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限售股问题需要“根”治


  全国政协委员、深交所理事长陈东征在今年“两会”期间曾表示,针对股东减持带来的解禁问题,应该从政策层面上,尤其是税收制度上进行设计。“政策上要鼓励持股时间越长,税收越低。但这需要各部门通力合作,希望财政部门能够给予相关的支持。”3月13日,陈东征理事长在《经济参考报》上发文,再次重申了上述观点,表示要通过优化所得税鼓励限售股长期持有。

  根据陈东征理事长的设计,在税率不变的情况下,对应纳税所得额采取按一定比例计算个人所得税。例如,作为一项阶段性安排,对于高管或股东IPO前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从解除限售之日起计算,持有一年以内减持的,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00%计算个人所得税;持有一年以上减持的,按应纳税所得额的75%计算个人所得税;持有三年以上减持的,按应纳税所得额的50%计算个人所得税;持有五年以上减持的,按应纳税所得额的25%计算个人所得税。即限售期满后继续持有时间越长,实际税负就越低。

  陈东征理事长的这一设计显然借鉴了个人红利税差异化征收的政策。但正如个人红利税差异化征收政策并不能真正鼓励投资者长期持股一样,陈东征理事长优化所得税的做法同样也不可能鼓励限售股长期持有。毕竟对于限售股的持有者来说,其套现所得到的利益是暴利,是其祖祖辈辈都不曾见到过的财富,落袋为安是他们的最好选择。也正是为了早日落袋为安,很多上市公司的高管,哪怕是某些企业的控股股东,也都纷纷辞职。因此,面对这种利益的诱惑,谁还在乎那份优惠的所得税呢?更何况目前限售股套现也不乏逃税的手段。在这种情况下,只要股票价格合适,限售股股东就会奋不顾身地进行减持。一些限售股股东之所以还在持股观望,是因为他们还在等待更合适的减持价格的出现,而不是为了等待三年、五年以后的税收优惠政策。所以试图通过优化所得税来鼓励限售股长期持有,这种做法的效果非常有限。这种做法只不过是给那些因为控股的需要、原本就没有减持意图的国有股股东送上一份“天上掉下来的馅饼”。

  因此,尽管陈东征理事长“优化所得税来鼓励限售股长期持有”的愿望是好的,但其效果却并不能看好。要解决限售股减持给市场带来的负面影响,关键还是要从“根”治起,限制限售股的数量。比如,对于首发上市公司,规定其首发流通股的数量不低于50%。这样就从总体上把限售股的数量控制在了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0%之内。同时规定,控股股东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不超过股本的30%(国有控股公司的控股股东,其持股可放宽到50%),超过部分的持股,一律转换为优先股。又如,规定控股股东持股只能通过网下协议转让的方式进行转让,不得通过二级市场或大宗交易的方式进行套现。如此一来,通过二级市场减持的限售股数量就大幅减少了。

  不仅如此,为了规范上市公司限售股持减,防止“一边是上市公司业绩变脸、一边是限售股股东大量出逃”,而将投资者风险转嫁给二级市场投资者的事情发生,管理层还可以就此作出规定,对于业绩出现变脸的上市公司,其解禁的限售股一律不得上市流通。这对于减轻限售股减持给市场带来的负面影响也有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