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囧事案例之二:如何认定个人财产
【案例】
李先生与季小姐是2001年登记结婚的,婚前男方有一套房子,一辆车辆,存款40万,女方有存款30万。婚后双方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子和一辆车,并且双方共同生活期间,购买了其他家电家具。双方在一起共同生活4年后,双方由于感情不和,决定于2011年7月份办理离婚手续。双方在办理离婚手续中,对双方的财产的认定和分割产生了分歧。
【律师分析】
这是一起因夫妻双方对双方财产认定产生分歧而产生的离婚案件。
所谓个人财产,是指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对婚前财产或者婚后所得某些财产,由夫或妻一方占有、管理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和承担义务,以及就该特有财产的效力等形成的法律制度。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以及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因此,我国婚姻法律法规对夫妻双方的个人财产作了规定。
依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认定婚前财产为个人财产,婚后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在本案例中,李先生的个人财产包括其婚前购买的房子,车辆以及40万的存款,而季小姐的个人财产为30万的存款。他们婚后购买的房子和车辆以及其他家电家具为他们共同财产。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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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夏燕峰律师 单位:上海博拓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