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四)
杨华兴
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同属于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体罪名。危害公共安全,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足以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法修正案(三)修改}{原条文: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根据刑法修正案(三)修改}{原条款: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上海杨华兴律师交通法博客(http://lawyeryang.blog.bokee.net/)、天涯网博客(http://jdlawyer.blog.tianya.cn)、中国网博客(http://blog.china.com.cn/shlawyer_yang)中的评论]
支持,希望多发表一写法律性的文章让我们网名对法律有更多的了解 2010-08-31 1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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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ews.qq.com/a/20100916/000818.htm醉驾飙车致人重伤:一审获判12年二审改判2年半)[2008年6月25日晚,乐山夹江县城区。绰号为“东北虎”的胥巨夫和几个朋友在一小酒馆吃饭,在喝了约一斤白酒过后,他独自驾车先行离开。这之后,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显示,他驾驶川L85225号黑色吉利金刚轿车,沿新华路、迎春东路快速行驶,在“金嗓子”歌厅外撞击了停靠在路边的川L83878号轿车后继续前行,在蜀蓝酒店外又撞击了停靠在路边的川L69005号轿车,之后再在蜀蓝酒店和第二人民医院之间的人行横道上撞伤了两名路人,在农业银行外撞伤骑电动自行车的朱某,在电视台外撞伤了摩托车上的两人。此后,胥巨夫并未减速停车,仍然快速行驶,直至撞上东进路口施工工地障碍无法继续前行后才下车逃跑。这一系列的连续碰撞,持续路段全程约1公里。在距现场百米处的一农户外被警方挡获。事后经鉴定:胥巨夫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122mg/100ml,为醉酒驾驶,伤者中1人重伤、多人轻伤。] [2009年5月12日,夹江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胥巨夫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一审法院认为,胥巨夫明知驾车在城区繁华路段高速行驶会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别是最初与川L83878号车相撞后,仍不顾他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继续驾车高速行驶,导致不断撞伤多人,造成一人重伤、多人轻伤,两辆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严重后果,其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采取了放任的态度,主观上是故意而非过失。][一审判决后,胥巨夫以一审判决罪名及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在2009年5月20日向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乐山中院经过公开开庭审理,于2009年9月10日作出二审判决,改判胥巨夫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乐山中院认为,醉酒后驾车在城区繁华路段行驶,造成1人重伤、多人轻伤、两辆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且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其行为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二审判决后,乐山市人民检察院于今年1月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请省检察院对此案抗诉。省检察院对此案全部审查后,向省高院正式提出抗诉。前日乐山市检察院宣传处宋一丁接受成都商报记者采访时称,目前该案已由省高院发回重审,由于还没有一个最终的结果,检察院暂不接受采访。而夹江县检察院也拒绝了记者的采访要求。据了解,检方抗诉主要针对 2010-09-16 20: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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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4日,本律师以本博文核心观点文字为基础材料,组织成一篇“杨华兴律师的建议书”同时寄交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邓修明法官、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欧可能法官、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刑庭毛庭长。该建议书和本博文能否对四川省相关案件的审判产生影响?本律师拭目以待。 2010-09-30 23: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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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ews.qq.com/a/20101026/001471.htm?pgv_ref=aio)新华网石家庄10月25日电(记者 朱峰)记者25日从河北省保定市公安局获悉,河北大学“校园车祸”一案,已由保定市公安局指定望都县公安局管辖,经望都县警方依法对事故进行调查、取证及责任认定后,提请望都县人民检察院逮捕。10月24日,犯罪嫌疑人李启铭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被望都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 警方调查确认:肇事者李启铭,又名李一帆,男,22岁,系保定某单位实习生。10月16日晚9时40分许,李启铭酒后驾驶朋友的黑色迈腾轿车在河北大学新校区生活区,将两名女生陈某、张某撞伤。事故发生后,李启铭仍驾车继续行驶,在男生宿舍附近调头原路返回至学校门口时,被保安和学生扣留。 接到报警,保定市公安交警支队二大队民警迅即赶赴现场调查处置,在依法扣留肇事车辆、行驶证及李启铭驾驶执照的同时,迅速组织抢救伤者。经对李启铭采血检测,鉴定为醉酒驾驶。警方称,目前,伤者陈某因抢救无效死亡,张某病情稳定,无生命危险。保定市司法部门有关人士表示,由于犯罪嫌疑人李启铭的父亲(李刚)系李启铭肇事地点所在的保定市公安局北市区分局副局长,为加大此次案件审判工作的公开度和透明度,此案采取异地审判的方式,届时将邀请法学界专家和河北大学部分师生听审。 2010-10-26 2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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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ews.qq.com/a/20101026/001471.htm?pgv_ref=aio)“省长批示严处河北大学车祸案”本网快讯(记者李媚玲) 今天上午,在河北省加快推进沿海地区开发建设工作会议上,河北省省长陈全国表示,对于河北大学院内的醉酒交通肇事案要“依法严肃处理”,目前省委已经专门成立了工作组入驻河北大学处理此事。