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沈建忠之目的:警示官员勿傲慢恶语;督促政府部门及其官员尊重知识产权,完善法规;呼吁严格执行新国八条,落实房价问责制;期待习李领导下的中国,法治公平性有大幅提高——两年前,我起诉住建部案遇到很多不正常现象,未能立案。
起诉的沈建忠侵犯名誉权的简要缘由和依据(另有新闻通稿,供记者朋友微博私信备索,通过报题者,可提供案件有关当事人的电话):
在2012年2月和3月期间,被告借助媒体采访之际对原告进行公开的恶意诽谤、通过托人找原告单位领导等方式贬低、施压原告,这一系列行为出于主观上的恶意,产生了十分消极的社会后果和危害:被告将黄建中有理有据的依法维权、公益性诉讼诽谤成“只是想炒作”,这是非常明显的人身攻击和侵犯名誉权;并通过编造谎言、掩盖事实真相(说“庞元清楚情况”实际上是企图拉他人做伪证,但庞元没配合;谎称“新国八条”有关政策“不可能”来源于黄建中的观点,其实是不愿意承认参考了黄建中文章的事实),欺骗记者和公众,以达到抬高自己、贬低黄建中人格和学术水平、逃脱自身“涉嫌剽窃”侵权违法的目的。上述言论,经媒体报道和广泛转载后,网络还进一步出现了诸多的跟随沈建忠言论的谩骂、诋毁言论,给黄建中造成了非常恶劣的社会影响,并造成巨大的精神伤害,以及经济损失。因此,沈建忠已经构成恶意诽谤,侵犯了黄建中的名誉权,违法了《宪法》、《民法通则》和《侵权法》的有关条款。故提起依法提起诉讼。
原告及其委托律师认为,本案是非常简单的名誉权侵权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类似案例非常多,法院没理由不立案,并对胜诉有十足把握。
本案的三大大看点:
1、政府政策法规制定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两年前原告起诉住建部剽窃案,被媒体称为“政府政策涉及知识产权首案”。在国内,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政策法规制定过程中,将他人知识产权(政策建议、制度设计)等占为己有的问题极为突出,本案中房地产司长的因“无先例”故不给开证明,就是代表性言论。目前,政府无偿征用学者公开发表的政策建议的现象非常普遍。类似于没有《物权法》前的政府的抢劫式征用拆迁征地。原告希望藉此促进正在修订的《著作权法》有关条款的完善,让政府带头而不是例外尊重知识产权(黄建中已两次建言国家知产局)。
2、本案反映出在中国的法制环境下“民告官”的艰难(两年前起诉住建部遇到很多“非正常现象”),司法公平环境,需要有良知的公民和媒体人共同推动。 2月17日,去法院提交起诉状时,法院没按规定给当场给收件回执(说是需要请示庭长后第二天再给),但18日-20日电话询问,还是未能给回执。
3、官员高高在上、傲慢无礼、恶语伤人的很多,把老百姓的正当诉求根本不当回事,但将傲慢告上法院的案例并不多见。现在“起诉沈建忠,可教育一群人。”
注:按去年9月“两高”出的司法解释“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诽谤行为“情节严重”,可判刑。沈建忠的诽谤言论的转载点击量估计超10万次(单优酷网第一财经节目视频就超3300次)!
“新国八条”涉嫌剽窃案维权历程(本案相关事件大事记)
1、2010年12月20日,原告在同一日发表了两篇专门为“第三轮楼市调控”建言献策的文章。提出拟定房价控制目标并据此问责,“限购二房,禁购第三套房”的建议。
2、2011年1月26日,“新国八条”出台,其中两条半跟黄建中的文章建议一致。
3、2011年9月,通过文献检索等渠道查询,未发现其他人比他早提出相关政策建议,于是判断“新国八条”应该是参考了他的文章。因论文评奖需要起草“新国八条”的住建部出具书面证明,佐证拟定新国八条时,参考了黄建中的建议。房地产司司长沈建忠以“无先例”等为由拒绝开具。黄建中随相继致函房地产司、住建部部长姜伟新求助,也无果。
4、2012年2月16日,向上海市徐汇区法院提交诉状起诉住建部侵犯知识产权(剽窃),认为住建部方面起草“新国八条”时参考采纳了其文章的建议,而不愿意承认的行为已构成剽窃,并严重损害了黄建中的利益;
5、在2012年2月18日出版的《证券市场周刊》 和2012年2月17日晚间上海电视台第一财经频道的《财经夜行线》节目报道中http://house.hexun.com/2012-02-20/138433060.html
http://v.youku.com/v_show/id_XMzUzNTc0MjI0.html,住建部房地产司司长沈建忠接受采访时撒谎兼诽谤说: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副局长庞元清楚情况,黄建中只是想炒作,住建部的政策来源于他的观点,这是不可能的。沈建忠的上述言论,构成恶意诽谤。有关报道被网络广泛转发后,社会出现了众多盲从被告之举,辱骂、贬低、质疑原告的言论。使原告的社会形象遭受了严重损害、社会评价在短时间内明显降低,被告行为已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严重侵害,并因此造成了原告精神和经济的巨大损失。
