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违反此规定的,根据第五十三条,“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恐怕新近才“申请”到“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要“亏本”了。那是否是这样呢?
依然保留的价值
很显然,对于驰名商标,企业的思考似乎更务实。”用驰名商标来做广告宣传效果较好,拥有驰名商标的企业或者想要拥有驰名商标的企业当然会看重这一点,不过,除此之外,驰名商标还有其他很多意义。未来,驰名商标在企业招投标、上市、吸引风险投资以及进行并购等商业行为中还会发挥作用。不仅如此,各级部门还会对一些项目进行奖励,而在考察时,驰名商标将会是一个”加分点“,而有的地方政府直接对获得驰名商标的企业进行奖励,而这些奖励机制都会使得企业申报驰名商标的热情不会因此熄灭。
另一方面,我们不妨从另一个角度看,“驰名商标”被禁止用于宣传何尝不是一个契机,让我们——包括企业人士、经销商和消费者——重新审视对于品牌(或产品)认证的观念。站在“国家免检产品”、“中国名牌”先后成为品牌历史的记忆,以及“中国驰名商标”又即将迎来类似命运的历史时刻,我们是不是应该反思:品牌观念是否已经浮躁过度?
文章来源:超凡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