陈全国强调,该事件已经对河北省的形象造成了恶劣影响,绝不会因为肇事者李启铭的父亲李刚,即现任保定市公安局北市区分局副局长的职位而对司法裁决的结果有所影响。 2010-10-26 2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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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爸是李刚”,成为最新网络流行语。 2010-10-26 2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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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启铭交通事故案非常热闹。需要冷静思考的是:对于一刑事案件,“省长批示”的意义是什么?本律师认为,这与“我爸是李刚”、“异地审理”的内涵是一样的。另外需要思考的是:检察院是否受到的非法律技术因素的影响?对此,本律师不敢下断言;但以“交通肇事罪”批准逮捕嫌疑人李启铭,显然是准备往轻里处罚肇事者。这是错误的刑事强制措施。 2010-10-26 23: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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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律师认定:李启铭校园醉酒驾车致一死一伤,是典型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犯罪行为。 2010-10-31 2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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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机动车,以现行刑法就足治罪,修订刑法另立神马危险驾驶罪,实在多余。无勇气严肃执法,无能力准确司法,却拿修订法律当做遮羞布,可悲。 2011-01-06 19: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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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hinalawedu.com/new/1900a21a2011/2011111shangf145038.shtml)2009年12月4日,(四川)什邡城区闹市区亭江东路彩泉路口发生惨烈车祸,司机施小林醉酒超速驾驶一辆蓝色轿车冲向人群,导致4死4伤。什邡市检察院曾以施小林涉嫌“交通肇事罪”向什邡法院提起公诉。因受害者家属对此公诉罪名提出异议,一审中止。昨日(2011年1月10日)上午10时,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该案。德阳市检察院公诉人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施小林提起公诉。在庭审现场,“危害公共安全”和”“转移50万财产”成为双方辩论的焦点。由于该案与醉酒驾车致死多人的“孙伟铭案”如出一辙,被称为什邡“孙伟铭案”。 2011-01-23 11: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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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述报道有误."孙伟铭案"中属于连续撞击他人造成人员伤亡,"施小林案"中是一次撞击致四死四伤. 2011-01-23 22: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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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增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将形成这样的局面:醉酒驾车未发生交通事故与发生交通事故的犯罪行为触及不同罪名,具有不同的犯罪构成要件。这在法理上是不成立的,因而属于错误的立法例。作为刑法分则同一章的罪名,犯罪行为侵害的直接客体是相同的:公共安全、交通安全。具体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改变犯罪客体,只是产生了犯罪对象——犯罪对象不是犯罪的构成要件。参与本次立法的人员,没有真正认识到醉酒驾车所造成的危险与一般交通违法行为造成的危险的区别。本次立法因而无助于解决现行法律界的混乱、错误、荒唐状况,或者说,立法者自身就存有这种混乱、错误、荒唐的法律思维。 2011-02-27 22: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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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律师独家观点:醉酒驾车(不管是否因此发生具体损害事故)是典型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犯罪行为。仅从字面理解,醉酒驾车造成具体严重损害事故的,同时也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就此而言,醉酒驾车造成具体严重损害事故危害行为的犯罪构成,形成了两法条竞合状况。但“醉酒驾驶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介入,形成了更为复杂的局面。特别是醉酒驾车造成一次具体轻微损害事故、造成连续两次以上的损害事故,这些状况的纠结,可能形成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三角竞合、四角竞合的争论;确实让人头痛,但可以写很长的论文、发表长篇的辩护词,未必不是好事。本律师独家观点:醉酒驾车(不管是否因此发生具体损害事故)是典型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犯罪行为。仅从字面理解,醉酒驾车造成具体严重损害事故的,同时也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就此而言,醉酒驾车造成具体严重损害事故危害行为的犯罪构成,形成了两法条竞合状况。但“醉酒驾驶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介入,形成了更为复杂的局面。特别是醉酒驾车造成一次具体轻微损害事故、造成连续两次以上的损害事故,这些状况的纠结,可能形成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三角竞合、四角竞合的争论;确实让人头痛,但可以写很长的论文、发表长篇的辩护词,未必不是好事。 2011-03-02 08: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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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uke |
