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离婚的点点滴滴


     一、离婚登记的机关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夫妻双方均为中国公民,自愿离婚的,凡是符合法定条件者,都可以通过行政登记程序办理离婚登记。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慎)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掳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离婚登记按地域管辖原则进行管辖。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二、登记离婚所需的证件和证明
    根据现行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当事人申请登记离婚,应当持有下列证件和证明共同到一方当事入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薄、身份证;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于女抚养、财产协商一致的意见。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2)项、第(3)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三、登记离婚的程序
    按照现行《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有关登记离婚程序的主要内容如下:
    1.当事人申请。当事人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由于离婚是一种重要的身份法律行为.因此当事人离婚,必须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申请时应持双方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等证件和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2.婚姻登记机关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应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查明当事人所携带的证明和证件是否齐全,当事人是否符合登记离婚的诸项条件。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如查明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1)末达成离婚协议的;
    (2)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3)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3.离婚登记和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经过审查,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四、附条件的离婚协议
    离婚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从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来看,它属于双方行为、身份行为,而且是典型的要式行为。我国民事立法虽然原则上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依民法学理的通说.离婚行为应届于不许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离婚这种民事法律行为依其性质用于必须即时的发生确定的效力的法律行为。离婚行为不允许处于一种效力极其不稳定、不确定的状态。所附条件使得本应确立的夫妻法律关系变得无法确立,这不仅违背了离婚的法律性质,而且使得配偶双方当事人的地位无法安定。因此,离婚这种法律行为不允许附条件。比如当事人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离婚后一方不得再婚或者不得与待定第三人结婚等。如果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附加条件.作为同意离婚的附加条款或者前提条件,婚姻登记机关应指明该协议离婚行为的违法性,告知当事人取消所附加的条件,否则,应当认定双方未达成离婚协议,不于受理其离婚请求。
    五、附期限的离婚协议
    在民事法律行为中,当事人可以约定一定的期限,将其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发生或终止的条件,这种民事法律行为即为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我国现行立法对于登记协议离婚等类似的身份行为没有做出任何明示性的限制性的规定,但依民法学理论的通说,身份上的法律行为既不允许附条件.也不允许附期限。因此,离婚协议中也是不可以附期限的。
    如果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附加期限,作为婚姻关系效力终止的附加条款,婚姻登记机关应指明该协议离婚行为的违法性,说服当事人取消所附加的期限条款,否则.应当认定双方未达成离婚协议,不予受理其离婚请求。
    六、离婚登记后当事人后悔的
    离婚证是婚姻关系已经合法解除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在办理离婚登记、领取离婚证之后,当事人如果反悔.要求人民法院给予重新处理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规定,根据当事人反悔的内容,应区别不同的情形处理:
    1、当事人就离婚反悔的,即不愿意离婚,要求恢复婚姻关系的,因离婚证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其婚姻关系已经依法解除,如果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复婚登记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如果一方反悔的,应当向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解决,婚姻登记机关未发现订立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请求。    ”
    2、当事人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3、当事入就子女抚养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畅销子女抚养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子女抚养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或者不具有变更子女抚养的正当理由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