,为宪政制度改革积累有利条件,但也有可能对宪政改革产生新的干扰因素和不可控因素,而政改的成败最终还是要看系统性的“存量民主改革”--也即国家宪政制度改革。
其他改革路径是由外围到中心、由经济到政治、由基层到中央、由地方到全国,而着眼于“顶层设计”的宪政制度化路径则恰恰相反,主张以执政党中央领导体制改革作为实现党内民主的突破口,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公意代议机构、众意代议机构、国务院和司法院等国家宪政制度改革作为实现人民民主的突破口,以党内民主对接人民民主。宪政改革基本到位,我们才能以“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为纲,深入推进其他改革,做到纲举目张、稳定有序。
在国家宪政制度改革问题达成共识之前,或者说,在政权安全保障与宪政民主改革都同时获得更优的统筹性解决方案之前,其他改革路径上的孤军深入,可能更易导致权威流失,削弱中央驾驭复杂局面的能力,甚至导致改革迷失方向、陷入被动局面。其中,有些改革把握不好,如片面或超前推行产权私有化、社会自由化、基层民主化等,都有可能把改革引上自由主义的宪政轨道或左右分化冲突对抗的混乱局面,形成背离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不可逆趋势,增大改革的风险与代价。
只有当人民民主宪政的社会主义“国体”获得可靠的宪政安全保障和人民的普遍认同,当执政党的领导在宪政体制中取得新的宪政功能地位,改革者才能放下历史包袱,放弃集权垄断思维,放步“政体”改革,放手立宪分权,放权公民社会,放松权利限制,放行有序竞选,放心宪治秩序。要想到达这一境界,需要上下共同努力,扩大中道力量,增强理性声音,稀释偏激势力,构建改革共识,促进包容共享。相对于那些激进的“自由高调”与“民主空谈”,正确的选择毋庸置疑就是打破政改僵局,在高瞻远瞩与坚定审慎的合作包容中寻机突进。
对于新改革而言,欲速则不达,欲缓则不济,必须拿捏火候,精准到位。我们认为,理想的进程是:
第一步,构建适应新改革要求的核心价值体系,达成宪政民主共识;
第二步,根据宪政改革共识去设计和建构宪政民主设施;
第三步,建设公民社会,开放公民有序进入宪政民主设施,实现人民民主。
而糟糕的宪政民主进程是:在没能达成宪政民主共识,或宪政民主设施尚未建成之时,就爆发了“井喷式”的民主参与,大量民众涌入,造成“宪政事故”。
在社会政治领域改革深化的新改革时期,执政者必须未雨绸缪,积极稳健地去设计和构建一个“超级宪政民主鸟巢”,以满足日益增长的公民参与要求。这个“超级鸟巢”必须具有稳固的宪政钢架结构、广泛的包容性和性能良好的人性化设施,使每个公民持公民身份证进入即可找到自己的位置。这无疑将是人类历史上最壮观、最宏伟的宪政民主工程。
中央党校王长江认为,制度建设理应优先,改革要有通盘设计,并建议搞一个超脱于既得利益和部门利益之上的专家咨询机构,专门做国家制度建设方面的工作,设计多种方案供决策者选择。我们也主张设立“国家改革战略咨询委员会”,负责新改革时期的改革决策咨询、调研与政策协调。
在国家改革战略咨询委员会的推动下,党和国家必须尽快明确改革攻坚方向,形成新改革共识。如果人们就设计理念和施工图纸争论不休、难以形成合力,或者限制争论、只做一些没有施工进度表和完工期限的基础工程,或者施工进展缓慢,或者设计理念过于保守、不够前瞻,使政治参与的扩容空间不够大、改革力度不够彻底,都会蓄积社会不满,使人们怀疑这项工程只是个“稳拖策略”,从而导致社会情绪日益偏激化,突发“井喷式”的转型悲剧。在中国,改革的所有诉求与压力最终都指向改革者。而改革者既要有抗压的冷静应变能力和纵横捭阖的政治智慧与政治权威,更要有超人的胆识、清晰的方向感和紧迫的时间感。
宪政制度改革必须走在自发成长的社会动员与政治参与的“高热期”前面,否则风险难以预料。但是,在现实政治进程中存在着一个倒逼机制,即,自发成长的社会动员及政治参与的“高热期”,不以任何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我们预计,这个政治“高热期”也即“井喷式”民主参与的重要观察点将在未来的六至十二年里到来。那时,微博、Twitter、手机等等新媒体技术进一步发展,社会流动自由度进一步扩大,使得信息控制与社会控制变得越来越困难,在统治全能化的控制诉求与公共治理转型的现代化诉求之间,裂痕将日益扩大,“三高”(高压、高成本、高风险)维稳格局与日益成熟的自由诉求之间的矛盾将难以调和。同时,新一代公民群体开始走上政治舞台,整个格局可能发生深刻变化。未来五至十年,生在旧社会、长在红旗下、大学教育完成于“文革”之前并对“十年动乱”心有余悸的40后一代人开始淡出权力中心地带,而带着“文革”浩劫印记,经历过新启蒙洗礼并具有国际视野的50后、60后一代人开始主导社会政治发展,经历了苏东剧变洗礼与市场化改革冲击的70后一代人则将成为中流砥柱,“市场经济改革”后出生的跨世纪一代人将成为新改革时代的生力军,表现出更加自由、独立、批判与前卫的时代个性。同期,经济增长速度、社会阶层分布、经济利益格局、政治力量对比与思想文化态势都将发生重大变化。在这种形势下,如果还没有能够成功地运用顶层设计方法,真正确立起能被广泛认同与服从的宪政体制,那么,缺乏宪政秩序保障的市场经济体制将会严重畸变,而没有宪政秩序规制的社会改革(尤其是公民社会建设),很可能会成为危险领域。