“中华大律师(lawyer)”,你是谁啊?怎么把杨华兴律师(lawyeryang)的评论改成你的了?你认为杨大律师够格做中华大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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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大律师”,你是谁啊?怎么把我的评论改成你的了?希望这个“中华大律师(lawyer)”不是位律师,他/她这种偷鸡摸狗的行为 ,只玷污了“中华”美名;如果真是位律师,还真败坏了律师队伍的形象。没有真实力,投机使诈,小人行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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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本次“中华大律师(lawyer)”篡改杨华兴(lawyeryang)的评论事件,造成本博文原过百条评论(除不足十条为其他网友(包括四川什邡的肖俊)留言,其余均是杨华兴律师本人的创作文字)现仅八十余条。本律师强烈谴责这一无耻行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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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杨华兴,感谢社会各界对本人博文“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喜欢,给予了很高的点击,给予了很高的评价,本文对我国的司法实践也产生了明显的影响。本人已经在本博客上发表了“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二)”、“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三)”三篇博文,构成本博文的正常顺序状态,如果你仍然喜欢本博文,你可以照此阅读。故此,本律师现开始缩减本博文的评论,缩减的原则是:首先删除本人引入的没有结论的案例,再删除与本主题距离稍远的事例;保存主干核心评论;现存的他人评论不删除,除非本博文全文完成使命后的全文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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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上午,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施小林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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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cnews.newssc.org/system/2011/04/29/013152572.shtml四川新闻网)“施小林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昨日上午,德阳中院作出一审判决。2009年12月4日16时许,什邡城区闹市区亭江东路彩泉路口,施小林醉酒超速驾驶一辆轿车冲向人群,致4死4伤(成都商报曾作报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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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5-02 20:34 醉酒驾驶机动车罪的设立,导致发生以下局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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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5-02 20:47 (企博网上的留言 2011-04-28 19:55)本人杨华兴,感谢社会各界对本人博文“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喜欢,给予了很高的点击,给予了很高的评价,本文对我国的司法实践也产生了明显的影响。本人已经在本博客上发表了“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二)”、“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三)”三篇博文,构成本博文的正常顺序状态,如果你仍然喜欢本博文,你可以照此阅读。故此,本律师现开始缩减本博文的评论,缩减的原则是:首先删除本人引入的没有结论的案例,再删除与本主题距离稍远的事例;保存主干核心评论;现存的他人评论不删除,除非本博文全文完成使命后的全文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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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
2011-05-13 22:03 你太有才了 |
(http://ent/a/20110517/000424.htm)高晓松5月9日因醉酒后驾车发生追尾事故,造成四车连撞,四人受伤。高晓松今日(5月17日)出庭接受公诉,被判拘役六个月,罚金4000元。当日庭审现场,高晓松律师出示车祸受害人的谅解书。对于为什么喝酒了还要驾车,高晓松自称当时喝多了,已经丧失了基本的判断力。 9日22时32分,交管部门接到报警,在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外大街十字坡路口东50米处发生交通事故。交警赶到现场后,发现一辆北京牌照的白色英菲尼迪越野车与前方三辆车发生事故。经民警现场询问,白色越野车驾驶员自称高晓松,口中带有明显的酒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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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ews/photo/2011-05/17/c_121427602_2.htm)今年25岁的内蒙古司机李俊杰因醉酒驾车,5月1日被北京交警查获。经鉴定,李俊杰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159.6毫克,他因此成为实施“醉驾入刑”后北京因醉酒驾车被查获的第一人。17日,东城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当庭宣判,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李俊杰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
