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弄清政府的职能是什么,后再谈职能转变


先弄清政府的职能是什么,后再谈职能转变

 

 

宋公明

 

 

政府的职能是什么?这个问题说简单也很简单,就是法律规定的职责和权限。也就是说政府的职能是法定的,是不能随意变更转变的。

 

 

打开任何一个政府机构的网站,都能在显著位置看到公布的机构职能。例如国家环保部的职能共有十三条,其中第一条是:负责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基本制度。拟订并组织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政策、规划,起草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组织制定各类环境保护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按国家要求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重点海域污染防治规划,参与制订国家主体功能区划。

 

 

环保部机构的设置和公布的职能是怎么确定的?是凭空想象出来的吗?当然不是,而是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设置和制定的。

 

国家环保法第七条规定 国务院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九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第十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一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监测制度,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

 

等等。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就是法定的机构,至于叫什么名称并不重要。事实上,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曾经叫过国家环保总局,后来改为国家环保部。但是其职能,仍然是原来的那十三条。

 

政府机构的职能,无非就是行政立法,行政监督,行政审批,行政执法,行政奖励,行政处罚。这些职责和相应的权限是法律规定的,是在机构设置时就确定下来的。每次机构调整,都要有三定方案,即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这三定是统一的整体,有了职能,就要有机构;有机构,就要有人员编制。而一旦三定确定下来,就要有稳定性,就不能随意改变,要改变,也要经过法定的程序。不管是谁,在担任某个职务时总要搞清楚自己的这个机构如职能是什么?权限有多大?自己的任务是什么?责任是什么?如果这些都不清楚,岂不是糊涂官吗?

 

 

多年以来,一直强调要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既然政府机构的职能是法定的,那么政府机关的行为就应当限制在其职责和权限范围之内,并且必须认真切实有效地依法履行其职责。例如环保部,充其量不过是十三条职能,分解到各个司局,每个司局也就是一两条而己,任务明确,岗位明确,责任明确,依法履行这些职责又有多大的难度?例如行政审批这一块,现在各级政府都设立了行政审批大厅,集中办公,程序公开。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就在规定的期限内批准,不符合的就打回,有个初中文化程度就能胜任。而且现在已经可以能过网络申报了,可以实现远程化无人化自动化管理。

 

政府职能要说复杂,确实也很复杂。因为有人一再鼓吹政府要转变职能,这样问题就复杂起来了。本来依法行政,按照法定的职能办事,这是很清楚很明白的。但是又说要转变职能,又不知转向何处,问题就复杂化了。政府机构不去履行法定的职责,离开法制的轨道运行,各行其是,敢能不混乱?

 

例如环保法第八条规定: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可是在实践中这条规定可曾见到过具体落实的事例否?有的民间环保人士不仅没有受到奖励,反而遭到阻挠打击。

 

 

又如环保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政府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实践中这一条又落实得如何?媒体报导过的那些重大污染事故,责任单位受到罚款处理了吗?责任人受到行政处分了吗?

 

不仅环保法是如此,其他行政法规的落实情况也是一样。有法不依,有令不行,法定的职能不去认真严格地履行,却要高喊什么转变职能,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岂不能了空话废话?

 

 

有人说什么政府机关办事有“玻璃门”“弹簧门”现象,如果真的依法行政和依法办事,怎么会有这些现象?要改变这种现象,也应当是强调依法行政和依法办事,而不是要求政府转变职能。如果政府职能可以根据某些人的喜好转来转去,那政府就成看人兑汤的王小二开店了。有人说政府机关“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这其实是个作风问题,与职能无关。如果真的是依法行政和依法办事,该办的办,不该办的坚决不办,办事人员的脸色如何并不重要,百姓也不在乎。相反,如果满脸堆笑,说得比唱得还好听,但是该办的没好处就是不办,有了好处不该办的也办,这才可恨可怕呢。

 

 

据精英们专家们学者们说,政府机关和官员们应当遵循“法无明文不可为”的原则。也就是说,一切行政行为都要有法律依据。那么请问,政府转变职能的法律依据何在?放着法律规定的政府网站上公开宣布的职能不去认真切实有效地去履行,那么到底要把政府的职能转变成什么玩意?是不是要把人民政府为人民服务的职能转变成为老爷服务,转变成为人民币服务,转变成专们为他们少数人的利益服务,实行官商官知相勾结?

 

 

2013-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