今天面临的最严峻的问题是:在政治参与“高热期”到来前,我们能否做好准备?能否在未来五年内深化政治体制改革研究、构建起适应新改革要求的核心价值体系、促成宪政改革共识?能否在未来五至十年内,毅然启动具有战略路线图与时间进度表的社会主义宪政改革进程?
事实上,我们最缺乏的还不是顶层设计的方案,而是现实的改革共识与推动力。换言之,新改革实践还有待现实政治利益格局的积极演变以及某个有利的历史契机的出现。当务之急是削弱“极左”与“极右”的社会基础,扩大中道改革力量,寻求社会政治改革的最大共识。我们认为,只有宪政社会主义才能超越左右分化的格局,成为新改革时代的最大共识。
此外,宪政与公民社会建设都需确立正确的策略。佩迪特曾提出两种策略。“以出轨者为中心的规制策略”,把所有人都假定为社会稳定的麻烦制造者,处处设防,草木皆兵。现实里,一些人为了片面维稳不择手段,丧失了共产党人的伦理底线,致使官民日趋对立,互不信任,社会溃败,彼此都苦不堪言。
“以服从者为中心”,假定绝大多数公民都是宪政制度的服从者,其规制策略首先建立在这类人的积极倾向上,相信他们具有政治理性,能够理性负责地运用社会权力和个人权利,尊重和依赖现有的宪政秩序,实现社会的平稳转型。
只有采取“以服从者为中心”的规制策略,才能有效争取绝大多数公民支持和认同,最大限度地削弱极左或极右极端势力的社会动员基础,增进社会信任。
总之,要正确认识治乱之本,选择积极稳健的新改革路径,早日打通“中国道路”的任督两脉。社会动荡是祸,而威权垄断与贫富悬殊是乱之本。如果不能找到解决威权垄断与贫富悬殊的治本之策,高成本维稳只能把一时一地的怨气转移和蓄积到更脆弱的时空点上,社会动荡的噩梦迟早都会降临。要避免社会动荡,只能走宪政改革与公平正义导向的新改革之路。而宪政社会主义的理论本质就在于以宪政规制权力运行,保障社会主义,寻求威权垄断与贫富悬殊问题的系统解决之道,发展现代社会主义。
2、宪政社会主义关于未来十年立宪改革的路线图
如果说前三十年改革是以第一次宪政改革为起点,以经济社会改革为重点领域,基本遵循着“谋改革、求发展、促稳定”的三步走节奏,使经济基础和社会利益格局发生了根本性变化,那么,未来三十年改革(2012-2042)就是以新一轮宪政改革为起点,以社会政治改革为重点,遵循“立宪、行宪、宪治”三步走战略,力争在鸦片战争二百周年之际全面建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政制度,迈入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到那时候,我们就可以进一步在坚实的宪政民主基础上,使大陆和台湾赶在两岸分治一百周年到来之前完成祖国统一大业,最终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具体而言,未来十年理想的新改革步骤应当紧紧围绕“十年立宪”的艰巨任务,根据以下路线图循序推进:
第一步,在党的十八大之后尽早确立宪政建设目标,健全党内民主制度,推进社会主义新文化建设与民生幸福工程。
(1)把“人民民主专政”的提法修改为“人民民主宪政”,把人民民主宪政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并重申2004年“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要依宪执政”的重要理念。
(2)在党的十七大四中全会关于党内民主建设的决议基础上,推动执政党实现现代化转型,转型为一个真正以“三个代表”立党并能永葆先进性、人民性、公共性、纯洁性的公意促进党,转型为一个以“推动宪政建设、维护宪法尊严、保障宪法实施、监护宪政运行”为主要功能并能始终与宪政共命运的宪政保障党。“三个代表”是立党之本,维宪护宪是力量之源,多元共治是执政之基。在中国这样一个超大规模国家搞现代化建设,在市场经济改革的基础上推进社会政治领域的深层次变革,执政党不仅是社会平稳转型的战略稳定力量,而且也是实现人民的根本利益和最大共识的需要,是维宪护宪、落实宪政的需要,是实现多元共治、和谐发展的需要。适应广大党员发挥主体作用的新期待、新要求,把党建成为现代化的宪政民主政党,就能在宪政基础上实现我党的长期执政。
