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招标乱象严重影响政府公信力


  为什么中国大陆拥有13亿人口的大市场,不少药品的中标价格,竟然比只有700万人的香港市场价格还要高出很多?显然是我们的机制出了问题。

  时值两会之际,医药界代表委员集体呼吁“取消政府主导的药品招标”。药品招标(近年来被称为药品集中采购)实施十多年,由于政府过多干预了本来市场可以自行解决的问题,使招标问题逐年积累和发酵,带来严重负面效应,政府不满意、百姓不满意、医院不满意、药企不满意,医药招标乱象也严重影响政府的公信力,必须改革。招标本来是国际上通行的一种比较好的市场化采购方式,但目前我国政府包办的药品招标政策严重异化,成为世界上绝无仅有的药品进入市场的“二次行政管制”,实质上是把药品进入医疗机构使用的正常市场行为变成了行政审批,并且同种产品不同区域(省、区、市)年年审批,招标主管部门成了药品领域的最大审批权机构。

  有关部门应尽快切实落实十八大提出的要求“深入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性政府。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继续简政放权,推动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 必须尽快改变由政府统一包办招标的模式,变成由政府来制定规则,提供服务并监督公平交易,具体工作交由买卖双方自行负责价格谈判、采购及付款。发挥市场竞争机制,鼓励医疗机构自发的联合采购,促进现代医院管理及内部监督机制的建立,确保惠及百姓。

  香港公立医疗系统,百姓就医付费模式决定了不论门诊或住院,药品对医院来讲都是“成本”、是“费用”,当把药品在医院中由利润来源改变为费用成本,公立医疗机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则充分调动医疗机构管理者自己主动严格控制医生处方行为的积极性,通过合理诊疗有效降低药品费用。香港实行政府医疗总额预算管理,由第三方机构—医管局(需要说明的是香港的医管局并不是政府部门,类似于医院管理总部)统筹管理公立医院的人员、运营和收支。医管局在统一的药品集中招标或议价采购中充分利用香港医疗机构较高的国际影响力,并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做足功课,大幅度压缩进口专利药价格,对专利过期药品也在确保等效性和不牵扯专利纠纷的前提下,优先选择仿制药,并用仿制药大幅压低过期专利药价格。同时,医管局的集中采购也层次分明,全系统年用量100万以上的药品由医管局集中招标、以量取胜,统一签订2年的采购合同,先从费用大头上控制;100万以下、5万以上的药品由医管局谈判确定供应商和采购价上限。医院在执行采购时还可通过缩短支付期等获得一个更低的采购价格。确保医管局保证香港居民医疗保障服务水平不断提高的同时,保证医管局和各联网、各医疗机构医疗费用支出在预算之内。

  科学完善的医保支付机制,将责任和利益统一,可使得医疗机构在宽泛的健保支付药品目录下,多首先选择疗效质量有保证和成本效益比较高的一线用药,临床允许的情况下也会多选择仿制药。在此状况下,政府或保险人无需再过多干预医疗机构的采购行为,医疗机构是药品招标采购的当然主体,医药分业的问题也可以自然的得到有效促进。在医药分业的国家或地区,医院只采购占全部药品消费比重不大的住院用药(德国10%、法国25%、韩国28%),而多数国家健保机构是通过总额预付、门诊按人头付费、住院按病种付费等健保购买服务的机制和市场化竞争,使得公立医院学会合理地控制运营成本,主动降低药品在诊疗中的成本。

  国际通行的药品招标采购一般是医疗机构为主体的团购行为。实行全民健康保险的国家和地区如德国、法国、日本、韩国和中国台湾地区,保险人或政府健保管理部门基于保证医疗保障水平稳定提高,同时要严格控制医疗费用增长的责任要求,会参照国际药品平均价格和市场交易价格严格控制、不断调低进入健保用药目录的药品支付价格基准(或参考报销价格),在科学评议、共同协商的基础上严格规范针对不同疾病、不同人群、不同病程等各种情况下的门诊处方用药、处方量和住院治疗周期、治疗费用等。逐渐被各国采用的医保总额支付管理,进一步加强了对医疗服务区域乃至医疗机构医疗费用的增长约束。医疗机构或医生通过处方药品获取规定报酬以外利益的空间几乎没有。国外虽然医疗机构也会联合或单独招标采购(公立医疗机构按照政府或公共采购相关法律一般须通过公开招标采购),但多是通过集合各家采购量或缩短货款支付期换得一定额度的折扣或返利。原则上政府或健保机构也会把医疗机构采购和健保支付价格的差额留给医疗机构(韩国由保险工团返还一定比例)。

  简单的说,人家招标是因为药品的利益空间太小了,希望通过联合招标集合采购量挣得一些利益空间或返利;反观我国的医药招标,是因为药品价格空间太高了(近年来价格虚低问题并存),为了降低药价挤掉药品价格中的“水分”,而某些地方政府部门,以“砍价、压价”的二次市场准入管制方式片面求政绩(导致药价虚低中标),却又可以以“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幌子搞寻租(导致药价虚高中标),所以药品“价格虚高谋百姓财”与“价格虚低害百姓命”并存,乱象丛生。

  医疗机构为主体的药品招标采购,形式可以是多样化的,可以是同一系统或多个医院的联合招标采购,也可以是一个医院、一部分用药的招标采购,或者是像美国那样委托第三方采购机构(GPOs)采购(许多社会药品零售机构也会联合招标采购或委托第三方机构采购),但无论何种形式的采购,其目标都落在以合适的价格、采购合适的药品,同时获得合适的附加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