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有的海洋环境制度及其“仁慈”的技术标准,已经不能保证我们的环境安全。在没有有效修补之前就向康菲发放开工许可,无异于再一次将海洋环境安全置于风险敞口中!
文/冯跃威
2月16日,国家海洋局批准康菲石油(Conoco Phillips)在渤海的蓬莱19-3油田重启采油作业。公告称,经过排液泄压、维护治理等一系列整改措施,蓬莱19-3油田已恢复正常状态,具备正常作业的条件。它标志着漏油事故处理和对环境损害赔偿的终结。
2月18日,有《金融时报》记者立即撰文转述康菲的陈述,称2011年6月有两个地点发生溢油,导致700桶石油和2500桶油基泥浆流入大海。文章煽情地描述,康菲由此被创纪录地停产17个月,并因此被中国政府开出了针对石油泄漏污染的史上最大罚单,要求康菲和中海油支付17亿元人民币(合2.69亿美元),以赔偿溢油所导致的环境损害。同时,威胁性地指出“此次停产突显出该行业在中国面临的风险”。
蓬莱19-3油田漏油事故发生后,中国政府相关部委的确颁布了不少法规、规章、条例,试图封堵管理上的缺口。如《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全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重大海上溢油应急预案》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溢油应急响应执行程序》等,并在2011年11月正式启动了《全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重大海上溢油应急计划》。但没有对前期制定的相关国家标准进行修补和调整,一些标准依然存在重大的缺陷,会使上述立法努力化为低效或无效。
从立法的角度看,我们就没有从环境保护的初衷起步,始终为逐利的企业留有不法的机会和余地。比如,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起草的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排污的系列国家标准就是如此。规定在施工时,当回收水基钻井液、水基钻井液钻屑和非水基钻井液钻屑确有困难时,经所在海区主管部门批准后,污染物可向海中排放。这在立法基础的标准制定上就已经为企业污染环境打开了便利之门。再如国家标准GB18420.1—2001,对生产水的生物毒性也有容许排放的条款,如规定石油类、三级、一次排放允许值为每升小于等于65毫克;而2009年5月1日执行的《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GB4914—2008中规定,向海中排放的钻井液和钻屑三级含油量小于等于8%。
与中国立法标准相比。美国立法绝对不允许污染排放!只要有企业排放,就要受到严厉的处罚,且罚款由罚金和赔偿金两部分组成,前者是对污染环境行为的处罚,而后者是对环境污染修复的补偿。同时,还有高科技、权威的第三方损害监测、评估和新闻媒体监督等制度安排。
就因如此,到目前为至,BP为墨西哥湾漏油事故拨出了420亿美元的准备金,其中已支付了包括清理费用和赔偿金在内约320亿美元的现金。但美国人还是不依不饶,多个州及地方政府针对2010年“深水地平线”(Deepwater Horizon)灾难再次提出了新损害赔偿要求,金额达到340亿美元。如果法院认定BP存在重大过失,再加上美国《清洁水法》(Clean Water Act)可能要缴纳的罚金,就可依照最大罚款上限去判决,数额将达到210亿美元,届时BP将为这起事故总计支付900亿美元以上的罚金和赔偿金。
美国人能够理直气壮进行处罚的底气除了来自于上世纪30年代以来其构建的价格型法律工具外,更为重要的是他们对上述事故有490万桶漏油总量的最终认定。反观中国,不仅我们环境安全标准不是绝对地禁止污染物排放,竟然“好脾气”到了“确有困难”时可以经批准向海洋排放,而且时至今日政府职能部门也都没能给出一个权威泄漏总量的认定,也没有聘请独立第三方对事故危害程度进行有公信力的评估和公事。除了“彻底清除”、“彻底封堵”等行政命令外,全凭康菲在国际上发表的3200桶总泄漏量和17亿元人民币罚款的情况介绍,隐含折算出了让世人同情的史上最高每桶53万元人民币的处罚来说事儿。
就因我国制度建设及其技术标准的落后,和对已有制度安排质量绩效评价的漠视,才使康菲之流污染了我们的海洋却还俨然成了让人怜悯的受害者!
其实,国家之间的竞争是制度的竞争、制度安排中技术标准的竞争以及监管手段的技术创新的竞争。从现有制度安排及其“仁慈”的技术标准看,的确已经不能保证我们的环境安全,在没有有效修补之前就对康菲发放开工许可,无异于再一次将海洋环境安全置于风险敞口中!
本文刊于《中国石油石化》2013年第5期,原名:漏油问政
已发参政议政篇:
雾霾问政:雾霾不是简单的能源消费结构问题
气慌问政:天然气汽车革命之惑
漏油问政:向康菲发放开工许可
向康菲发放开工许可
评论
9 vi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