6、2012年5月10日,黄建中收到徐汇区人民法院(2012)徐受初字第2号裁定书(按规定,应在7日内通知立案或不立案):案件不属于徐汇区法院民事诉讼受理的范畴,但只讲结论未讲理由。补注:立案环节严重超期,且法院出尔反尔:口头沟通一直讲是不归上海管辖,要去北京告,结果裁定书出来竟然是“不属于受理范畴”,未讲任何不予立案的理由,一中院法官电话咨询时也讲的是不属管辖(均有录音证据)。可能是因为如果裁定书写不属其管辖,法院就有必要将起诉状转给其认为管辖的法院。
7、2012年5月19日,黄建中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不立案提起上诉。
8、2012年6月6日,上海市一中院出具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9、2012年7月4日,黄建中在澳门举行的“世界华人不动产学会2012年会”(“全世界华人房地产学者一年一度的顶级学术盛会”)上,通过大会公开向沈建忠提问及会后当面追问等方式求证起草“新国八条”时的“庞元之事”,及如果是真的没有参考原告文章,那具体是参考了其他谁的文献或住建部内部谁原创了跟原告一样建议政策时,被告均无言以对。沈建忠举不出除黄建中以外的其他来源,由此,进一步让黄建中坚信“新国八条”就是参考的他的文章,只是住建部和沈建忠一直耍赖不愿承认。
10、澳门见面后,黄建中有两次打电话要沈建忠回去,做一下调查核实工作,询问起草新国八条时课题组成员,并核查一下起草过程的工作底稿,看到底起草是有没有其他来源,还是确定参考了黄建中的文章,才形成有关政策,然后回复他。沈建忠均未回复。
11、2012年11月13日,黄建中赴被告所在地北京海淀区法院提交诉状,起诉住建部剽窃,针对徐汇区法院所言的“诉讼请求不属于受理范畴”,此次对诉讼请求做了较大修改。三天后海淀区法院电话告知:经调取了上海徐汇区法院和一中院的裁定书,既然上海认为“不属民事诉讼受理的范畴”,他们也不能受理,黄建中要求他们仔细在研究一下案件及诉讼请求的差别,依法独立判案后再回复他。但至今一年的时间过去了,海淀区法院一直都没有案规定做出书面裁定书(即便是不立案也应该出裁定书,以便原告上诉,没有裁定书原告就无法上诉)。标注:海淀区法院知识产权厅在国内很有名,以副院长、全国劳模、“全国三八红旗手”和全国十大法治人物宋鱼水法官为代表。
12、2014年2月17日,向法院提交起诉状诉房地产司司长侵犯名誉权。看到近一年多来楼市调控完全失控,一线城市房价暴涨,很多超过房价控制目标的城市未见被负责,黄建中觉得住建部有责任。遂启动对楼市调控主管部门负责人沈建忠的起诉,并再次藉此呼吁政府部门注意尊重知识产权,并希望本案能够推动《著作权法》的完善——2012年黄建中曾两度参与《著作权法》修改的反馈意见,希望大修征求意见稿的第七条,将政府作品内容著作权法,以免政府部门可以“州官放火”,不知道尊重知识产权。(随附起诉状全文)
民 事 起 诉 状(侵犯名誉权案,蓝色字是重点内容)
原告:黄建中工作单位:上海师范大学商学院 E-mail: [email protected]
被告:沈建忠(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监管司司长)身份证号码:1101**1954******35 住址:北京市******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分别在《证券市场周刊》、上海电视台第一财经频道“财经夜行线”栏目、《光明日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等全国媒体刊登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公告相关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经济损失和维权相关费用共计人民币9万元。
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事情原委:
本案原告黄建中,系上海师范大学商学院投资系副教授,管理学博士,毕业于同济大学经管学院建设管理与房地产系,国内券商首批行业研究员(建筑与房地产业),亚洲房地产学会、世界华人不动产学会会员,资深房地产专家。
2010年12月20日,原告在同一日发表了两篇专门为“第三轮楼市调控”建言献策的文章。其中:《上海证券报》发表的《把控制楼价涨幅纳入明年工作目标》首次提出了“将控制房价涨幅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的建议,以稳定楼市预期并落实地方政府的“房价问责制”;《证券时报》发表的《禁止投资性购房应上升为基本国策》较系统地论证了限购的理由,首次提出了“禁购第三套,限制第二套”的政策建议(可以百度文章题目搜索阅读全文,上述“首次”提出的证据详见附件文献检索结果等资料)。文章发表后,被众多网站广泛转载(例如,截止2011年10月15日21时,百度“把控制楼价涨幅纳入明年工作目标”可得158万条相关结果,google可得25万条相关结果)。
