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资本市场的“根本大法”《证券法》自颁布实施以来,除了2005年进行过大修之外,期间相关部门再无“动作”。而从2005年至今,市场产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无论是市场规模、机构投资者的发展,还是制度建设等诸多方面,都早已不可同日而语。
显然,现行的《证券法》已不能满足市场发展的需要。相反,某些时候甚至还阻碍着市场的健康发展。因此,对《证券法》再次进行修订,让其更加贴近市场,更好地为市场、为上市公司、为投资者服务,才是其中的应有之义。如果丧失了这一宗旨,任何形式上的修订都将是没有任何意义的。
2005年大修之后,《证券法》的实施情况到底如何,哪些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哪些方面需要进行拓展与创新等,早在去年中国证监会就开始进行评估。在综合多家单位、多方面的意见之后,最终形成了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建议,证券公开发行制度、证券私募监管、债券市场发展、场外市场建设、非公公司监管以及市场对外开放等方面应成为今后《证券法》修订的主要方向。
与2005年之前相比,目前的A股市场,新股已实行全流通模式下发行,但包装粉饰现象频频上演;PE/VC等私募基金日益庞大,但却不够规范;债券市场规模出现爆炸式增长;新三板发展如火如荼等,所有这一切,都对现行的《证券法》提出了巨大的挑战,实际上也在倒逼着《证券法》的修订。
毫无疑问,证监会评估报告所建议的修订方向明显是有的放矢,但其中却也忽视了A股市场的一重大弊端,亦即违规成本低的短板。而违规成本低的弊端,不仅招致市场的广泛质疑,也导致违规者在利益的驱使下,常常不惜铤而走险而损害中国资本市场的整体利益,反过来又影响到市场本身的健康发展。
龙年年末宣判的云南绿大地欺诈发行股票案,堪称A股市场违规成本低的“经典”。挂牌前三年出现连续亏损的云南绿大地公司,根本就不符合上市的条件,但其通过财务造假,最终“跻身”于资本市场。东窗事发后,绿大地前董事长何学葵通过股份转让的方式实现“金蝉脱壳”,并从中获取了巨额的利益。但对于这样一家通过造假实现上市的公司,《证券法》竟然无法责令其退市。因为《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已经发行证券的,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由于《证券法》只以“罚款”为主,不将责令退市作为最主要的处罚方式,导致绿大地成为又一家通过造假上市的公司。其实,监管部门于今年元月份启动的IPO财务核查,亦与《证券法》没有对造假者严惩密切相关。
应该说,《证券法》对市场还是能够产生威慑力的。著名的“5?19”行情启动初期,股指涨势如虹,但由于1999年7月1日《证券法》开始实施,导致其上涨的步伐戛然而止,个中《证券法》关于操纵股价的处罚,无疑令诸多投资者不敢“造次”。事实上,这就是法律法规在发挥着威慑作用。
因为制度建设存在缺陷,也因为监管部门执行不力,更因为违规成本低,才使A股市场的违规行为呈现出愈演愈烈的态势。革除这一制度弊端,《证券法》的再次修订将为我们提供最佳的机会,就看监管部门如何作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