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归何处


法治文明的社会,代表国家行使宪法赋予的行政管理、行政规划、行政决策、行政协调、行政执法和接受民主监督的政府行政官员,代表国家行使宪法赋予的审理和判决权的法院法官,代表国家行使宪法赋予的公诉和法律监督权的检察院检察官;和保卫国家主权,维护国家领土、领海、领空完整,保护人民在和平环境建设、发展、生活的军队将士一样,享受纳税人直接和消费者间接积累的财政,情理法理,应为国家为社会为百姓,不应以权谋私,不应以权代法,更不应像封建皇权社会和资本社会形成即得利益集团;因为国家的财政来自纳税人直接和消费者间接的积累,就是国有大型企业的税费,存在市场和价格的垄断;应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同时应利之于民,惠之于民,福之于民;国家的财政,是政府依法征收,不应是贪腐裸官随意存取的银行客户,更不应是贪腐裸官贪污、贿赂,或任意消费、无度挥霍、无节制的浪费,或随时提现、转存、分红、赠送、转让的股份;情理法理上,纳税人和消费者是公职人员无后顾之忧的衣食父母。

面对社会上有关个人之间、企业之间、个人与企业之间、个人与政府之间的利益方面,合法权益方面,人的尊严方面,政府依法行政,法院依法审判,检察院依法监督,让社会公平正义,让公民有尊严幸福!

百姓居住的房屋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两证登记的内容是持有人的财产的合法证件和法律凭证,也是房屋价值不可分割的整体;两证上有文字明示:房屋所有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受《宪法》、《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的保护,同时受《物权法》、《合同法》和相关不断健全完善的法律法规的保护;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上登记的内容是持有人的权利、权益、价值认定、价值保障、收益的合法证件和法律凭证;情理法理,地方建设和发展中的征地拆迁,应是改善百姓的居住条件、居住环境,同时改善百姓的生活水平、生活质量;地方政府的征地拆迁,应是行政管理和行政协调,地方政府的行政官员不应是商人只顾眼前利益最大化,不顾区域内同物应同等价值的客观事实,没有任何证件和文书,调动公安、城管、武警等行政强制执行,或法院、检察院等的司法强制执行,是职务行为的违法犯罪;地方政府征收是商业街建设,商业街两旁是商业开发,企业家、商人、创业者,应该向市场学习,才不会让市场后浪推前浪,经受市场的大浪淘沙;有两证的房屋按棚户区的棚户评估房屋价值,存在低估;评估房屋应有房屋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分类明细,和有关区域内的商品房和出租屋、土地转让的参与价格;出现只收取房屋所有权证,不收国有土地使用证,是否没有补偿国有土地使用证上登记的面积、使用年限等价值;出现法院按传票上的日子开庭,普通民事案六个月后不见判决书;百姓面对几百穿制服的公职人员的职务行为的联合执法的群体强制执行,毁坏受法律保护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上登记的面积、使用年限、未登记建筑的认定、居住的房屋等合法权益,还有房屋内的合法财产;强征强拆中出现的自残身体和不顾生命宝贵的自焚是弱者的无奈。在人数和法理上,法庭审判长的法官实施强制执行,和现场穿制服的公职人员,没有任何证件和文书,存在群体职务行为违法!造成财产损失、人员伤亡,存在群体职务行为犯罪!百姓面对眼前有几百穿制服的职务行为违法用什么保护财产安全、生命安全,还有合法权益;百姓一家一户面对几百穿制服的公职人员的联合执法的群体职务行为用什么自卫!受《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保护的合法财产、合法权益都不能依法维护,百姓用什么保护财产安全、生命安全、合法权益;百姓怎样面对行政官员的职务行为的行政违法和行政人员、司法人员联合执法的群体职务行为的违法犯罪!

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中有:禁止将因城市道路拓展、历史街区保护、文物修缮等带来的房屋拆迁改造项目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完善安置补偿政策。棚户区改造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由棚户区居民自愿选择。各地区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安置补偿办法,禁止强拆强迁,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对在棚户区改造及安置住房建设、分配和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地方政府征地拆迁中的行政或司法强制执行,有廉价获得土地使用权挂牌高价转让,土地的增值有多少用于征地拆迁补偿,土地的增值应占多少比例用于征地拆迁补偿;有网友在一文的跟帖留下:土地是中华民族生存的根本

地方政府征地拆收中的行政强制执行,是行政案,进户征收人员,没有按行政程序,和不见行政文书,应是职务行为的行政违法;地方政府征地拆收中的司法强制执行,法院收到地方政府临时机构房屋征收与补偿指挥部的民事起诉状,没有调查,没有调解,没有按传票上的开庭和申诉、举证,辩护等,法庭审判长签发民事裁定书,不见法院院长签字的执行文书,法庭审判长实施强制执行,应由法院执行法官实施强制执行;现场有穿制服的公安、城管、武警等,没有穿制服的执法人员翻墙用粗钢筋撬防盗门和木门强行非法侵入、私闯民宅,这些是职务行为的司法审判违法,和司法执行违法。从发生的事件,根据宪法和有关行政、民事、刑事诉讼,造成了财产损失、人员伤亡,应是刑事案,同时追究民事责任。地方政府的行政强制执行,或法院的司法强制执行,对百姓一家没有任何证件和文书,令法律失去尊严、司法蒙羞、正义受损!还有社会的公平公正!