上述文章发表一个多月后,2011年1月26日,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并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新国八条”)。原告发现“新国八条”中,第一条的主旨思想与原告《把控制楼价涨幅纳入明年工作目标》一文中 “将控制房价涨幅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的建议一致;第七条中有关房价问责政策的主旨思想与原告《把控制楼价涨幅纳入明年工作目标》一文中“将房价涨幅跟政府的政绩挂钩,使“房价问责制”有可操作的依据”政策建议近似(详见附件);“新国八条”中的第六条的主旨思想与其前述《禁止投资性购房应上升为基本国策》一文中“禁购第三套,限制第二套”的政策建议相似(详见附件)。2011年1月27日,新华社记者采访权威专家解析“新国八条”,将“首次明确房价调控目标、约谈问责范围明晰、限购令升级全国”作为新国八条的主要亮点(详见附件截屏资料)。由此看,原告一个多月前的公开建言被权威专家称为“新国八条”的主要创新点,即“新国八条”的主要政策创新大部分来自原告的上述两篇文章。
原告在“中国知网”(国内权威、全面的文献搜索数据库)的报刊等文献数据库,按时间顺序检索了最近三年国内的报刊文献数据库,并通过百度搜索等渠道,并未发现其他作者在此之前有跟原告类似的文章发表(详见附件资料)。由此,原告认为有关人员在拟定“新国八条”时,参考了其公开发表的相关文章。
2011年9月,上海市政府举办第八届决策咨询研究成果评奖活动(省部级科研评奖),原告准备拿已发表的上述楼市调控相关文章尝试申报评奖,评奖组织者需要在申报材料中提供相关政策建议被政府部门采纳应用的书面证明资料(详见附件)。于是,原告就去找相关部门交涉索取证明的事宜。
经了解得知,“新国八条”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简称住建部房地产司)负责起草,由住建部提交国务院审议并由国务院发布实施的。为此,2011年9月下旬,原告曾通过电话、短信、致函等方式联系过住建部房地产司沈建忠司长,索取其文章建议被参考采纳的证明。被告沈建忠回复手机短信称“我们制定调控政策会听取各方面意见,但不会提供证明”。多次打电话至沈建忠司长,他反复以从未有给个人开具证明的“先例”为由拒开有关证明(参见附件短信截屏,另外有录音笔录制的电话通话录音为证)。
原告在电话、短信、致函,并赴北京约见沈建忠司长均无果的情况下(其以“无先例”为由拒出相关佐证),2011年10月7日,原告遂致函住建部姜伟新部长求助此事。随后几日,多次打电话至住建部办公厅综合处和机要处,询问至部长挂号信的有关事宜,并告诉了办公厅综合处有关人员挂号信的单号。2011年10月17日下午原告再此致电时,办公厅综合处的有关人员竟然称没有收到信(后经原告至邮局查询得知,实际上,给部长的挂号信早已经于10月11日签收)!并且原告于2011年9月底给沈司长的问询函,也至今未见书面回复。此举已违反了《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
在上述一系列行动都无果的情况下,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并藉此推动政府部门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2012年2月16日,原告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建部房地产司司长沈建忠(第三人)告上法庭。被告沈建忠在原告向法院提交诉状后接受媒体记者采访时,采取捏造事实、诋毁、人身攻击等方式,对原告进行公开诽谤:据2012年2月18日出版的《证券市场周刊》报道,“记者就此采访了本案的关键人沈建忠,沈建忠在电话中告诉记者,对于黄建中要求调控房价建议开具证明一事,住建部没有表态。住建部关于房价调控的政策制定过程中,到底有没有参考黄建中的建议?沈建忠说,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副局长庞元清楚情况,黄建中只是想炒作,住建部的政策来源于他的观点,这是不可能的。截至记者发稿之时,依然没有采访到庞元”。此外,据2012年2月17日晚间的上海电视台第一财经频道的《财经夜行线》节目报道,被告对记者说“黄建中的行为属于炒作,自己不会理会。”
