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人社局微博称:(化六建)“计算确实有问题”
精细管理工程创始人刘先明
2013年7月10日
7月6日,本人在网上发布《可笑!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竟不会算旷工天数》一文,其中写道:
在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襄中民一终字第152号)里,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并写道:
2002年7月,化六建公司制定并下发的《办法》明确规定了对不回单位报到的大学毕业生按旷工进行考勤,连续旷工15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日的,将解除其劳动合同关系,化六建公司也将《办法》的内容告知了刘先明,并于同年8月初向刘先明送达了上岗通知书。
上岗通知书明确载明从2002年8月6日起,如刘先明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化六建公司将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刘先明明知《办法》以及上岗通知书的内容,但其于同月5日、6日报到两天后,未经化六建公司同意擅自离开化六建公司,至同年10月30日,已连续旷工达80余天,化六建公司于同年10月30日以刘先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众所周知,所谓旷工,是指正常工作日职工不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缺勤。
然而,2002年8月7日——31日:自然天数是25天;工作日是18天。2002年9月1日——30日:自然天数是30天;工作日是21天。2002年10月1日——31日:自然天数是31天;法定节假日有3天;工作日是20天。
如果从2002年8月7日算到2002年10月30日,自然天数为86天,连续工作日应为59天。如果要算这期间的连续旷工天数,那也是连续旷工59天,怎么会有连续旷工达80余天?
化六建公司因为受涉入三一“行贿门”的“总经理”刘佑锟当时的操纵,恶意解除本人劳动合同,在做假的慌乱中,算错了本人连续旷工的时间。可是,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却偏信、偏袒化六建的做假和恶意,也把化六建错算的连续旷工时间写进《民事判决书》,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你们也太可笑了!
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你们如果还觉得不够可耻的话,可以教唆化六建继续恶意做假,做出刘先明2002年8月7日——2002年10月30日连续旷工80余天的证据出来。
7月9日13:59、14:00,本人在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微博发布的一条有关劳动保障的微博后留言两条:
一、刘先明: 7月6日,《可笑!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竟不会算旷工天数》一文在多家网站发布,请在百度搜索、看真相。
二、刘先明:7月7日,本人在国家信访局网上投诉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偏信化六建的违法行为,7月8日,国家信访局就有了回馈。国家信访局对于这一件投诉,有这么快的回馈,我认为,最大的好处就是:通过网上投诉,有的投诉能降低投诉者的投诉成本,投诉者可以不亲自到国家信访局投诉,也能起到投诉的效果。
7月9日17:56,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其官方微博回应称:计算确实有问题!
看到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回应后,我又留言:
之所以计算有问题,是因为当时化六建公司受个别用心不良的人的操纵和误导,存心想恶意解除本人的劳动合同,露出了恶意的马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