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的历史时期,加快发展我国民间慈善捐赠事业,对于弘扬中华民族的光荣传统,整合、丰富社会保障资源,推动和谐社会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发展我国民间慈善捐赠,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第一,努力培育公民的慈善意识。慈善事业是一项社会化的事业,它以社会成员的善爱之心为道德基础,它的发展,离不开全社会的参与,需要社会上有一种浓郁的慈善氛围,需要公民的慈善意识和社会慈善价值观的支撑。如果缺乏现代慈善价值观的支撑,慈善事业发展难以形成良性的内部驱动机制。因此,培育公民的慈善意识,形成一个良好的慈善氛围显得极为重要。在这一点上,要着眼于以下几方面:充分动用媒体的力量,对慈善文化、慈善价值和理念、慈善相关政策、慈善事业的作用及影响进行宣传,呼唤社会的爱心,激发人们内心深处“善”的本能,这样才能真正让慈善捐赠的概念深入平民百姓的日常生活中;树立慈善活动中的企业和公众典型,发挥榜样的作用,但同时要注意避免对于个人慈善行为的过分渲染;利用公共教育资源,对中小学生进行教育,使慈善观念进课堂,帮助青少年树立良好的慈善价值观;规范慈善行为,创造良好的慈善环境;利用优惠的政策,鼓励公众参与慈善活动。第二,加大对慈善捐赠的支持力度。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健全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相衔接的社会保障体系”,这表明,党中央已将慈善事业视为建立和谐社会的重要事业,将发展慈善事业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深刻认识慈善捐赠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大对慈善捐赠的支持力度,这就要求政府逐步从慈善事务的具体运作中退出,将部分慈善事务转移给条件成熟的民间慈善组织,并积极推进已有官办慈善组织的民间化,在不违背现行法规和制度的前提下,为各级慈善机构的依法设立创造有利条件,培育更多的慈善事业主体。在我国慈善捐赠水平还比较低的阶段,政府要适当增加财政对慈善事业的投入,将发展慈善事业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国税、地税系统要落实慈善捐赠的优惠政策,财政部门应将支持慈善事业的经费纳入正常预算,民政部门作为社团组织的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的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对慈善组织的审批、管理等方面主动提供指导和帮助。另外,各级政府的领导同志要支持和参与救助弱势群体的慈善捐赠活动,不仅带头捐赠善款及物品,而且要在慈善活动中发挥组织协调作用,提高慈善活动的权威性和号召力。第三,加强慈善组织的自身建设。慈善组织是慈善捐赠的中间机构,是联系捐赠方与受赠方的桥梁。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政府职能的转变,慈善组织逐步成为推动现代慈善事业发展的主体。因此,要提高民众参与慈善捐赠的积极性,发展我国民间慈善事业,就要加强慈善组织自身的建设。首先,建立财务公开制度,提高资金管理和使用的透明度。慈善组织要健全慈善机构的财务制度,加强对募捐资金和物资的管理,及时向主管部门提交财务报告和慈善募捐资金使用的详细说明,并在慈善组织所处当地的权威媒体上发布,接受媒体和社会的监督。同时,慈善组织还要提供可行、方便的条件供公众查询,从而保证慈善组织在资金使用上的公开透明性, 提高慈善组织的公信力。其次,培养专业化队伍,提高资源的动员与配置能力。慈善组织的运转需要有专业知识的人来推动,因而,加强对工作人员进行专业化的培训显得尤为重要,不仅要加强理论学习,还要积极参与具体的慈善募捐实践,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培养组织成员的资源动员和配置能力。再次,完善慈善组织内部监控机制。必须理顺慈善筹款机构与具体提供服务的慈善机构的职责和相互关系,形成募集资金管理权与使用权分离的有利于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制衡机制,实现善款善用及善款的有效使用。特别是要保障慈善捐赠者的知情权、干预权,尊重捐赠人所提出的资金使用要求,对慈善者的询问和请求应该作出积极的回应;第四,建立健全慈善捐赠相关法律和制度。首先,加快慈善捐赠立法进程。尽管我国已先后制订了《基金会管理办法》、《公益事业捐赠法》等一系列关于规范慈善公益事业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但迄今我国还没有专门规范慈善事业实体内容的法律法规,包括慈善组织的性质定位,慈善事业的进入、评估、慈善财务制度,慈善业务的开展,捐赠人的权利义务以及监督管理机制、激励机制等方面都缺乏完善、系统的法律政策规范,严重制约了我国民间慈善捐赠乃至慈善事业的发展。当前,无论官方还是民间,要求尽快对慈善事业立法的呼声日益高涨。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期间,全国人大代表非常关注我国慈善事业,提出代表建议11 件,涉及代表88 人次;在今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著名主持人杨澜的提案《加快中国慈善立法进程》也引起了社会对于慈善事业的广泛关注。因此,加快慈善立法和制度建设步伐,改革慈善事业的准入制度,健全公益财产管理制度、公益机构分类分级监管制度、行业评估制度和信息统计制度,不仅具有必要性与重要性,而且具有紧迫性。其次,健全慈善捐赠税收机制。《公益事业捐赠法》第24条规定“公司和其他企业依照本法的规定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现行法律对慈善捐赠的税收优惠措施已经很难适应社会发展了。例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 %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据此规定,如果企业捐赠额超过企业当年税前利润的3 % ,超额部分还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导致企业捐赠越多、纳税越多,影响了企业慈善捐赠的积极性。另外,我国在应纳税额3 %以内进行减免的额度规定也不尽合理。在实际工作中不宜采用一刀切的方法,而应在不同的领域,针对不同的公益项目采用不同的税收减免措施,对一些可能发生的非经常性的重大事故和灾难,减免税的比例可以进一步放开,甚至对所有的捐赠实行免税优惠。此外,还应注意简化捐赠免税的程序,降低运作成本,加大对免税政策的宣传,使公众充分了解免税政策,提高公众慈善捐赠的积极性。最后,建立慈善捐赠监督机制。除慈善组织自我监督外,社会也应该有一套独立运行的监督机制,实施对各类慈善组织的统一监督管理和协调服务。监督方式包括法律监督、行政监督、舆论监督、公众监督等,逐步形成自律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同时,要改进监管手段,从以往的行政直接干预为主转变为通过经济、法律手段的间接干预为主。;第五,创新慈善捐赠的方式和手段。随着社会的发展,慈善捐赠的方式和手段也要与时俱进,针对不同地方的特点,开展有特色的慈善募捐活动。比如,在城镇可以开展“慈善一日捐”、慈善义演、慈善拍卖等多种方式的募捐活动。在农村可以开展“一袋米捐助”、“一袋面捐助”等形式的募捐活动。另外,慈善组织还可以在城市社区、街道和农村各乡镇设立捐助站,开展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的“送温暖、献爱心”等社会捐助活动。有针对性地开展解困、助学、助医等慈善救助项目。培育壮大慈善义工队伍,积极开展为困难家庭和弱势群体提供帮助服务的义务活动。大力发展“慈善超市”、“爱心超市”,动员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餐饮、服务、文化、娱乐、交通、旅游等部门单位,关注慈善公益事业,经常捐赠善款、衣物、生活日用品等,补充“慈善超市”, 拓宽慈善捐赠的渠道,不断推进我国民间慈善捐赠的发展。
推进我国民间慈善捐赠发展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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