除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对原告进行一系列诽谤外,被告还利用其权势和社会关系,托人找到原告的工作单位的有关领导,对原告的公益性诉讼进行诋毁、并施压撤诉(不承认参考了原告的文章,说原告起诉住建部是没道理等),严重干扰了原告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破坏了原告的同事关系(包括跟领导的关系)和在单位的形象,给原告带来了巨大的精神压力、痛苦和困惑。
二、状告被告侵犯原告名誉权的依据
1、被告对原告的诽谤存在主观故意
被告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明知其所讲的话会被媒体公开报道,成为有社会影响的公开言论,竟然采取了编造事实、掩盖真相、诋毁、人身攻击等方式,对原告的进行恶意诽谤。这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
其一,将原告有理有据的依法维权、公益性诉讼(公益意义详见附件)诽谤成“黄建中只是想炒作”,这是非常明显的人身攻击和恶意诽谤;
其二,虚构事实、编造谎言诋毁原告。在记者追问“住建部在拟定楼市调控政策时,到底有没有参考黄建中的建议”时?被告谎称“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简称上海房管局)副局长庞元清楚情况”,但随后该记者多次打电话到上海房管局采访了解有关情况时,庞元一直不愿接受采访也不回电话,其手下工作人员说“没有什么需要说的”,即庞元并不“清楚”,也不愿意配合原告做伪证。不仅于此,2012年7月4日,原告在澳门举行的“世界华人不动产学会2012年会”(以下简称“澳门会议”)上通过大会公开向被告提问及会后当面追问等方式求证起草“新国八条”时的“庞元之事”,及如果是真的没有参考原告文章,那具体是参考了其他谁的文献或住建部内部谁原创了跟原告一样建议政策时,被告均无言以对。这都说明“庞元清楚情况”完全是谎言!因为如果庞元真的清楚情况,他们就会立即站出来告诉有关事实——这是最有力的反击回绝原告索要“参考文章证明”的理由,原告就会立即哑口,永不再追讨了。由此看,“庞元清楚情况”纯粹是被告编造的、欺骗记者和公众的谎言。其目的就是不愿意承认参考了原告文章的事实,进而达到贬低原告人格和学术水平、逃脱自身“涉嫌剽窃”的目的。
其三,被告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住建部的政策来源于他的观点,这是不可能的”。这句话掩盖事实,且有明显的逻辑错误,是典型的、非常武断的人身攻击。实际上,如前所述,按照一般的逻辑判断,原告文章的发表于“新国八条”颁布的一个多月前,为国内首发,且被广泛转载,让被告看到并采纳是大概率事件,而被告至今也举不出相关政策的其他来源(比如是参考了其他人的比原告发表更早的文献,或住建部内部具体谁原创了跟相关政策等。原告曾不止一次当面和电话敦促被告展开有关核实工作,查阅工作底稿和有关会议记录等,搞清楚有关政策当初是怎样形成的,但被告均未回复)。这一切只能说明,住建部起草有关政策时确实是参考了原告的文章后才形成“新国八条”的有关条款,而不是被告谎称的“不可能”。故原告的此种言论,属于枉顾事实的恶意诽谤,目的仍然是贬低原告的人格和学术水平、逃脱自身“剽窃原告”的侵权违法过错。
2、被告的言行客观上对原告的名誉权等造成了损害
原告,黄建中系国内资深的房地产和证券市场的学者,在海内外发表学术论文、译文百余篇,接受新华社、CCTV2、中国证券报、中国房地产报等数十家主流媒体采访超过两百次,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其微博经常被媒体报道(几十条微博已被主流媒体报道超过上百次)和大量转载,一直都严于律己、严谨治学,并热心为房地产市场和证券市场的弱势群体利益鼓与呼,经常撰文为中国的经济发展建言献策,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和公众口碑。然而,被告的上述恶意诽谤言行对原告的名誉权与精神生活均造成了巨大的伤害。
将原告的公益性维权诉讼诽谤成“炒作”是极其恶毒的人身攻击(公益性详见文末的附件资料)。某国内知名的知识产权专家撰文及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认为,原告用电话、短信、致函和约见等方式多次与住建部及其官员联系,提交有关资料,询问有关事宜,希望能得到答复和确认,是其行使程序权利的行为,即使其并不享有具体的实体权利。原告认为住建部的行政行为可能影响其实体权利,对其有不利影响,就有权要求行政部门听取其意见并有权为自己的利益辩护,这是法律程序对个人尊严的承认和尊重,也是行政权力必须理性地行使这一基本法律精神的体现。黄建中还有权要求住建部对其起草的政策未参考他的论文而另有来源给出理由,而不是简单地说“这是不可能的”。如果行政部门是以一种理性的方式行使权力,那自然应当能够说明理由。如果没有说明理由,就可以认为缺乏理由。沈建忠更不应该认为黄建中的“起诉是炒作”。因为“起诉是公民的一项重要基本权利。正是由于原告无法在行政程序中得到应有的合理信息和说明,才寻求司法程序的救济。”(详见附件)