(3)规定党的最高权力机关为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由它产生的委员会作为各级党组织的领导机关,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作为最高权力机关,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应恢复年会制和常任制,以便定期讨论、决定具有根本性、指导性的党的方针政策,讨论国内外形势和党建工作,并监督决策的实施。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也是党内最高“立法机关”,负有制定完备的党纪党法党规,保障党员民主权利,规范党内民主生活,使党内组织生活和政治生活民主化、制度化的重大责任。实行党内法治,依法治党,就必须使全党以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为最高权威,就必须切实做到党纪党法党规面前人人平等。作为改革的一个方向,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可以和全国人大会议、政协会议套开。这种类似于三院制的做法可以把党的决策和人大决策、政治协商很好地结合起来,可以把党推荐人才和人大选举很好地结合起来。
(4)依法治党,从严治党,加强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地位与作用。使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与中央执行委员会都由全国党代会选举产生,平行对全国党代会负责,向全国党代会报告工作并受其监督。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是执行由全国党代会通过的党纪党法党规的党内最高“司法机关”,它必须根据“党法”依法独立地行使职权,如开展有关党内提名候选人资格审查和重要党务领导干部任职资格审查等项工作,并严格依照党纪党法党规的条文对全党所有党员(包括中央委员、总书记)进行监督和查处。中央执行委员会是全国党代会决议的最高执行机关,中央执行委员会总书记是党的最高领导人。中央执行委员会及其总书记必须完全执行党代会决议,接受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监督。中央执行委员会不得干涉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党内执法与纪检工作,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也不得越权干扰中央执行委员会执行党代会决议以及行使对全党的思想领导、政治领导、组织领导等职权的工作。其他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同时向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同级党代会负责,其领导成员应由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提名,经同级党代会通过产生。
(5)实行党务公开制度,逐步推进党内民主,允许政策讨论。实行党务公开制度,就是要按照党内公开的原则进行党的领导活动和党务活动,并建立切实可行的制度使党员群众既能参与制定政策,在党内建设性地批评党的政策,又能清楚了解各级、各位领导干部对重大问题的态度和行为,因为这是所有党员正确履行民主监督权与选举权的前提条件。推进党内民主,首先要按照科学民主制原则,逐步建立、健全党内民主制度(如代表大会制度、监督制度、选举制度、干部制度、党员建言制度、平等的批评与自我批评制度、政策讨论与辩论制度等等),使党的领导机关依“法”治党,使党员群众依“法”行使党内民主权利。其次,要明确党内民主的实质是体现多数党员的意志。多数党员的意志既要体现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项制度上,又要体现在对各级领导人的选举、监督、弹劾和撤换上,以实现列宁建党思想的一条基本原则:“使党的所有上层机关都成为真正选举出的、要汇报工作的、可以撤换的机关。”实现这条原则就能使官僚主义与腐败现象无所遁形。再次,一定要明确每一个共产党人都应当是共产主义觉悟者,而不仅仅是党的政治工具。为此,当代共产党人必须首先使自己树立正确的适应宪政民主化要求的思维方式及其价值理念,而后才能带动人民群众建树宪政民主理性。党内民主改革的方向,是创造条件争取在党的二十大上能够围绕政府候选团队的提名开展党内政策竞争。
(6)推进社会主义新文化建设,全面实施公民教育工程。支持学术自主、思想独立、理论创新、文化自觉,推进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尤其要支持深化关于宪政与社会主义制度建设以及新改革战略的理论研究,推进与新改革要求相适应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新文化建设与公民道德建设,全面实施公民教育工程,鼓励新闻舆论监督,推进新闻法制建设,从而为推进新改革奠定良好的思想文化基础。