(http://news/video/2011-05/20/c_121439112.htm)新华网北京5月20日电(记者 公磊、李京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日对备受社会关注的北京“英菲尼迪车祸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肇事司机陈家犯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66万余元。 北京市二中院审理查明,2010年5月9日5时36分许,陈家饮酒后超速驾驶英菲尼迪牌轿车,在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建国门外大街永安里路口时,违反交通信号管制,从后面直接撞上前方等候放行的一辆菲亚特牌小型轿车,继而又撞向正常行驶的639路公交车左前侧。此后,陈家弃车逃逸。事故造成菲亚特车主陈某及其6岁女儿死亡,陈某的妻子重伤,另有一位69岁老人因此事故受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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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近期的三起交通事故案件(李俊杰案、高晓松案、陈家案)都与酒有关。本律师认为,李俊杰案、陈家案定罪正确量刑适当,高晓松案是件错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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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杰案发,是因为交通警察路检,高晓松案发是因为追尾发生一般事故(非重大事故、未造成严重后果),两人都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陈家是因为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严重后果)而案发,有充分的证据表明,陈家是酒后驾驶机动车,另有证据显示,陈家驾驶车辆追尾前车时,属于直线行驶,而且两车间不存在视线盲区。本律师据此认为,陈家的驾驶行为,只存在两种可能:醉酒驾驶或故意伤害前车人员,可以排除意外事故(一般交通事故);本律师故此认定,陈家行为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一审法院认定,陈家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定罪正确。由此,这三案件,成为本律师展开本博文后续评论的良好素材:都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特定危险状态(未发生交通事故)”、“(因特定危险状态引致)一般事故”、“(因特定危险状态引致)重大事故”顺序排列。本人杨华兴,欢迎各位读者到本平台参与讨论,您的留言,可能成为本博文的一部分,本律师有优先使用权、无偿使用权;您的违法的留言、离题的留言,将被本律师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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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陈家案判决认定陈家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心证不明: (http://auto.ifeng.com/news/special/jiujiafanzui/20110520/614041.shtml)“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家无视国家法律和公共安全,酒后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并违反交通信号管制,先后冲撞等候信号灯的小轿车和过往的公交车,造成2人死亡、1人重伤、一人受伤的严重后果,且弃车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被告人陈家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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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6-11 08:59 本律师认为:“酒后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并违反交通信号管制”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所造成的道路交通危险状态,属于道路交通的固有危险;因此类危险引发严重道路交通事故的,行为人应承担交通肇事罪刑事责任,仅引发一般交通事故的,不承担交通肇事罪刑事责任。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仅以这些事实,是不能认定陈家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定罪正确但定罪理由错误,本案属于半对半错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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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6-18 14:30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德刑一初字第8号刑事(施小林案)判决书显示:本院认为,“最高院颁布的“孙伟铭案”、“黎景全案”,因二案中被告人均有“二次碰撞”的行为,故有意见认为醉酒驾车必须有“二次碰撞”,才能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种理解是不正确的。”(判决书第10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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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yang |
2011-06-19 21:02 醉酒驾驶机动车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适用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追究行为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事责任,如施小林、陈家。醉酒驾驶机动车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应适用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追究行为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是题中应有之义;高晓松醉酒驾驶机动车追尾前车发生交通事故,符合本法条的假定部分,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法院判高晓松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处以拘役的处罚,形成了错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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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6-21 00:23 第一百一十四条“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的语义范围应包括“造成一般损害后果”和“未造成损害后果”两种情形。就交通事故而言,本法条适用范围及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未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刑法增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后,此情形归入“危险驾驶罪”规范。 