宴请宾客醉死,该谁赔偿?


案情:

  201162日王先生之子满月,王先生在某酒楼摆酒庆贺,前来道喜的有百人之多,酒宴从中午12点到下午2点。宴会结束时,宾客蔡先生有些醉了,与其一同前来的同事何某、赵某遂与其一同打车回家,在路上赵某询问了蔡先生家里电话以后,打电话到蔡先生家,无人接听,赵某遂将蔡先生一同带回单位宿舍,到达后,将蔡先生扶到宿舍,后赵某回自己宿舍睡觉。晚8时许蔡先生妻子到单位宿舍找蔡先生,发现蔡先生已窒息死亡。后经法医鉴定,蔡某系醉酒死亡。蔡某死亡后,其妻子起诉要求王先生与死者同事赵某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合计36万元。

律师评析  重庆精睿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冉缤解析本案认为:

   首先,蔡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醉酒的危险性,没有控制饮酒,应对自己行为造成的后果承担主要责任。其次,王先生作为宴会的举办者,未能及时的发现蔡先生的醉酒行为,进而未能有效的保障宾客的人身安全,应承担次要责任。本案中,王某作为宴会的举办者,将所有宾客聚集一堂,即因该行为产生了安全保障义。其应保障宾客的人身安全,保障宴会的正常进行,其应及时发现醉酒的蔡某,并及时对其提供救助性为。但本案中王某作为宴会举办者,未能及时发现这一现象,故其应在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范围内,对蔡某死亡存在相应的赔偿责任。

    其三,关于同事赵某的责任问题。

  本案中赵某在发现蔡某醉酒后,积极联系其家人,在联系不上的情况下,将其送为单位宿舍休息。在通常情况下,人们对待喝酒的人通常是让其休息一下,睡醒了就好了,故根据通常,赵某已尽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在这种情况下,赵某对蔡某的死亡应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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