(7)支持和引领公民社会建设,并以此作为基层党组织工作的重要抓手,夯实党的群众基础与社会基础,同时创新社会管理,完善社会管理法律体系,实行社团管理宽以登记、严以法治、以社管社,推进社团自律、社会自治,如立法支持社会组织直接登记注册,降低社会组织成立门槛,通过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等方式扶持社会组织发展,合理配置社会资源,为社会组织“松绑”。
(8)贴近基层建设民生幸福工程,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新社区建设。民生幸福工程是民心工程、希望工程,必须始终以民生建设为基础推进科学发展。农村村社和城市社区应统一改称公民社区,依法落实基层民主自治,保障社区居民民主自治权利,加强以公民社区为单元的公共医疗保障、养老保障、公民教育与公民志愿服务活动,制定“民主社区、法治社区、公益社区、和谐社区、幸福社区”综合考核指数体系,改善社区民生。
(9)推进财政公开改革,主要包括国家层面的公共财政公开、预算民主、税收民主、审计民主等,以及领导干部财产公开、离任审计等。建议使税收立法权、审计权回归人大,并推行新任领导干部进岗前财产公开制度,可规定由人大任命的领导干部家庭财产状况必须在任前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汇报,由党委组织部门任命的领导干部家庭财产状况必须在任前向该级党代会代表汇报,在2020年前由全国人大制订《阳光法案》,全面落实公共财政公开与领导干部财产公开制度。
(10)建立政治体制改革试点城市或特区,赋予地方人大以适应改革要求的地方立法权,鼓励先行先试,注重从基层改革试点中积累和总结经验。建议可在广东、浙江、陕西、内蒙等省区选择区县进行复合民主制试点,试行通过“党内竞争提名、人大竞选决定”的两票制民主程序产生地方政府领导人,然后实行党政分开,地方党委主要抓党建、抓干部培养、抓重要提名权、抓人大立法工作,放手让政府对人大负责、对人民负责,改以党代政为以党督政、以党辅政。同时,探索改革地方人大与政协制度,改革选举制度。
上述改革措施,应争取在党的十八大之后尽早予以提出,并在2012-2017年间逐步落实。
第二步,在2013年--2017年间,完成司法改革,保障司法独立
我国司法工作独立性差的两大原因,一是司法机关对各级行政机关具有一定的依附性,二是司法机关对各级党组织具有一定的依附性。司法改革就是要破除这种依附性,增强司法工作的独立性,从而奠定法治社会的基础。司法改革的措施主要有以下四点:
(1)集法院、检察、司法行政机关于一体,设司法院。国家司法院与国务院并列,都向全国人大负责。国家司法院下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司法工作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司法工作委员会主任分别由国家司法院副院长兼任。国家司法院由主席、副主席及院务委员组成国家司法院院务委员会,统一协调所辖相对独立的各司法机关与执法机关的关系。司法工作委员会除下辖律师管理机关、公证管理机关、狱政管理机关、法制监督机关、法制建设机关、法制宣传教育服务机关、司法外事机关等机构之外,还统一主管司法系统的人、财、物工作,如司法系统的任职资格考试(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等等)和任免、调动、惩戒等事宜。此外,改变司法机关按行政区划设置的做法,以进一步排除地方党政部门的干扰。这一系列措施改变了把司法系统的人、财、物置于地方政府干预之下的现行体制,有利于提高法官、检察官等司法工作人员的地位与素质,确保司法工作不受行政干预,实现司法公正。
(2)建立职业法官和职业检察官制度。一是要把住法官、检察官的进口关,使司法机关和国家权力机关都能严格按照法官法、检察官法的有关规定选拔提名和任命法官、检察官。二是对法官、检察官应当实行不可更换制,即法官、检察官被任命后,只要没有法定的违法失职情形,就应任职到退休为止,不得随意更换,以解除其后顾之忧,使其敢于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职权。同时,通过立法推行错案追究制。三是法院院长、副院长和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只能从法官、检察官中选任,而不允许从外行调入或转业。四是上级法院的法官和上级检察院的检察官应从低一级法院或检察院中择优选拔提名,以保证他们具有优良素质和丰富经验。
(3)坚守司法独立原则,取消审判委员会制度、案件审批制度和案件请示制度。完善陪审员制度和司法公开制度,实行主审法官负责制,并严格执行错案追究制。也可以设立审判工作若干专业咨询委员会,各委员会均由50%有关知名法律专家和50%有关优秀法官组成,负责对各专业的一些疑难案件向审判人员提供专门咨询,但不干预独立审判工作。要保证使法官和检察官只服从法律,使他们绝对不受司法系统内外任何组织与个人(包括党组织、院领导以及国务院或地方行政领导)有悖于法律精神的任何干扰。