被告的上述恶言,被《证券市场周刊》、《第一财经电视》等媒体报道,并经各大财经和门户网站、微博等新媒体转载后,在社会上产生广泛而巨大的影响。初步统计,百度“学者状告住建部”有10.1万条结果,第一财经电视节目在优酷网的视频点击量超过了3300次,并有大量网友评论,财经网官方微博发的相关帖子被转发了168次(详见附件佐证资料)。。。
被告所说的:住建部的政策来源于黄建中的观点“不可能”、“庞元清楚情况”,“黄建中只是想炒作”等,严重诋毁了原告的名誉,欺骗了公众,导致相关文章、视频被广泛转发后,社会出现了众多的盲从被告之举,辱骂、贬低、质疑原告的言论。例如网上出现了诸如:“这个黄叫兽是不是缺名缺利啊,要是缺的话,我会给黄叫兽捐个5毛钱!(wakiloo)”、“想出名想疯了,叫兽啊(某大报经记者)” 、“想出名想疯了。这点破事,稍有点经济学常识就想得出(凤凰网匿名网友)。”“这个。。。听着好搞笑啊(某知名经济学者)”“狗屁学者”、“先提出来又怎样????不就想要点钱嘛,要么就是自我炒作,想出名(小孤月)”等等,其中不乏财经记者、经济学者之类的精英(详见附件)。更为严重的是,原告的老同事朋友中也由此出现了对其贬低的跟随性言论,如有前同事发飞信对原告说“神经有问题了”等(更多内容详见附件佐证资料)。
除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对原告进行一系列诽谤外,被告还利用其权势和社会关系,托人找到原告的工作单位的有关领导,对原告的公益性诉讼进行诋毁(不承认参考了原告的文章,说原告起诉住建部是没道理等),并要求有关领导给原告施压。这一系列行为严重影响了原告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离间了原告与单位领导、同事的关系,给原告带来了巨大的精神压力、痛苦和困惑。在那段时间里,原告情绪受到巨大的影响,精神恍惚、经常失眠,在2012年2月底竟然有一次忘记了去监考(补考监考),导致被单位通报批评和罚款500元。。。。
此外,由于当时原告的两篇相关论文正在参评上海市政府举办第八届决策咨询研究成果评奖,被告的上述公开诽谤言行还影响了有关评委对原告有关作品的评价,导致原告的两篇论文无一获奖,未能获得应有的荣誉和数以万计的奖金(详见附件);不仅于此,被告将原告起诉住建部诽谤成“炒作”,直接影响了法院对案件性质、原告起诉动机等的判断,影响了法院对该案的立案(最终法院未受理对住建部的起诉)。因此,被告不愿出具“参考证明”及其随后的诽谤言行,给原告带来了较大的荣誉和经济损失。
综上所述,在2012年2月和3月期间,被告借助媒体采访对原告进行公开的恶意诽谤、通过托人找原告单位领导等方式贬低、施压原告,这一系列行为出于主观上的故意、恶意,产生了十分消极的社会后果和危害,致使原告的社会形象因此遭受了严重损害、社会评价在短时间内明显降低,被告上述行为已经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严重侵害,给原告造成了非常恶劣的社会影响,并造成巨大的精神伤害,以及经济损失。被告应该为其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三、将本案提交法院审理的依据
我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的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据此,原告对被告的上述侵权行为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分别在《证券市场周刊》、上海电视台第一财经频道“财经夜行线”栏目、《光明日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等全国媒体刊登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公告相关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经济损失和维权相关费用共计人民币9万元。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此致
******人民法院
原告:黄建中
二O一四年二月十七日
附:相关证据与参考附件资料目录(电脑截屏资料及报纸文章复印件)
1、 刊载被告诽谤言论的期刊文章:《学者状告住建部》,《证券市场周刊》,2012-2-18 http://house.hexun.com/2012-02-20/138433060.html;
2、 发布被告诽谤言论的电视视频链接:http://v.youku.com/v_show/id_XMzUzNTc0MjI0.html (第一财经电视,2012-2-17晚“财经夜行线”);
3、 被告诽谤言论转载情况,网友和前同事的跟随被告所做的对原告贬低的评论、澳门会议提问被告求证“庞元事宜”及“是否有其他来源”网络连接和截屏;原告起诉住建部起诉状摘要及诉讼的公益性;(详见邮件附件资料)
