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大学在其校园内的公告栏里张贴了校方下发的《2013年春季学期本科学生学籍处理标准及要求》的通知,并根据通知精神同时做出了对该校368人提出成绩警告,另外对97名学生做出了退学决定,理由是“警告甚至多次警告,成绩依然很差”、“不及格学分超过25”、“年平均学分小于25”等等。
对于山东大学劝退学生的做法,有舆论质疑学校对学生不负责,一方面,学校是否认真教学、尽到了育人的责任?如果平时管理松懈,不严格要求学生,却对学生开出“劝退令”,做法太过简单、粗暴;另一方面,被劝退的学生未来怎么办?他们如果还想接受全日制高等教育,必须重新参加高考,如果不重新高考,有的学生可能就此失去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劝退变相剥夺了他们的受教育权。
其实,从保障大学教育质量出发,大学是应该有淘汰的,我国大学淘汰率低,一名学生考进大学不出意外都可以混到一张文凭,被认为是我国大学教育的严重问题之一。可是,为什么大学真对学生进行淘汰,却引起争议呢?
这和我国缺乏学生退出机制有关。在国外,学校淘汰学生,是很正常的,这是实行“严出”、保障学校教育质量、品牌的基础,事实上,不但有学校淘汰学生,还有学生“淘汰”学校——如果学生对学校教育质量、教育服务不满,可以随时选择转学,申请到另一所学校。简单地说,“退学”其实是高等教育的市场选择机制。
但我国大学的招生,实行集中录取制度,学校没有招生自主权,只是被动地接受教育考试部门的投来的档案,进行录取。这意味着,高考录取变为一种“行政许可”——学生高考填报了某所学校志愿、达到某一成绩,按规定必须录取。而进入大学之后,学生的学籍实行“一个萝卜一个坑”式的管理,学生在校内转专业都难,就更不用说转学了。这样的招生、培养管理制度,使大学很难“淘汰”学生,也使不少大学生对大学很不满,却只有无奈地选择忍受下去。一个事实是,哪怕一名清华学生,他读到三年级时退学,也不能转到另一所大学求学,想读书的话,只有选择出国,或者重新参加高考。高度计划的教育管理方式,制约了大学教育质量的提高,学校对学生普遍要求不严,实行“宽出”,学生中混文凭的也不在少数。
近年来,被退学学生起诉大学的事接连发生,他们的共同理由是,退学剥夺了他们的受教育权。按照我国当前的入学制度和学籍管理制度,这一理由在一定程度上是成立的。——大学当年录取是按行政规定录取的,有何权力淘汰学生?被退学的学生继续求学的道路很不通畅,教育机构难道不对他们的未来着想?而在国外,学校淘汰学生,并不会演变出剥夺受教育权的问题。
首先,大学入学实行自由申请,学生和学校双向选择,在选择过程中,学校会告知学校的培养要求、规定,如果不接受这种规定、要求,学生完全可以不选择这所学校。包括达不到学分要求被淘汰,在学生入学时就知道了。而我国却没有学生和学校的双向选择,学生报考学校时只想着怎样被这所学校录取,而不是拿到多所大学录取通知书再做选择。因此,时常有学生(和家长)在被退学时质问学校,我们从来不知道有这一规定。
其次,学生在求学期间,可以自由转学,这意味着学生被学校退学后,他们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并没有受到限制——只是失去一校的机会而已——而且,如同当初入学是学生和学校双向选择的结果一样,退学也是学校和学生双向选择的结果。这会促使学校重视提高教育质量,也要求学生认真求学。
教育部的数据显示,我国每年退学的大学生达到16万,这不是一个小数目。面对这种情况,我国有必要探索建立学生退出机制。这一机制,甚至是应对即将到来的高等学校破产危机的必然选择——由于生源减少,少数高校将面临破产关门的命运——如果一所学校关门,这所学校在读的学生怎么办?目前,这是通过行政安排解决的,但如果学校增多、学生数量大,就很难妥善解决,适合的处理办法是,建立学分互认和自由转学制度,学生可以以自己的学分申请转学到另一所学校,这是促进学校提高质量度过危机的办法,也是解决学生去路的办法。
“退学”应是一种选择
评论
编辑推荐
11 vi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