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付杰律师:爱碧丽产品之法律分析
【背景介绍】
随后是双方的一些相互声明和评议。
【张付杰律师分析】
从法律角度讲,张付杰律师主要分析以下几个问题:
1、爱碧丽公司是否存在?其与上海葡萄王企业有限公司什么关系?
张付杰律师:自本律师撰写本文之时,所传的“爱碧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并未在上海注册登记。微博“不老神话爱碧丽”由上海葡萄王企业有限公司申请认证,并认证通过,通过其发布信息。从这些行为可以看出爱碧丽与上海葡萄王企业有限公司存在代理关系(但上海葡萄王企业有限公司否则双方存在合作关系),其发布的“公司已经成立了”,而“爱碧丽”公司实际是于
2、爱碧丽产品的销售行为是否合法?
张付杰律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法律、法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若爱碧丽若确属在尚未领取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从事的销售行为的,该行为是违法的,工商行政部门应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应当依法予以处罚或者取缔。
3、爱碧丽产品广告是否存在虚假宣传?
张付杰律师:依据法律规定,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所谓的虚假宣传,可以理解为“广告内容是虚假的或者是容易引人误解的,一是指商品宣传的内容与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不符,另一就是指可能使宣传对象或受宣传影响的人对商品的真实情况产生错误的联想,从而影响其购买决策的商品宣传。”爱碧丽产品用林志颖(
4、若爱碧丽产品虚假宣传,消费者怎么办?
张付杰律师:依据法律规定,经营者对商品或者服务做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增加赔偿损失,增加的赔偿金额为价款费用的三倍,不足500元的,按照500元。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而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涉及关系生命健康商品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以及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服务的社会团体或个人,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承担连带责任。故若爱碧丽爱碧丽产品若不具有其宣传的保健功能,加上其利用林志颖明星来宣传,使受众对产品的真实情况产生错误的的联想,则构成虚假宣传,依法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