4、 原告公开发表的有关文章复印件、“新国八条”主要内容; (详见邮件附件资料)
5、 原告文章原创性与国内首发佐证资料、被转载或引用评介等情况、住建部房地产司沈建忠司长的给原告的手机短信的照片、国内知名专家对“新国八条”有关新政的评介(新闻报道摘要)、原告参加第八届上海市决策咨询研究成果评奖有关资料;(详见附件资料)
6、 有关媒体对原告起诉住建部的报道,及专家学者的评价:(著名知识产权专家力挺起诉住建部)http://finance.ifeng.com/money/roll/20120223/5643878.shtml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401de6701012kmx.html
状告住建部案对被告侵犯知识产权的认定依据。
被告在起草“新国八条”时,是否参考了原告的文章,无外乎“你、我、他”三种情况:
第1种情况:被告参考了原告的文章,并采纳了其政策建议。原告认为被告参考了其文章主要依据为:
(1)原告的两篇文章发表后被广泛转载(详见附件),产生了较大影响,其间任何人都可以很容易看到,很轻易地参考借鉴。按常理,起草“新国八条”的相关官员或专家应该有人会看到过其文章,进而将建议参考应用——像住建部这样的国家部委机关都建有专门的信息收集和管理系统,收集传播每日各大媒体的相关新闻和言论是其重要工作,原告在主流财经媒体发表的两篇专门为楼市调控建言献策且被广泛转载的重点文章,当属住建部采集和内部传播的内容(其间,国内公开发表的专门为“第三轮楼市调控”建言献策的文章为数并不多)。此外,那些起草或研讨“新国八条”的众官员和专家,自己都应该上网浏览财经要闻特别是政策建言、评论的。所以看到原告的文章是大概率事件,没有看到才是不可思议的!否则,住建部方面真的应该检讨(全国人民或许也会讥笑)其信息闭塞(信息情报工作一团糟)和孤陋寡闻了。
(2)原告通过“中国知网”文献检索、百度搜索等手段得知,在原告之前未发现有其他作者发表了类似政策建议的文章(详见附件资料)。
(3)原告自 2012年2月16日向徐汇区法院提起知识产权民事诉状后,17日起即有多家报刊、电台和第一财经电视等媒体对案件进行了报道,相关文字与视频报道被广泛转载,在国内产生了较大影响(截止2月28日,百度“学者 状告 住建部”,可找到127万个相关结果;百度“黄建中 状告 住建部”,可找到209万个相关结果。参见附件),事件经过与原委已广为人知,但至今一直未见到有任何人看了媒体报道后跳出来说,其比原告更早地提出了有关政策建议。由此可以基本断定,在原告之前国内没有其他人公开发表过类似的政策建议,被告起草“新国八条”有关条款时的参考文献唯有原告的两篇文章。
(4)原告一个多月前发表的政策建议与“新国八条”有两条半的主题思想完全一致,且这些内容被权威专家解读为“新国八条”的主要创新点,如此高的重合度,用“巧合”或“英雄所见略同”等很难解释,也很难想象!
(5)在原告与第三人沈建忠司长的多次电话和短信联系中,其反复以“无先例”为由拒开证明(有短信和电话录音证据),这侧面说明其举不出其他来源(沈建忠前些天在接受采访时曾经踢皮球谎称,上海房管局副局长庞元清楚此事,结果庞元一直不接受记者采访,“不接球”,即不配合做伪证),其参考了原告文章但处于私利等原因而不愿意出证明。
(6)2011年9月25日,原告在北京出差期间,打电话给房地产司司长沈建忠,约好次日见面商谈有关事宜(此前,原告通过住建部法规处的一位处长充当与房地产司的“中间人”,多次联系沟通“出具采纳证明”的有关事宜),但第二天沈建忠司长找托词爽约,不愿意跟原告见面了——由此可侧面证明,被告参考了原告的文章,但一直纠结于愿不愿出证明,否则不会同意跟不相关的人见面。
综上所述,可以断定被告正是参考了原告的两篇文章,才拟定了“新国八条”的有关条款。
第2种情况:没有参考原告的文章,而是“参考了其他作者比原告发表更早的提出同样政策建议的文章”——此种情况需要被告举证(详见下文论述)。截至目前,原告已经跟被告有关领导电话、短信和信函联系过多次,一直未见被告方面提及有存在此类情况,2011年 9月29日晚原告打电话沈建忠司长,问及是否存在此类情况,沈建忠无言以对——如果存在被告是参考了其他人而不是原告文章的情况,被告应该早就会主动向原告说出这个(这些)人及其文章的名字,作为拒绝向原告“出证明”的充分理由,而不是用“没有先例”来搪塞(详见手机短信和电话录音)。因为这是最有力的反击回绝原告的理由,如果沈司长能够举出一个这样的第三人的名字及其作品,原告就会立即哑口,永不再追讨什么证明。而且从原告检索国内的报刊文献数据库、百度搜索结果,及本案经媒体曝光已广为人知后至今一直未见到有任何人跳出来说其比原告更早地提出了有关政策建议等情况看,可以断定被告“参考了其他作者比原告发表更早的相关文章”的情况不存在(简称第2种情况),除非被告可以向法庭上出具有关的真凭实据。