换一角度说,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适用范围是:“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和“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两种情形。就醉酒驾驶机动车情形而言,“造成一般损害交通事故的”不在本法条规范范围内,因而不适用危险驾驶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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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6-21 00:33 刑法修正案(八)施行头一个月发生并快速审结的这三起交通事故案件(李俊杰案、高晓松案、陈家案),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就是这样的案件,又是北京法院审理,竟然错了一半。是神马原因造就了这一不堪的局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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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21 23:51 (我与肖俊在QQ上的聊天记录) 别在站台等车 23:15: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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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26 20:13 2011年5月9日晚22时许,高晓松酒后驾车在东直门十字坡附近连撞多辆车,后被判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11月8日高晓松正式出狱,已获邀重返《中国达人秀》担任评委。本律师的观点是:高晓松本应被关三年以上的,是司法机关的错判,使他能这么快回归社会,回归“中国达人秀”;据说,身价看涨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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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1-15 21:24 法院认定陈家“酒后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并违反交通信号管制”,这些都是道路交通法中的一般违法行为,都是意志正常状态下的故意行为,与刑法第114条、115条中无意志的“火、水、爆炸物、病原体”对社会的侵害状态显然不同,要认定陈家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必须依据既定的“继续撞击”理论。然而,陈家肇事造成这么惨烈的事故,显然属于一次事故,是一次性完成的,就事故发生场景而言,与施小林案“如出一辙”,与孙伟铭案却“纯属二辙”。法院是如何认定陈家发生事故后“继续撞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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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3-07 19:51 征求:陈家案一审、二审的判决书。你可以将判决书的扫描件发送到我的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推荐),也可以将复印件邮寄给我。先谢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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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3-21 02:22 我喜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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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3-23 02:42 好文章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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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6-03 23:48 心证,是法官对证据进行审查而形成得内心确信。自由心证原则是公法上的强行规范,不许当事人、公诉人合意变更或排除适用,也不许法官随意排除适用。自由心证原则的主要内涵是,法律不预先设定机械的规则来指示或约束法官,而由法官针对具体案情,根据经验法则、逻辑规则和自己的理性良心来自由判断证据和认定事实。自由心证原则要求:对于证据的取舍及其证明力,由法官针对具体案情根据经验法则、逻辑规则和自己的理性良心自由判断,由此形成内心确信,并据此认定案件事实。所谓“内心确信”,是指法官内心对于案件事实形成确信,即法官心证程度应当达到“不允许相反事实可能存在”(刑事诉讼)或者“真实的可能性大于虚假的可能性”(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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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6-08 00:15 陈家案的法官将案件事实纳入刑法第114条裁判规范的假定部分,本律师猜测,其心证过程恐怕未公开。本律师没有征求和收集到案件的判决书,以下对于法院(法官)心证的分析,也就纯粹是推则了;如果与判决书上显示出的心证有所差异,就当是小心眼的律师在度法院(法官)之腹吧。希望各位读者和有关机构能够给以一定的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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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6-08 00:41 法官的心证过程应当是这样的:陈家酒后驾驶机动车先后撞击一辆菲亚特牌小型轿车和一辆公交车后弃车逃逸,事故造成菲亚特车主陈某及其6岁女儿死亡、陈某的妻子重伤、另有一位69岁老人因此事故受伤——驾驶机动车继续撞击他人、他物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刑法第114条规范的假定部分。简单表述:先后撞击——继续撞击——第114条犯罪构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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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
