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言雷语]旅游功能区与旅游功能分区、旅游主体功能区有何不同?


[雷言雷语]旅游功能区与旅游功能分区、旅游主体功能区有何不同?
 
与旅游功能区相关的两个概念是旅游功能分区和旅游主体功能区。
旅游功能分区是为了合理分工、扬长避短,根据区位条件、资源禀赋、开发潜力、市场基础,结合大区旅游资源布局特征和既有的旅游产品体系,充分考虑旅游资源的空间分布规律进行的旅游区划。旅游功能分区的结果就是划分出一些旅游功能分区。例如,云南省分为滇东北红土高原旅游区、滇东南喀斯特生态文化旅游区、滇西火山热海边境旅游区、滇西南澜沧江-湄公河国际旅游区、滇西北香格里拉生态旅游区、滇中大昆明国际旅游区,这其中的“旅游区”实际上就是“旅游功能分区”的含义。“旅游功能分区”一词在旅游规划中应用较多。
旅游主体功能区是指借鉴主体功能区的分类方法,根据特定区域的自然资源条件、环境状况和地理区位,并考虑到旅游资源开发现状和旅游业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而划定的具有特定主体功能、有利于旅游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能够发挥最佳效益的区域。可以看出,旅游功能分区是从战略发展与管理的角度、根据在旅游发展中担负功能的进行区划,旅游主体功能区主要是出于空间管治与协调发展的需要、参照主体功能区的划分标准和设置方法确定的,而旅游功能区是为了破解管理体制、提升产业素质而设置的产业功能区,三者在出发点、目的、性质上有着明显区别。(资料来源:李庆雷.旅游功能区若干问题简论[J]. 三峡大学学报(社科版),2013,35(3):47-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