第3种情况:没有参考原告的文章,而是被告的有关工作人员“原创”了与原告相同或近似的政策建议——这也需要被告举证。由被告拿出比原告发表更早的公开或半公开(如具有一定发行规模的内参)的有关文章作为证据。截至目前,原告已经跟被告有关领导电话、短信和信函联系过多次,一直未见被告方面提及有存在此类情况——如果是被告的有关工作人员“原创”了与原告相同或近似的政策建议,被告应该早就会向原告说出这个(这些)人的名字及其作品,以此来拒绝原告“出证明”的“无理”要求(如果沈司长能够举出这个第三者的名字及其作品,原告无疑会立即哑口,永不再追讨什么证明之类的东西),而不是反复用“没有先例”来拒绝!而且从原告检索国内的报刊文献数据库,及百度搜索结果,及本案经媒体曝光已广为人知后至今一直未见到有任何人跳出来说其比原告更早地提出了有关政策建议等情况看,可以断定“被告的有关工作人员‘原创’了与原告相同或近似的政策建议”的情况(简称第3种情况)并不存在,除非被告可以向法庭上出具有关的真凭实据。
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被告举证原则”,如果被告拒不承认参考了原告的文章,则应当有被告承担上述第2种和第3种情况下的举证责任,另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在上述第2种和第3种情况下,也应当由涉嫌侵权一方,即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12月20日(原告文章发表整整一周年之际)发布的《关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促进经济自主协调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指出,“依法适用新产品制造方法专利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使用专利方法获得的产品以及制造该产品的技术方案在专利申请日前不为公众所知的,制造相同产品的被诉侵权人应当承担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举证责任。使用专利方法获得的产品不属于新产品,专利权人能够证明被诉侵权人制造了同样产品,经合理努力仍无法证明被诉侵权人确实使用了该专利方法,但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结合已知事实以及日常生活经验,能够认定该同样产品经由专利方法制造的可能性很大的,可以根据民事诉讼证据司法解释有关规定,不再要求专利权人提供进一步的证据,而由被诉侵权人提供其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据”。
现有的《著作权法》只保护表现形式,而不保护思想,是非常低层次的保护强度和非常狭窄的范围(即只打击了原样照抄的低级抄袭行为)。在本案涉及的经济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观点和思想比表达形式更有价值,也更应该得到保护,而新观点和创新的政策设计,其性质和知识产权难以保护的特点非常类似于制造业的“方法专利”,故应由被告举证。
综上所述,如果被告否认参考了原告的文章,则应当由被告承担(上述第2种和第3种情况)举证责任。
综上可以断定,被告在起草“新国八条”时参考了原告公开发表的上述文章,但只是处于种种私利考虑(比如,若给原告开具了证明,被告与“新国八条”有关的工作业绩就会被原告瓜分一部分等),而不愿意给原告出具有关书面证明,故其只能反复以“无先例”这样既无足轻重,又明显不讲道理的“理由”来口头回绝原告的信访诉求——而被告不能按照国家《信访条例》要求,书面回复原告的信访函件,甚至采取谎称未收到(给部长的)挂号信之类的“鸵鸟”言行等,都说明被告内心深处的心虚和理亏,故不敢再以“无先例”为理由来书面回绝原告,否则就会让人拿到书面的笑柄(无先例明显是一种不讲道理的托词)。
但是,如果被告确实参考了原告文章,却执意不给原告出具所需的佐证资料(书面证明或确认参考了原告文章的回函),那就有想把原告的知识产权权占为己有的嫌疑(全国人民都会误以为,新国八条的政策创新都是由被告原创的,而与原告没有任何关系),这就涉嫌侵犯了原告的知识产权。
具体而言,“新国八条”是著作权法所说的文字作品,存在作者(贡献者)署名问题,被告在起草“新国八条”时采纳了原告公开发表文章的建议,则原告对“新国八条”有关条款的制度设计就做出了重要贡献,理当对“新国八条”拥有署名权。而被告不愿意给原告出具原告所要的“证明”,本质上是想把原告从主要贡献者名单中排除在外,这就侵犯了原告对“新国八条”所拥有的作为重要贡献者的署名权或知识产权(即政策设计者和建言者,在建议被采纳后作为“新国八条”这个文字作品的主要作者理当拥有的权利)。
依据有关规定,学者写学术论文时参考了别人文献,必须引注,否则就构成抄袭,侵犯了他人著作权;同样,政府部门拟定政策时参考了学者文献,也理当尊重知识产权,在参考别人文献的同时,必须承认他人拟定政策过程中的所做贡献,而出具有关的佐证资料也应当属于份内之事。否则,就构成对他人知识产权的侵犯。因此,原告认为被告违反了《著作权法》第十条和第四十七条第11款的规定,侵害了原告作为“新国八条”有关条款主要贡献者的署名权(作者)。