(4)为保障司法独立,应建立相对独立的司法院党组织系统。司法从业人员必须具有法律专业精神与公意品质,而司法系统工作当然也不能没有党的领导,但这种领导在司法系统主要是思想与政治领导,在组织领导上则体现为一定程度的司法系统组织内部党务自治,防止党的领导干部个人凭借一定的党权干涉司法工作。在采取组建司法院等司法改革措施之后,司法机关对各级行政机关的依附性将不复存在。在此基础上,我们就必须改革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方式。首先,要使司法院党组织在党内具有相对独立自主的组织人事权,如规定司法院系统党组织在严格遵守党纲、党章、党纪、“党法”、党规的前提下具有相对的组织独立性,即在中纪委的直接监督和中央执行委员会的原则指导下,召开本系统的党代会;由各级司法院系统党代会通过选举方式差额提名本级司法院领导候选人名单,报中纪委严格依照有关“党法”规定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后(中层与基层党代会提名名单还应首先报上一级司法院党委同意),即可作为相应的司法院领导候选人正式提交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国家司法院院长在形式上应通过国家主席向全国人大提名),然后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选举后,产生该级司法院主席、副主席若干名;司法院主席、副主席当选者将直接兼任本级司法院党委书记、副书记、常委职务;应规定民主党派不在司法院系统活动,所以经提名、选任产生的司法院领导人均为共产党人;司法院系统中,除选任产生的领导成员之外,其他工作人员均应通过严格的考任制产生;司法院纪检委领导成员由中纪委提名,经司法院党代会通过产生;司法院纪检系统均接受中纪委直接领导,而不接受司法院各级党委的任何领导,但应向司法院同级党代会报告工作;司法院系统党的最高负责人(也即国家司法院主席)根据有关党的组织法规定兼任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委职务。经过改革,司法院党的各级领导成员(不包括党的纪检领导成员)的产生不再受司法系统外各级党的(执行)委员会的影响和干扰,只要由本系统内党代会提名,并符合党的有关明文规定,经纪检委资格审查通过,即可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司法院党组织在司法院系统内绝不具体干涉任何司法工作,它的职能作用主要是负责各级司法院主要领导人的提名工作、开展司法院系统内党员的正常组织生活、保证司法独立、司法公开和严格执法、与党员的司法腐败行为作斗争等。在这一司法权力运作过程中,新体制必须充分体现以下原则:(1)国家法律至上原则;(2)司法独立原则;(3)党纲、党章、党纪、“党法”、党规制约原则;(4)党管干部原则;(5)党不具体干涉司法工作原则;(6)党性与人民性的高度结合原则(例如司法院领导人选是经由党代会差额提名、中纪委资格审查、人代会选举产生的,从而使人民代表的意志能够最终影响党组织的领导人选,充分体现党的意志与人民意志的高度统一)。经过改革,现行的政法委制度被司法院党委制度取代,司法院党委不再具有政法委统筹公安、检察、法院的强大权威,只能在法律规定的有限范围内协调法院、检察与司法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而公安机关则只对政府负责。
第三步,在2013年--2017年间,理顺政企关系,实现“两权分离”。
目前国有经济的所有制性质,是一种国家所有制。政府既拥有公共行政权,又拥有国有产权,甚至还拥有国有企业生产经营权。这三项权力统掌于政府手中,使政府渗透到经济生活的每一角落。国有企业的企业家基本上相当于一级政府官员,他们受政府委派,对政府负责,由政府调迁。在实行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确立市场经济体制后,问题也并未得到根本解决。政府一方面作为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者,扮演着“仲裁者”的角色,另一方面又作为与集体经济和私有经济相竞争的国有经济的产权管理者,扮演着“被仲裁者”的角色。这种经济关系不仅制造出了“官僚化经济”的毒瘤,而且还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构成了潜在的威胁。从法律上来说,公共行政权的运用应以行政法为基础,而国有产权的运用应以经济法为基础,这完全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力。只解决政企分开和第一种“两权分离”(即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问题,却不解决第二种“两权分离”(即国有产权与公共行政权分离)的问题,国有企业问题就不会得到根本解决,政府机构改革也不会获得最终成功。
