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28日,重庆、上海两地启动房产税征收试点。目前,试点工作已满三年,重庆、上海两地三年间房产税试点征收及带来的影响究竟怎样?征收方式:2011年1月28日,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试点正式启动,试点范围为重庆市主城九区,征收标准为: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建筑面积交易单价在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3倍以下的住房,税率为0.5%;3倍(含3倍)至4倍的,税率为1%;4倍(含4倍)以上的税率为1.2%;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税率为0.5%;应税住房的计税价值为房产交易价;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一经纳入应税范围,如无新的规定,无论是否出现产权变动均属纳税对象,其计税交易价和适用的税率均不再变动。征收效果:2011年房产税确立当年,重庆财政局宣布征得房产税1亿元,截止有统计的2012年12月31日,重庆应征收房产税的存量及新购应税住房11027套,其中存量独栋商品住宅3605套、新购高档住房7352套、“三无人员”普通住房70套,因重庆房产税为固定税率,一经确认不再变更,考虑2013年新增应税住房数量,重庆三年累计征收房产税应未超过4亿元。
征收方式:2011年1月28日,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征收对象是上海市居民家庭在上海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包括新购的二手存量住房和新建商品住房)和非上海市居民家庭在上海市新购的住房。针对上海市居民家庭在当地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和非上海市居民家庭在上海市新购的住房,适用税率暂定为0.6%。应税住房每平方米市场交易价格低于上海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2倍(含2倍)的,税率暂减为0.4%。征收效果:2011年房产税确立当年,上海财政局宣布征得个人住房房产税超过1亿元。根据相关部门估算,过去两年上海个人住房房产税税收收入分别为2亿元和3亿元左右,目前应税住房7万套左右,三年累计征收个人住房房产税约6亿元。上海市统计局发布的数据显示,2013年,上海市新建商品住宅销售价格较2012年上涨14.2%,二手住宅销售价格同比上涨9.7%;2012年上海市新建商品住宅平均销售价格同比上涨3.1%,商品住宅销售面积增长8.1%。中国指数研究院发布的数据显示,上海2013年土地出让金总额达2262.0亿元,同比增加128%。2012年全年土地成交不足千亿元。2011年上海土地出让金达到1183.22亿元。上海统计局发布的数据显示,2013年,上海全年地方财政收入4109.51亿元,比上年增长9.8%。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目前房产税改革面临的最迫切问题是如何在协调各方关系、有限的征管条件等诸多复杂的情况之上,起草税法草案,进行合理的税制设计。重庆、上海两个城市的做法都很偏重地方的独特性,而缺少共通性,缺乏顶层设计的统筹,很难总结出一条为全国各地复制的改革经验。新的试点工作不能再简单地让试点城市各自为政各行其是,而是要兼顾普遍性和特殊性。试点工作要便于政府从整体性、全面性、可复制性等方面及时调整政策,逐步完善政策,也便于从试点城市吸取有益的经验和做法,作为房产税立法的实践依据,从而以立法先行,开辟一条可以全面推广房产税改革的路径。房产税在楼市调控中扮演什么角色?这在业内已逐渐形成一定共识,那就是不可或缺,更偏重于楼市的长效机制建设。十八届三中全会传递出消息,“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建立全社会房产、信用等基础数据统一平台,推进部门信息共享。不动产登记制度。”尽管房地产税立法是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后才提出,但是,随后官方对于这方面表态的高频率出现,一定程度上说明,房地产立法的推进有可能为房地产交易、持有等各环节进行税费的调整,推进房地产市场调控向经济手段、市场手段转变。
房产税改革是大势所趋。从技术层面看,经过多年的准备,征税基础工作大体就绪。国家相关部门做了相应的技术准备,包括房地产的批量价值评估,房地产信息系统在各地也基本建立,房主与房产基本对应。在一些经济比较发达的省份,相关政府部门也建立了土地数据库、房产数据库。此外,通过上海、重庆两地的试点,我国在房产税方面已经积累的一定的经验,这为下一步全面推进房产税也创造了条件。三年的试点之后,房地产税收制度的改革已成必然趋势,除了对中国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深远意义,也将有力促进我国税收征管水平的提高,纳税人纳税意识改善,成为提高中国公共财政透明度以及推进地方政府治理改革的力量。不动产登记系统有助于推动全国房地产信息联网,为房产税改革的全面征收提供基础条件,房产税改革的推进将会明显加速。中央编办发布《中央编办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公布了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的方案。《通知》指出,国土资源部指导监督全国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海域登记等不动产登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法律法规草案,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基础平台建设。