2012-06-10 15:14 从“先后撞击”到“继续撞击”属于法官心证的内容,应无异议;从“继续撞击”到“第114条犯罪构成”是否仍属于法官心证的内容,似有疑问。“继续撞击”是由司法判例首先确认,其后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文件认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内容;但该类案例和相关指导性文件不成为法的渊源,判决书不能引述这些材料。本律师认为,从“继续撞击”到“第114条犯罪构成”可以作为法官心证的内容,其反向过程则可以作为法律解释看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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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6-13 00:34 陈家驾驶机动车先后撞击一辆菲亚特牌小型轿车和一辆公交车,第一次撞击后车辆失控的状态是一种特定的危险,这种危险又引发了第二次撞击;本案中的特定危险尽管时间持续短促,但是客观存在的,属于继续撞击,构成了法律推理的小前提;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只要求行为人的行为方法具有公共危险性(大前提)。故此,陈家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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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6-13 01:04 上述心证内容中,关于继续撞击理论、危险相当性理论的错误,本博文第三阶段的论述已经很充分了,此处不予重复。仅就法官心证疏漏的这项非常重要的事实(第一次撞击造成了严重的损害,第二次撞击未造成严重后果),足以否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档量刑),但仍属于小错误。因为这些错误都是最高人民法院首肯的,轮不到北京的法院承担责任。“陈家案”所反映出来的问题,比这些错误更为严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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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6-26 23:23 继续撞击的本来含义是以两个(以上)的故意,连续实施两个(以上)的行为,造成了两个(以上)的具体损害后果;其中反映出行为人两次(以上)改造世界的主观能动性;特定的意志与特定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不能混搭。然而,陈家驾驶车辆撞击菲亚特牌小型轿车后继续运动至公交车行驶路线,其方式是纯粹物理的,公诉机关未提出证据证明在如此瞬间行为人发生了新的能动因素新的驾驶行为。也就是说,公交车被撞与菲亚特牌小型轿车被撞未被割裂,它们是一个损害后果,造成这一后果的是陈家的一个行为,其中只存在一个因果关系。更简单地说,这是典型的一次撞击。法院将这么典型的一次(撞击)事故变更为两次(撞击)事故,属于篡改事实行为。为了得到特定的审判结果而不惜篡改事实,这是非常严重、非常可怕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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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7-11 23:59 法院的审判,有两种基本形式:“神判”和“绳判”。“神判”,就是追求实质正义的审判;“绳判”,就是追求形式正义的审判,即所谓的“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审判。两种基本形式可以组合成四种复合形式:(A形式)“神判绳判”、(B形式)“神判非绳判”、(C形式)“绳判非神判”、(D形式)“非神判非绳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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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7-12 00:10 可以肯定,A形式的审判是正义的审判,D形式的审判是不正义的审判。问题在于:B形式、C形式的审判是否正义的审判?陈家案的审判属于哪种形式的审判? |
杨华兴 : 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Ulpian)首创的正义定义是:“正义乃是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的永恒不变的意志。”(转引自【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253页) 2014-11-09 14:42
杨华兴 : 亚里斯多德将正义分为分配正义与平均正义。“分配正义主要关注的是如何将权利、权力和责任分配给社会或群体的成员的问题。”“当一个分配正义的规范被一个社会成员违反时,平均正义便开始起作用。......平均正义通常是由法院或其他被赋予了司法或准司法权力的机关执行的。它的主要适用范围乃是合同、侵权和刑事犯罪等领域。......在刑法领域中,平均正义问题则表现在确定给与罪犯何种刑罚的方面。”(【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254页、第256页) 2014-11-09 15:03
shlawyer_yang 2014-11-09 15:09
庞德则认为,正义“意味着那样一种关系的调整和行为的安排,它能使生活物资和满足人类对享有某些东西和做某些事情的各种要求的手段,能在最少阻碍和浪费的条件下尽可能给人类以满足。”(转引自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325页)
shlawyer_yang 2014-11-09 15:14
罗尔斯指出,“正义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或更准确地说,是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之划分的方式。”(【美】罗尔斯《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5页)
shlawyer_yang 2014-11-09 15:18
博登海默(E.Bodenheimer)说:“如果用最为广泛和最为一般的术语来谈论正义,人们可能会说,正义所关注的是如何使一个群体的秩序或社会制度适合于实现其基本目的的任务。......满足个人的合理需要与要求,并与此同时促进生产进步和社会内聚性的程度——这是维持文明社会生活方式所必要的——这就是正义的目标。”(【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238页)
shlawyer_yang 2014-11-19 20:51
从这些典型的正义论述中,可以归纳出两类正义:结果正义和手段正义。社会举措符合了结果正义和手段正义,才称得上是正义。
杨华兴 : 杀人偿命,这是人民朴素的报应观念。然而,陈家不是故意杀人,让他偿命,不符合现代刑法的理念;陈家交通肇事,造成如此重大的人身伤亡结果,判处无期徒刑,可以认为符合结果正义。 2014-11-19 20: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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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华兴 : 然而,陈家案的判决明显不符合手段正义的要求。司法过程正确透明,才能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法院所查明的陈家的犯罪事实,不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构成要件;法院的判决,是为了实现结果正义而强按陈家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法院的恣意行事明白无疑。就受害家庭而言,结果正义足够了,但对于广大的民众而言,需要的是司法过程的正义、手段的正义,唯有如此,正义的结果才能有所保障,刑法才能成为被告人的大宪章。 2014-11-19 21:19 |
(本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作者杨华兴,登记电讯号码13162531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