国有企业改革的根本出路不在于私有化,而在于社会化。当前的国有企业通过改革可分解为性质不同的政府企业和人民所有制企业。政府企业主要包括只能由政府管理的一些关系到国计民生与经济宏观调控的大型基础产业和一些非盈利性基础企业,除政府企业之外的国有企业则均应改革为人民所有制企业。人民所有制企业的一切财产属于人民,并应由人大常委会代行产权管理权。人大常委会可下设人民所有制资产管理委员会,该委员会应负责组织人民所有制企业的董事会,有关人大代表及人民所有制企业基层党组织与工会组织则应共同参与组织企业监事会,并由董事会负责招聘经理人员,由监事会负责监督董事会及经理人员工作。人民所有制企业最终只对人大常委会负责,并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通过公开竞争的方式高薪招聘优秀的经理人员。人民所有制资产管理委员会由人大常委会选举产生的委员组成,人大常委会以及人代会根据人民所有制资产增殖幅度来评价资产管理委员会工作。所以,经营效益将直接与经理人员、董事会成员及资产管理委员会成员的收入与业绩评价挂钩。人民所有制资产管理委员会以资产增殖、利润增加为首要目标,所以,当某一企业难以再产生利润,或者卖掉这一企业再转而投资其他企业会带来更丰厚的经营回报时,董事会会像私营企业主一样毫不犹豫地把这个企业卖掉或关闭,而把关闭企业带来的诸如失业人口增加等社会问题交由政府解决。这样,人民所有制企业在市场经济环境中,就得以甩掉包袱,获得与私有经济、集体经济同等灵活的经营机制,而产权转让市场也将获得大的发展。人民所有制企业所获取的赢利可分为税后利润和税收两大部分,税收上缴人民政府,税后利润上缴人大常委会。政府的经济发展目标主要是改善市场环境、促进经济增长、增加政府税收、增加就业机会,所以对于政府而言,不管是人民所有制企业(产权归属人大常委会,而不再归属政府)、集体所有制企业还是私人所有制企业,只要能创造更多的税收和更多的就业机会就是好企业,由此,多种所有制企业就可以在政府调控下的市场经济环境中公平竞争,优胜劣汰。政府从此甩掉了国有企业的沉重包袱,有利于精简机构、提高效率,集中精力搞好宏观调控,改善市场环境,完善社会保障和再就业机制,促进经济发展,推动社会进步。以资产增殖、利润增加为宗旨的人大常委会人民所有制资产管理委员会,除了将税后利润中的一部分再投资出去,以创造更多利润外,还将向人大常委会上缴一部分合理提留的利润资金,用于发展人民的社会福利事业和义务教育事业。这样,人民所有制企业的效益将直接与我国人民的社会福利水平挂钩,人民所有制经济越发展、越壮大,人民的社会福利水平也就越高。于是,切身利益将驱使人民高度重视人民所有制经济的发展,并由此对人大常委会、人民所有制资产管理委员会形成强大的压力和有效的监督力度,推动人民所有制经济蓬勃发展。通过以上改革,政府与人民所有制企业都甩掉了不该背负的包袱,实现了真正的政企分开,同时提高了政府工作效率和企业竞争能力,并明晰了产权关系,完善了市场经济体制。
第四步,在2017年--2021年间,改革人大制度,实行复合一院制。
(1)复合一院制主张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之下,分别设立公意代议机构(从现人大常委会改革而来,主要行使立法权,也可称之为立法院)和众意代议机构(主要行使审议权,从现人民政协改革而来,也可称之为审议院),也即坚持一院制根本政治制度,把全国政协会议纳入人大系统之内改革为众意代议机构,使其获得宪政制度所赋予的民主审议权力。就人大制度而言,则实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立法权(立法院行使)、审议权(审议院行使)、行政权(国务院行使)与司法权(司法院行使)等四权之间的分权制衡制度。
(2)改善执政党与人大的关系,摆正执政党的位置,并对接党内民主与人民民主。全国人大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在宪政体制中显然人大地位要高于执政党地位。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的四院分立制度中,作为公意型政党的执政地位获得宪政的保障。经中国共产党全国党代会差额提名(提2个国家主席竞选团队)、人代会竞选产生国家元首也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即国家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宪法应规定国家元首统率国家军队,同时,国家元首当选者还应被执政党党代会自动承认为党的总书记。经中国共产党司法院系统党代会推荐(须首先报经中纪委审查通过)、国家主席提名、人代会选举产生国家司法院主席一名,兼任司法院副主席的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一名、最高人民检察院院长一名、司法部部长一名,以及院务委员若干名,组成国家司法院委员会。