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后,在国土资源部地籍管理司加挂不动产登记局牌子,国土资源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林业局、海洋局,建立不动产登记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至此,关于不动产登记条例制定推进工作的的种种猜想,都尘埃落定。随后,河北、福建、江苏等省国土资源部门对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开展也进行了初步规划。国土资源部副部长徐德明在2014年全国国土资源工作会上表示,今年,我国将出台《不动产统一登记条例》,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平台,加快组建不动产登记局开展不动产统一登记。2013年11月的一次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重要内容。去年2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其中要求出台并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并首次提出在2014年6月底前出台不动产登记条例。不动产统一登记将结束我国目前不同种类不动产相对分离的管理状态,也将打破各省市彼此隔离的孤立状态。从法律层面看,不动产统一登记是产权管理制度的重大完善;从经济社会发展层面看,科学的宏观政策制定需要详尽完整的数据支持,统一的不动产数据对于对于新型城镇化的规划、建设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突破不动产管理的“信息孤岛”,并与银行征信、户籍信息等数据联网,也将成为推进房地产税制改革等市场化长效机制的基石。 为房产税试点扩围开通道路,一直被认为是不动产登记制度推进的重要意义。不动产统一登记会推进房产税的征收,不动产统一登记如果能够做好,对房产税立法、改革的推动都将是一个很好的配套。虽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曾连续两年表态将数百城市住房信息进行联网,但囿于历史因素,联网工作的进展情况并非十分顺利。统一的信息技术平台是住房信息联网工作获得突破的瓶颈,而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推进,也需要在解决这一技术基础上才能顺利完成。有消息显示,国土资源部已经和住建部、农业部、林业局等部门,就各种不动产的登记和信息平台建设进行了沟通,准备将包括房产在内的不动产登记,纳入到统一的数据基础平台上。不动产登记包括个人住房登记,不动产登记管理办法的出台,可以看做为个人住房信息联网的一项基本制度,有助于减少住建部单方面推进联网的难度。一方面是推动住房信息联网,另一方面,不动产统一登记会迫使一部分人放出手中多余的房产,从而增加市场上的房产供给。这也是不动产登记制度曾被认为是达成房地产调控效果重要手段的原因。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和住房信息联网一样,是房地产调控长效机制的基础数据工程,是承认公示和保护百姓权利。只有完成不动产登记、住房信息联网等长效机制的基础工作,从土地、金融、财税等方面进行改革,才能真正形成房地产长效调控机制。 房产税的开征,在楼市调控的政策设计中应该是一个起效慢但效果持久的长期政策,但最终目的是合理化的税制改革,调控楼市是辅助作用。无论从完善税制体系和地方财政收入体系,还是从政府调控房地产市场、调节贫富差距的需要来看,改革和完善中国的房地产税收制度,其必要性和紧迫性已经不容置疑。目前关于房地产税制改革必须厘清房地产税的概念,房地产税是指对房地产保有环节征收的一种财产税,现在实施的房地产税制度改革是针对现行的房地产税制度,即目前实行的两个税种——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加以合并和税制要素的调整,改革之后,这两个税种可能合并成一个税种——房地产税。2013年11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建立全社会房产、信用等基础数据统一平台,推进部门信息共享。”房产税的目的并不是只为打压房价,它实质上是规范的经济调节杠杆,进而形成多种正面效应,包括对地方政府职能转变的合理激励,以及在配套改革中改变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的过度依赖。这一改革也是优化我国税制结构和收入再分配的组成部分。在房地产税方面,相关立法工作和清费立税工作有望加快推进,有望成为地方税体系重要组成部分。 事实上,地方政府本来就缺乏收入规模较大的主体税种,2012年营业税改增值税改革推行以来,营业税这一收入相对较多的地方税种也行将消失。重建地方税体系迫在眉睫。打造地方税系,房产税应当先行。我国房地产市场有明显的区域性,北上广等地房价很高,但一些二三线城市房地产市场已出现供过于求局面。因此,未来房产税征收要因地制宜,考虑地区差别,给地方政府比较大的自主权,根据地方情况作出决定。房产税改革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改革中要做好“加法”也要做好“减法”,不增加老百姓解决基本保障居住条件的税负,注意解决好过去购房已交纳70年土地产权费的遗留问题,减轻纳税人不合理负担,减少改革阻力。尽管房产税试点扩围的预期仍较强烈,长效机制的建立是一个渐进式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目前房地产税制改革仍有很多技术层面和征管方面的问题需要完善,只有制度的不断建设完善,才能够为房地产税制改革铺平道路。短期来看,房产税短期不会大面积铺开,地方政府仍将以土地财政为主。重庆和上海的房产税试点可以判断不成功,没有扩围的意义。“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指的是“房地产税”,而不是之前试点的“房产税”。“房地产税”与“房产税”的区别不只是加了一个字,而是完全不同的另一个税种。正因为是重新定义一个新税种,所以需要立法,要通过全国人大,这需要一定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