按宪法和相关法律的规范规定,行政强制执行、司法强制执行,如果没有任何证件和文书,存在违反行政程序、违反司法程序,司法审理判决违法、司法执行违法;视同行政人员的职务行为行政违法,司法人员滥用职权违反司法程序的司法审理判决违法,强行非法侵入、私闯民宅的司法执行违法,属于职务犯罪!根据宪法和有关行政法、民法、刑法,应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强制执行、司法强制执行,应该有检察机关在强制执行时,和前后的全程法律监督,对行政强制执行违法,司法强制执行违法,检察机关及时向法院提起公诉;如果行政人员的职务行为行政违法,影响行政官员和行政执法人员的形象,也影响地方政府的形象;如果司法人员的审理判决违法和司法执行违法,影响个人的形象,也影响法院、法官、法院执行人员、检察执行人员的形象。

网上的文字、图片、视频中地方的强征强拆,公安人员代表政府应保护百姓的财产安全、生命安全,法院法官代表国家行使宪法赋予的依法审理权和判决权,检察人员代表国家行使宪法赋予的公诉权和法律监督权。还有人大、政协,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媒体报道的依法民主监督!由于一些行政官员的职务行为行政违法在先,一些司法人员的审理判决违法和司法执行违法在先,百姓面对地方政府、地方法院、地方检察院的联合执法的群体职务行为的违法,不能申诉、立案、开庭、举证、辩护等,只能选择上访寻找不畏强权、为民申冤、公平正义的包青天!是百姓的无奈!是法律的悲哀!

唐慧为受害儿女的上访、立案、劳教,法院判赔偿;江西宜黄钟家因地方政府拆迁的逼迫发生一死两伤悲剧,母女至今住院治疗;赵作海的冤案有屈打成招,幸是“死者”回村,才释放并获赔偿;张高平叔侄的强奸冤案,有亲人上诉,有检察人员行使法律监督,才获自由并申请国家赔偿;曾成杰的民间集资有地方政府鼓励,公职人员大规模参与,城市建设和矿产基础,换地方官员以非法集资罪起诉的经济案判死刑,法院执行时没有告知家属和子女;冀中星因个人伤残上诉法院判败诉,上访申诉转地方办理,出现用钱救助承诺不再上访,后发生在北京机场事件;这些公开的新闻报道,有多少想过:普通平民百姓依法维护财产安全、生命安全、合法权益、基本生活、人的尊严等是何等艰难!有些仅是用钱物补偿,不依法追究违法官员的职务行为行政违法、行政执行违法、司法人员的职务行为司法审判违法、司法执行违法,社会的公平正义何在!要是有百姓说理的地方,有基本生活保障,是不会发生唐慧上访、江西宜黄钟家因强拆一死两伤、赵作海冤案、张高平叔侄冤案、曾成杰的民间集资经济案判死刑、冀中星因身体伤残得不到及时救助自事件;地方行政官员,法官、检察官依法行使宪法赋予的职权,及时处理平民百姓依法维权,是不会发生唐慧上访、冀中星自,引起全社会全世界知道,才派专人负责解决。这些事件令人深思!同时也提示: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公诉权、法律监督权,无论是行政诉讼、民事诉讼,还是刑事诉讼,应由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

一起共同阅读宪法第五条的规范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具有普世价值的法治文明中的法律规范和民主监督的社会,不应出现封建社会的皇权体制的官大、权大、势大通吃那怕存在违法犯罪的人治?更不应发生人多压人少、富欺穷,强势对弱者、官权对平民影响社会文明倒退的事件!宪法第五条的规范规定中有: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第四十一条: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如果说宪法是原则法,根据宪法颁布实施的《物权法》、《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合同法》、《赔偿法》等相关或配套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是具体的规范规定这些法律的规范规定和告知,是每一位中国公民依法维护财产安全、生命安全、合法权益、基本生活、人的尊严的法律底线!

人是有感情的,同时是有智慧面对现实。法律规范和民主监督,是有智慧的人制定、颁布、实施,都有责任和义务遵守、维护!实际是社会上所有公民公认的言行标准;面对权利、权益、尊严出现争议用共识的原则、标准协商协调,和平解决,这是人的文明体现!具体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体现社会公平正义。欧洲的“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的历史故事;美国的一洲长在法庭上法官审判为饥饿孙子偷面包的老奶奶选择罚款或牢狱捐款的历史故事;北非和西亚发生的“阿拉伯之春”,一些国家的领导人陆续下台,同时让社会共同思考:民众的生存生活,其中的教育和就业,有人的尊严!代表国家的领导人和代表政府的行政官员是有责任有义务!“阿拉伯之春”有清末皇朝镇压农民起义、签订一系列丧权辱国的赔款、割地、通商、建租界、任意开采地下矿藏等不平等的条约,有官吏腐败、慈禧太后垂帘听政和宁赠友邦、不予家奴,存在历史悲剧重演。从历史故事到历史事件,从人是有感情到制定、颁布、实施的具有普世价值的法律规范和民主监督,可借用培根论司法中的几句: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使人民幸福就是最高的法律。应该知道:一切法律如果不以这一目标为准绳,则所谓公正就不过是一句梦呓。我们也知道法律是善的,只要人正确地运用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