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过程中,我国地方政府性债务规模不断放大。早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部分市、县政府债务余额,就已超过本地年度可用财力规模。至2010年底,全国地方政府性债务余额高达10.71万亿元,相当于当年全国财政收入的128.8%、地方财政收入的263.7%。地方政府性债务规模急剧膨胀,使地方债管理体制选择成为举世瞩目的焦点问题之一。历经多年探索,目前已形成中央统一管理地方债体制。实践表明,这种体制适合中国国情,行之有效。然而,值此《预算法》修改之际,很多人对当前的地方债管理体制的合理性提出质疑,呼吁赋予地方自主举债权。
地方政府举债融资保支出,具有客观必然性。为此各国选择了不同的地方债管理体制。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各国地方债管理体制虽然差别较大,但从总体框架上看所做出的选择遵循了三个原则:一是控制过度发债;二是严管资金使用;三是与总体制度体系特征相协调。从实践效果看,这三个原则有利于地方债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由此出发得出的结论表明,今后我国仍应坚持现行的地方债统一管理体制。具体讲,有如下几个问题需要深入思考。
地方政府自主发债或造成通货膨胀
目前,地方政府掀起新一轮投资高潮。事实上,中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长期处于投资驱动状态。改革开放后,我国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占GDP的比重从20%升至65%,货币供应量(M2)占GDP的比重攀升到185%,位处全球高水平行列。这实际上意味着物价上行的压力加速增大。控制物价过快上涨,事关社会稳定和降低经济发展成本。避免固定资产投资引致物价过快上涨,关键是调控政府投资。因为社会投资有成本最小化而利润最大化的机制约束,随意性较小。
从政府投资增长历程看,政府投资高潮会引发货币供应量高增长。1992—1995年M2年均增长率高达30%,此时,政府投资高增长,2009—2010年M2年均增长率为23.7%,政府投资猛然放大规模。其中的因果链条是银行向政府投资项目敞开注资,进而带动全社会投资跳跃式增长,反推货币供应加速。在政府投资高增长中,地方政府投资是主力军,中央政府起引领和制度变动驱动的作用。然而,地方政府扩张投资时,不可能依靠本级财政注资,绝大部分靠借债来解决资金问题,银行贷款则成为资金来源主渠道。审计署的报告显示,2010年底10.7万亿元地方政府性债务中,84679亿元来自银行贷款,这笔金额相当于2010年贷款余额的17.6%。这表明地方政府性债务扩张与货币供应扩张之间,存有高度正相关性。
显然,我国的地方政府性债务是标准的贷款融资依赖型,那么其原因何在呢?初步归纳,主要有两点。一是市场融资以间接融资为主、直接融资为辅。特别是债券融资,比重很低,不及贷款规模的2%,股票融资规模更小。这种制度安排的形成,主要源于企业信誉高度不稳定,以至于政府不便放松管制。企业直接融资的投资者回报率极低,打击了投资者的积极性。比如股票融资,上市企业或是亏损,或是高收益低分红,或是根本不分红,因而投资者只能寄希望于在二级市场上通过炒作获利,但二级市场高台跳水频现,将其收入化为灰烬。因此,地方政府平台发债很难依赖于直接融资。二是银行国有化。由于地方政府对辖区有一定的制度安排决定权,辖区内银行必然要听命于地方政府,而地方政府也设立了专门机构去管理银行业。这种制度安排使各类银行很难不配合地方政府发债。
如果允许地方政府自主发债,那么地方政府可以凭借制度优势,挤压本地银行以确保资金供应。反过来,银行也愿意把资金放给地方政府,因为这是资金的体系内循环。特别是当各地政府发债权利均等时,又会采取区域封锁措施,要求本地银行先保本地发债。因而地方债的统一市场很难形成规模,这又会加剧总体货币供应量粗放性扩张。地方政府性债务规模扩张的本质,是对社会投资的挤出。这反过来又会迫使总体信贷规模再度扩张,进而倒逼央行放款,最终形成通货膨胀。
地方政府自主发债会加大公共产品供给区域差距
近十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成为政府的工作重点。其基本原则就是“扩围提标”,即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城乡和社会各阶层,提高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标准。虽然基本公共服务供给范围加速扩大,农村和城市一样建立了低保制度、医疗保险体制、社会救助体系、养老保险体制等,但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标准仍存在较大的区域差距。其背后的原因主要是人均一般预算收入水平的区域差距较大。比如2011年,北京人均一般预算收入高达15330元,是西藏的8.4倍、河南的8.37倍、广西的7.44倍、广东的2.9倍。
为提升中西部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水平,中央财政不断加大转移支付,使人均一般预算支出的区域差距大大缩小,西部省区人均一般预算支出反过来位居全国前列,如西藏居第一、青海居第二、宁夏居第七。但这些省区人口少,中西部人口大省的人均一般预算支出还是远低于东部,比如河南位居第31位、四川居第23位。同时,东部财政收入规模大的人口大省的人均支出也位列后位,如山东居第29位、广东居第20位。总的特征是人口大省的人均支出水平低。
在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方针指引下,各地都在设法提升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水平。其中,财力大省主要靠自己调整支出结构,财力小的省份则希望中央进一步加大转移支付。但恰恰是财力水平差异,使人均财力水平高的区域的基本公共服务水平上新台阶,也使人均财力水平低的区域提升缓慢。
在这种背景下,如果允许地方政府自主发债,那么人均财力水平高的区域会通过扩大举债规模,使基础设施建设水平上新台阶,同时腾出公共预算收入用于再度提高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水平。而人均财力水平低的区域,只能靠举债来扩大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公共预算支出结构调整还是没有多大的回旋余地,结果是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水平的区域差距进一步拉大。
综上所述,可以得出如下三点结论。
第一,讨论地方政府是否可以自主发债,不能单纯就债务管理论债务管理,要从总体制度特征或配套制度条件的角度去思考问题。依此原则分析问题,所能得出的结论是,配套制度条件不支撑地方政府自主发债。
第二,讨论地方政府是否可以自主发债,要从结果角度考虑问题,而不是简单地分析风险是否可控。而分析结果,要从既定制度特征必然性出发。由此可得出结论,地方政府自主发债弊多利少。
第三,现行集中管理地方债体制,能够起到平衡区域发债支出需求作用,最终实现控制风险、留有余地、解决重点问题的发债目标。同时,这一体制也可使地方债务发挥调节区域差距、平衡转移支付与地方政府性债务之间关系的作用。
地方债统一管理体制不能动摇
评论
编辑推荐
13 vi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