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从来都不是救世主,把律师当大救星是可笑的幼稚的愚蠢的,当然,我这里不全指梦鸽,众人皆然。即便是在法律至上的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律师也只是辅助的法律角色,在我们国家,呵呵,律师本质上只是掮客。
所以在中国,把律师太当回事是更加的可笑幼稚愚蠢。具体到李某某轮奸案,证据链已然形成,也就是所谓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司法机关依然胸有成竹,“天塌不下来!”几乎可以断言:李某某轮奸案早有定数不可更改。
其实律师也是这么看,不然也不会有两任律师辞职。兰和大律师想必也会这么看,如果没有他的辉煌经历:他做过药庆卫的律师和赵登用的律师,出尽了风头。当一个人“创造”了一些奇迹之后,他会膨胀的,例如古代的帝王,如果有人说“陛下,您能活一万岁”,他都未必不信以为真;例如兰和大律师,当有人说“只要您出马,无论是什么案件,必定一马平川马到成功!”兰大律师恐怕会呵呵一笑说“虽然如此,我却未必出马”。
于是,才有了下面的对话:
新京报:你怎么看网络上的评价?很多人都提出来那条短信是重磅炸弹?
兰和:你是不是发现我出来之后将这个局势稍微逆转了一下?
呵呵,兰大律师有点答非所问啊,这么急于炫耀自己的雄韬伟略吗?可是大家仔细回忆这几天的事情,兰大律师的雄韬伟略又表现在哪里呢?用放大镜和显微镜看看吧,不然看不清滴。
这么猴急的表现自己有点滑稽,更有邀功的意思,是说给梦鸽听的:你看你看,京城名牌大律师啊,老将出马一个顶两,你的银子没有白花吧,找我你算找对了!
梦鸽找兰大律师担任家庭法律顾问,不但是李某某轮奸案的法律顾问,还是一切事物的法律顾问,是法律总顾问。家庭法律顾问是个有点新鲜的东东,过去叫师爷幕僚,是一个奴仆的角色,当然现在不是了,可是一个京城名牌大律师做某个家庭的法律顾问还兼任传声筒的角色,是不是有点屈尊屈就了?要不就是赏的银子太多,砸的有点头晕眼花,糊里糊涂就答应了。“财帛动人心”,古人诚不我欺也。
兰大律师不是李某某轮奸案的代理律师,他负责社会舆论这一块,他负责统筹全局坐镇指挥,运筹帷幄之中决胜法院之外。果然,他一出手便不同凡响,他暗示现已明示受害人杨女士设了圈套,这个案件是案中案局中局,杨女士是加害人而不是受害人。
在“清华教授”“舍生忘死”的冲锋掩护下,兰大律师安全的实现了论调的转变,无论事实如何,他终于可以这么说了,他这么说并没有受到多大的指责。有“清华教授”为他“遮风挡雨”,兰大律师果然有点狗屎运!这好像也就是他说的“局势稍微逆转一下”吧?
兰和大律师或将是个笑话,不仅仅表现在什么劳什子家庭顾问上,搞得洋不洋土不土中不中西不西,对李某某轮奸案不问而问问而不问,什么什么似的。还表现在他高兴过早,浮躁浅薄肤浅,这才哪儿哪儿啊?就要显摆邀功,结果出来了吗?李某某出来了吗?如果李某某最终还是锒铛入狱,你今天的表演岂非让梦鸽更加痛恨和不耻?
我们来做一个假设,仅仅是假设:杨女士是陪酒女,事后也有人给李双江发了短信,杨女士也确实想私了来着,即便这些都是事实,甚至连李某某五人给杨女士两千元也都算是事实——又怎么能改变强奸轮奸的事实?强奸就是强奸,强奸和之前的人和事没有关系,和之后的人和事也没有关系,只和当时的情形有关,只要当时你强行和杨女士发生了关系,你就是强奸!
所以问题的关键不在是不是陪酒女,也不在在短信,更不在短信写了些什么,是谁发的,要没要钱——而在于当时有没有强奸和轮奸。
兰和大律师,你说对不对?
兰大律师对这些细节斤斤计较洋洋得意甚至不可一世,是缺乏法律素养吗?是看不到问题的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的愚蠢吗?还是基于某种策略的需要?企图混淆视听浑水摸鱼呢?大言炎炎舌灿莲花的兰大律师,请你回答一下。
所以,李某某轮奸案很简单,远远不是看起来的那么复杂,只要证明当时强行发生性关系就行,怎么证明也很简单:杨女士挨了打受了伤。
如果是卖淫嫖娼,事先谈妥,性交完毕付钱了事,需要殴打陪酒女或者妓女吗?莫说殴打她们,恐怕连裤子都不用你替她们来脱,她们脱的比你还快,你动作慢了她们还会催你呢?
所以殴打就是强奸的证据,即便是妓女,钱没谈妥就霸王硬上弓也是强奸!殴打后霸王硬上弓更是强奸!除非一个女人在清醒的状态下愿意让你日,不然怎么都是强奸!强奸就是这么简单,这就是传说中的强奸。
所以,李某某轮奸案没有什么悬念,兰大律师不会扭转这个局面和结果,他只能在这个过程中这样那样的表演一下,赚几个眼球,自恋一把,糊弄和忽悠梦鸽一回:顺便发一笔横财。
兰大律师是不是以救世主自居我不知道,如果他想通过此案再战江湖风云再起独霸天下,那就注定要失算了,多少年了,他还不清楚自己的角色吗?一个大律师或者小律师,只要你是个律师,在中国你就是只狗,骨头的大小取决你咬人的积极性和能不能拉来漂亮的小姐。
如果他想扭转乾坤,把死人说活,把死马医成千里马,把杨女士弄成小白菜或者窦娥,兰和大律师,你只能能得到一个可笑讽刺的背影。
哦,对了,你还能得到一笔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