在全国人大代表中经选举产生立法院议员500名,立法院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其中,立法院主席由立法院共产党党团提名,立法院作为公意代议机构其议员只能由公意政治人参选,众意党团成员不得参选,因此在立法院只存在共产党议员和宣誓服膺公意的无党派议员。根据上届立法院提议、全国人代会审定通过形成的审议院席位划分名额,各有关方面按照界别及民族(族群)代表席位配置原则已于两届人代会之间通过内部直接酝酿推举或竞选方式产生审议院议员若干名,同时经中国共产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推荐、国家主席提名、人大选举产生审议院主席一名,并经审议院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副主席若干名。审议院向全国人代会报告工作。经中国共产党全国党代会差额竞争推荐(党内竞争提名两个政策竞争团队)、国家主席提名、人代会选举产生国务院总理一名,并实行总理组阁制,经总理提名、人代会通过产生副总理、国务委员若干名,组成国务院。国家主席、国家司法院、国家参理院、国家议政院与国务院都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
(3)按照选区,实行人大代表与立法院议员竞选制度。逐步确立和完善人大代表与立法院议员竞选制度,并依法推行公意型政见代表制,也即人民代表竞选人或立法院议员竞选人必须向选民或行使选举权的人大代表公开个人政见,接受选举人质询;选举人根据竞选人政见及对竞选人公意品质与参政议政等多方面能力的评估,来决定投票意向。通过这种方式产生的人民代表与立法院议员,将会更具有真实而广泛的代表性。立法院议员代表公意、表达公意、维护公意,实行专职化,设立办公室,配备秘书。
(4)按照界别,实行审议院议员选举制度。审议院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各人民团体、各少数民族、各宗教团体代表以及各阶级、各阶层、各行业、各界代表、港澳台代表、华侨、归侨代表与其他特邀人士等组成的广泛的人民政治协商与议政参政机关。审议院议员均应按照经同级立法院提出、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定的审议院席位名额配置及审议院议员资格、产生办法和程序,由各有关方面内部直接酝酿推举或按界别竞选产生。审议院议员依法推行特殊利益代表制度,代表众意、众意、维护众意。审议院议员原则上不实行专职化,所有当选议员在任期内均对其特定的推举单位或选举单位负责,并不得与所代表的原工作单位、原所在政党或社会团体等组织脱离关系,如必须脱离关系,则该议员应当辞职,然后再由原推举或选举单位重新推举或选举。各级审议院主席均由中国共产党提名,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副主席在审议院全体会议上选举产生。各级审议院均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5)在未来的宪政体制中,可以采用全国党代会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套开的形式,并使通过不同的选举程序产生的全国党代会代表(以1000人为宜)和众意代议机构议员(相当于政协委员,按界别选举产生,以1000人为宜)都自动获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并和另外按选区竞选产生的1000名全国人大代表共同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一种新时期的“三三制”,但众意代议机构议员和直选代表中还有很多共产党员代表,所以党员代表能轻而易举占据多数),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3000名代表选举产生公意代议机构议员(相当于人大常委会委员,总数以500人为宜,实行专职化)。人大代表中的众意代议机构议员不得参选公意代议机构议员,所以,公意代议机构议员主要在取得全国人大代表资格的1000名全国党代会代表和按选区直选产生的1000名全国人大代表中竞选产生(共产党籍议员必定占据多数)。
第五步,在2021年建党一百周年之际,基本建成社会主义宪政体制(包括修订《宪法》《选举法》《政府组织法》《人大组织法》等法律,制定《政党法》《新闻自由保障法》《结社自由保障法》等),并在2022年按照新的宪政程序,套开全国党代会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竞选产生国家元首(兼执政党总书记)和国务院总理、司法院主席、立法院主席和审议院主席,实现我党历史上首次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竞选产生。竞争性选举实现后,就可以废止现行干部任职年龄限制制度。
