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商业保理公司的条件


   根据商务部《关于商业保理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天津颁发了《商业保理业试点管理办法》,上海《浦东新区设立商业保理企业试行办法》。《商务部关于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深圳市、广州市试点设立商业保理企业的通知》,自2013 年1 月1 日起,允许港澳服务提供者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或外资企业形式,在深圳市、广州市设立商业保理企业。
一、天津
根据《天津市商业保理业试点管理办法》要求,设立商业保理公司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主出资人应当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且在申请前1年总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
  (二)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且来源真实合法。内资公司注册资本由投资者一次性足额缴纳,外资公司注册资本缴纳期限按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三)商业保理公司应当拥有2名以上具有金融领域管理经验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高级管理人员,拥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合格专业人员;
  (四)支持有实力和有保理业务背景的出资人设立商业保理公司,推进保理市场主体多元化,其中境外投资者或其关联实体应当具有从事保理业务的业绩和经验;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设立商业保理公司应当向审批部门报送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投资各方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公司章程(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还需提供合同);
  (四)投资各方的注册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五)主出资人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
  (六)高级管理人员情况表;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八)股东承诺书;
  (九)审批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 设立商业保理公司,应当经滨海新区商务委员会初审同意,报市商务委批准后,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市商务委应当同时将批准情况抄送市金融办等相关部门。
二、上海浦东新区
根据《上海浦东新区设立商业保理企业试行办法》,在上海浦东设立商业保理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商业保理企业应至少拥有一个投资者或其关联实体具有经营商业保理业务或相关行业的经历。
(二)商业保理企业的投资者应具备开展保理业务相应的资产规模和资金实力,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善的风险内控制度,近期没有违规处罚记录。
(三)商业保理企业在申请设立时,应当拥有两名以上具有三年以上金融领域管理经验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高级管理人员。
(四)商业保理企业应当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不得低于20%,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
外国投资者以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合法获得的境外人民币及其在中国境内获得的人民币利润或因转股、清算等活动获得的人民币合法收益出资,中国投资者以人民币出资。
(五)商业保理企业不得混业经营。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六)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风险评估、业务流程操作、监控等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