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部门需要强化证据链意识


执法部门需要强化证据链意识

 

 

 

 

最近一段时间以来,交警部门关于限速的执法处罚问题几成众矢之的。备受质疑的就是限速的合法性、合理性问题。所有的人都同意应该加强对交通违规行为的处罚,但是,人们质疑的是,如何界定限速的标准,以及对违规者的处罚问题。这是当前关于交通违规行为争论的焦点问题。具体来说,比如,到底哪些地方需要限速,限速多少,是否向社会通告,以及被抓拍的取证问题。

现在的问题往往就是,哪些地方需要限速?完全是由交警部门单方面说了算。限速多少?也是由交警部门简单划线。最麻烦的是,除了一些地方标示了限速多少之外,很多地方并没有明示限速多少。直到被抓拍之后,才知道有限速。为什么有关限速的信息不直接向社会通告?而是给你挖个坑,等着你跳下去?限速就是为了创收?关于被抓拍的取证问题,警方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才能予以处罚。可是,在现有的处罚过程中,往往都是交警依靠电子测速,然后,被处罚者乖乖去交罚单了事。

由于一桩超速事件,出租车司机刘水科将交警部门告上法庭。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在一审判决书中显示,虽然拍摄到出租车司机超速21%,但由于交警部门无法举证涉案照片是由何种监控设备拍摄,因此,照片拍摄的合法性不够。据此,法院认定,警方所提供的涉案照片不能作为认定的士司机违法事实的证据,被告(东莞市交通警察支队机动巡逻大队)作出的罚款150元,扣6分的处罚决定书证据不足,法院予以撤销。

交警部门不服一审判决,遂向市中院提起上诉。主要理由是,一审法院遗漏了一项主要证据。这就是交警部门于2013122出具给刘水科的信访件的回复邮件。内容是交警针对刘水科质疑抓拍的流动测速仪检测情况、检测费用、合格证书误差等疑问所做的答复。尽管如此,类似证据的有效性仍然值得怀疑。这只是交警部门单方面的答复。具体证据如何,仍然值得质疑。

的士司机诉交警部门,这是属于典型的民告官事件。值得一提的是,由于交警部门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司机超速,结果一审判处司机胜诉。而且,交警部门在上诉过程中,仍然没有提供有效的证据链,亦即一组可以互相印证的证据,这就充分说明,我们的执法部门的证据链意识还有待提高。从一般意义上来说,诸如此类的事件之所以成为新闻,而且值得关注,是因为它暴露了我们当前行政执法领域存在的诸多问题,以及处理类似问题的新情况。

首先,我们必须承认的是,法院是基于事实和证据,而不是基于强力和政治的考虑来进行审判。否则,那位的士司机根本不可能一审获胜。其次,这说明了权利意识、维权意识逐渐深入人心。司机认为,为了捍卫他的利益,他必须要起诉交警部门,而不是任由其处罚。这似乎与相当多的交通违规者的态度完全不同。再次,最重要的是,司机要叫板的是代表强势部门的交警部门。这说明,随着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提升,针对强势的交警部门,人们也不再畏惧,人们敢于与他们打官司。这就是一种平等的诉讼主体的意识。我们应该鼓励这种行为。否则,对强势部门的滥权行为、违规行为的制约就非常困难。的士司机对于交警执法处罚的合法性提出质疑,也确实提出了一些非常值得反思的问题。比如,隐蔽执法,偷拍,证据链等。由此,行政执法至少要实现两个方面的转型。

第一,行政执法要从单纯的电子抓拍到规范执法。电子抓拍能否作为唯一的证据?现有关于超速的案件基本上都是以此作为依据。该案件提示我们,对于移动测速来说,单单依靠电子抓拍还不够。它还需要其它的证据作为补充。对于执法者来说,这一案件首先需要反思的就是,我们的执法程序本身是否存在问题。如果执法程序本身存在问题,那由此采集到的相关证据也就难以作为可信的证据。亦即,行政执法应该注重程序意识。比如,的士司机质疑的交警不在场的问题是否存在?按照规定,移动测试仪必须要有执勤警察在场,而且是公开进行测试。不能是秘密执法,更不能是偷拍。使用车载移动测速设备的,还应当使用制式警车。一审法院要求交警部门要举证使用何种监控设备拍摄的照片,以及照片拍摄的合法性。而交警部门在一审、二审中均未能提供有效的证据。这就说明,我们的执法部门规范执法的意识不强。只要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执法过程的合法性当然就会遭受怀疑。

第二,行政执法要从执法者简单随意认定到强化证据链认定。在目前大量的超速处罚中,基本上都是由交警部门单方面认定,被处罚者自觉交罚款了事。人们一般不太愿意为此走司法程序。可是,该案则暴露了我们的交警执法存在严重的证据缺陷问题。一个很简单的问题就是,交警部门提供的照片的来源的可靠性,以及没有其他能够证明该司机超速的相关证据。也即是说,缺乏一个充分的能够证明该司机超速的证据链。没有这样的证据链,也就难以据此认定该司机超速。这就是要从以往我们交警部门可以简单随意认定超速的事实到提供一个完整的证据链的证明。因为要充分判定一个案件,不仅要有证据,而且还必须要有一个完整的证据链。这一事件充分暴露了我们执法部门的一大软肋:用有效证据说话的意识不强。法院的判决之所以受到广泛称道,一个简单的理由就是,要认定一个事实,必须要有足够的证据、有效的证据链作为支撑。

由此,我们必须思考的问题就是,在全民法治意识普遍提升的情形之下,行政执法者必须具备哪些理念?上诉分析告诉我们,行政执法者至少必须具备两大意识。一是程序正义的理念。在现代政治生活和法律实践中,由于忽视程序正义导致了一系列的负面后果。虽然我们这些年老是在强调程序正义,但是,我们发现,真正兑现程序正义依然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二是证据链意识。刚刚审判完毕的薄熙来事件,给人们留下了一个非常重要的关键词,这就是证据链。不管是大案,还是小案。证据链都非常重要。我们不能没有证据链。没有证据链,我们就很难对一个案子做出清晰的判决。在这方面,行政执法部门要摒弃的想法是,单凭一两个证据就可以简单认定一个案件。简言之,强化证据链意识应该成为行政执法部门的新的执法理念。

 

 

2013916早上八点十分完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