在“十年立宪”改革之后,2022年--2032年间进入“十年行宪”改革时期,着重在行宪过程中不断完善宪法性法律体系以及宪政体制,同时有序推进社会自由化、参与民主化、基层自治化、市场法治化等改革进程,并在新的基础上实现文化自觉与社会转型。
在“十年行宪”改革之后,2032年--2042年间进入“十年宪治”时期,社会主义宪政制度基本完善,公民社会基本成熟,宪治秩序得到巩固,在此基础上逐步扩大竞争性选举的直选范围,直到2042年之前实现国家元首和国务院总理以及立法院议员的普遍公开、公正、自由的直选。到那时候,宪政体制就能良好地运转起来,并进一步解决好经济社会政治领域中的其他重要问题,从而为在本世纪中叶实现祖国统一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奠定坚实的宪政基础。
也许有人会说,鉴于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具有复杂性、艰巨性、长期性、渐进性特征,所以提出任何改革进度与时间表,都将是不切实际的。但是,如果我们没有任何政治体制改革的进度与时间安排表,那么人民就会怀疑我党进行宪政民主改革的诚意,怀疑我们会无限期地拖延政治体制改革。宪政民主和市场经济一样,不姓资不姓社,完全可以为社会主义目标服务。而这一改革绝不能无限期拖延。邓小平曾在1992年指出,“改革开放迈不开步子,不敢闯,说来说去就是怕资本主义的东西多了,走了资本主义道路。”“社会主义要赢得与资本主义相比较的优势,就必须大胆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改革开放胆子要大一些,敢于试验,不能像小脚女人一样。”“没有一点闯的精神,没有一点‘冒’的精神,没有一股气呀、劲呀,就走不出一条好路,走不出一条新路,就干不出新的事业。不冒点风险,办什么事情都有百分之百的把握,万无一失,谁敢说这样的话”?“从现在起到下世纪中叶,将是很要紧的时期,我们要埋头苦干。我们肩膀上的担子重,责任大啊”!他还意味深长地预言到:“恐怕再有三十年的时间,我们才会在各方面形成一整套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制度。在这个制度下的方针、政策,也将更加定型化。”这种需要再投入“三十年的时间”才能形成各方面的一整套的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制度,当然既包括完善的市场经济制度与合理的科技、教育、文化制度,也包括社会主义人民民主的宪政制度。从1992年向后推30年,正好是2022年(也即党的二十大召开之际)。从1978年到2022年,则有44年时间,将近半个世纪。那么,长达半个世纪的政治体制改革,以及十年的立宪预备期,难道对有些人来说仍然是太快了吗?回顾历史,从1898年的“百日维新”、1901年的“新政改革”、1906年的“预备立宪”,到1907年8月27日颁布《钦定宪法大纲》,正式宣布为期9年的“预备立宪”开始(允诺9年后即召开国会,推行宪政),总共不过9年时间。但人们仍然认为9年预备期太长,并迫使清政府宣布把9年预备期缩短为5年,决定于1913年召开国会,推行宪政。结果怎样呢?改良的步伐还是跟不上革命的步伐,1912年2月12日,清王朝宣告灭亡。再看国民党政权,从1928年6月宣布“训政时期”开始,到1948年3月宣布“结束训政,实施宪政”,不过20年时间(其间还经历了10年国共战争和8年抗战),但结果又怎样呢?宪政改革的步伐还是跟不上革命的步伐,1949年4月23日,南京解放,国民党在大陆的统治宣告覆灭。为什么会这样呢?因为无论是清政府还是国民党政府,都缺乏宪政民主改革的主动精神与自觉意识,不是他们带领人民推行宪政民主改革,而是人民迫使他们推行宪政民主改革。更何况慈禧对“百日维新”的镇压早已使人们对清政府失去信心,而蒋介石搞的白色恐怖的党国政治,也早已使人民大众看清了国民党独裁统治的本质。人事有代谢,往来成古今。乃知国家事,成败因人心。殷鉴实不远,千秋旧事新。今朝固守旧,明日空哀鸣。难道我们共产党人也要哀清政府和国民党而不鉴之,亦使后人而复哀共产党人吗?!
从1978年算起,我们的改革开放事业已经推进了整整34年,今天,距离“十月革命”一百周年也仅有5年时间,距离建党一百周年仅有9年。所以,我国今后宪政改革的步伐不是要四平八稳,而是一定一定要加快!如果我们能在2012年到2017年间促成广泛的宪政改革共识和良好的改革环境,在2017年到2021年间完成宪政制度化的主体工程,基本建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民民主宪政制度,那么,这一新型的宪政制度就将是我们给予建党一百周年最好的献礼。
宪政社会主义关于未来十年的新改革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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