起诉住建部案的积极意义与社会公益性
2012年2月16日, 原告黄建中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交诉状,状告住建部“新国八条”侵犯知识产权(“新国八条”中最具创新意义的第一、六和七条,是采纳了我两篇文章的建议,但住建部方面拒不开具有关证明,已构成剽窃侵权) ,该案经多家媒体报道后,已引起较广泛关注,被媒体称为国内“政府政策涉及知识产权首案”。
本案涉及了一个知识产权保护的新课题——政府有关部门在制定相关政策法规过程中对有关贡献者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在国内,类似的知识产权侵权问题较普遍,但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法规还很不完善。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政策法规制定过程中,将他人知识产权(政策建议、制度设计)等占为己有的问题极为突出,本案中住建部房地产司长沈建忠的“无先例”就是代表性言论,希望本案能够成为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发展进程中的一个判例,推动相关法规的完善,促进政府部门带头(而不是例外)尊重知识产权。
此外,本案还涉及政府部门对人民来信来访的对待问题。目前,诸多政府部门的信访工作差强人意(例如,2006年,知名证券维权律师严义明在多次向证监会举报长征电器违规后,曾扬言要起诉证监会“不作为”),但将政府“不回复”信访来函之类的违规傲慢告上法院的并不多见,故希望本案对类似信访问题予以警示。
我们希望通过法律方式维权对相关问题讨个说法,借此呼吁政府部门在拟定相关政策过程中注意尊重知识产权,尽快完善相关制度法规——尽管《著作权法》)第五条有“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不适用于《著作权法》的提法,但这并不是政府部门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挡箭牌和遮羞布(实际上,《信访条例》第八条等早有明文规定,对有效的政策建言者应当鼓励和奖励,而不是可以随便侵占)。
现实中“新国八条”等政策法规属于《著作权法》所说的“文字作品”,实际上根本无法绕开包括著作权在内的知识产权问题。《著作权法》中尽管有第五条的上述提法,但并不意味着负责或参与有关政策法规的设计、起草等工作的有关人员的工作和贡献可以被任意抹杀或不予承认(在美国,很多法案都是以其首倡的名字命名的,例如著名的《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由此充分体现出了对个人贡献的极大尊重),也不意味着政府有关部门的人员在拟定政策法规的过程中就可以随意将学者或其他公民的思想、观点和著作权占为己有!更不意味着学者面对政府部门在政策法规拟定过程中对其作品的剽窃行为就只能任其宰割、孤立无助!否则,如果学者的创新研究成果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和尊重,那无疑会扼杀民众为政府建言献策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进而不利于知识创新和经济社会的发展--这正是本案的社会公益性所在!
此外,我们还希望籍本案推动政府在重大政策制定过程中广开言路和集思广益。
以“房价控制目标”新政为例,这是一个看似简单,但操作起来却是涉及方方面面且相当复杂的制度创新(详见本博系列文章)。由于住建部草拟“新国八条”时未能集思广益(比如邀请该创新政策建言者参与有关的政策拟定、讨论工作),导致相关制度设计不够精细科学,在实践操作中,2011年度国内众多城市的“房价控制目标”变味成了“上涨目标”,此类房价控制目标不仅无益反而有害!而笔者在其文章中已经清楚地论述过:房价控制目标的制度设计重点为两方面:其一制定房价控制目标旨在落实地方政府的楼市调控责任,并为房价问责制提供可操作性的依据,进而敦促地方政府在楼市调控上“动真格”;其二是管理民众对房价的预期。而住建部方面在拟定“新国八条”时只领会了其一(即参考别人文章时,只学会了一半的主题思想),而未能注意到至关重要的管理预期问题。这当中,唯有北京市拟定的“稳中有降”的房价控制目标发挥了很好的管理预期作用。而如果全国各地都像北京市那样拟定的是“稳中有降”的控制目标,就不必再限购和限贷了。因为政府“稳中有降”的工作目标,会引导人们普遍预期楼市会下跌,由此不仅会自然消灭楼市投机性购房需求,而且前几年某些人购买的第二套乃至第N套住房都会急于出手,变成市场的供给,由此带来楼市供求形势的大逆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