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治社会的内涵与基础


民治社会的内涵与基础
 
陈敏昭
 
(三门峡行政学院社会管理教研部 472000)
 
  1、民治的多重涵义;
2、民治的三个内涵;
3、系统性看民治:民治的五个层面;
4、马克思主义经典理论家对民治的阐述;
5、民治的基本特征;
6、民治社会的基础
 
1、民治的多重涵义
 
    1.1是按照人民的意志进行政治统治;1.2民是人民投票决定权力的归属;1.3民是多种利益集团的相互作用;1.4民就是人民参与政治决策;1.5民治的现代理解
 
  在人类政治学说史上,民主政治概念从其一诞生始终存在着多重涵义,有些观念之间甚至是相互矛盾的。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有: 
  1.1民治是按照人民的意志进行政治统治
十七世纪英国政治思想家洛克沿袭了古希腊的民主含义,认为民主就是人民的统治。在这里,他将民主定义在一个非常抽象的、同样需要进一步明确定义的概念“人民”。与此同时,他运用社会契约论,认为人民的统治是通过人民对于政府组成、政府权力行使的同意来实现的,而人民的同意是根据多数决定规则来进行的。18世纪法国思想家卢梭进一步发展洛克的理论,认为人民的同意是在人民的共同意志基础上形成的,据此,他提出人民主权原则,并认为民主的本质就是人民主权的实现国。洛克和卢梭对于民主的解释被人们称为“古典民主理论”。洛克等人的民主观以虚构的社会契约为前提,因而显然具有唯心的性质。同时,它所说的人民缺乏社会历史内容,因而也是含糊不清的。 
  1.2民治是人民投票决定权力的归属
二十世纪奥地利经济学家熊彼特认为,把民主归结为人民统治是不现实的幻想,在实际政治生活中,任何一个政治共同体都是由少数政治精英人物统治和领导的,因此,民主的现实含义应该是人民有权通过投票决定由谁来充当政治精英。民治是“某些人通过获取人民选票而得到作出决定的权力”。由于熊彼特的理论把民主限定于人民对于政治精英的选举上,所以又被称之为“精英民主理论”。就其现实性来说,精英民主实际上反映了大垄断集团控制社会政治的现状。不过,从理论上来说,精英民主理论却是西方民主理论的倒退:一方面,它把民主仅限于政治选择,大大削弱和减少了民主的政治含义,另一方面,它把少数政治寡头控制的社会政治称之为民主政治,本身就是对于民主的悖逆。 
  1.3民治是多种利益集团的相互作用
现代美国政治学家达尔认为,在民主社会中,人们都生活在各种不同的利益集团中,这种状况使社会公民不可能在政治问题上形成多数,同时也不存在优秀作品可以控制一切的势力,而只存在着以团体为单元的若干个少数之间就某个政治决策的相互复杂作用,民主的决策“并不是一个许多人在特定的政策上联合起来向政府庄严进军的过程,而是一个相对来说较小的集团之间的稳步的妥协的过程”。达尔称这种民主政体为多元政体,因此,达尔的民主观又被称之为“多元民主”。多元民主观用利益团体代替阶级,实际上掩盖了民主的内容和性质。同时,它把民主决策看作各利益团体的相互作用,也忽视了政治权力的特殊决策地位和作用。 
  1.4民治就是人民参与政治决策
二十世纪英国社会主义者、政治学家柯尔是参与民主理论的代表人物。在其基尔特社会主义理论中,他认为,民治就是一种人民参与的政治制度,而实现这种参与的社会政治形式则是以社团为基础的自治。柯尔的民主观对当代民主理论的影响巨大,如美国政治学家科恩据此明确指出:“民主是一种社会管理体制,在该体制中社会成员大体上能直接或间接地参与或可以影响全体成员的决策”。参与民主以参与影响决策作为民主的标志,实际上忽视了民主政治中人民的主体地位,因而,它所定义的民主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民主。 
  1.5民治的现代理解
政治,是人类共同体借助公共权力(或特权),管理冲突并实现特定价值目标的方式和过程,也就是一种能够维持和选择向善的秩序。首先,政治与冲突有关。人类共同体有很多人,人之间意见不一致,由此发生分歧和冲突;人类共同体要维持下去,就必须建构规则和秩序。政治就是以武力、说服、妥协等方式,解决分歧和冲突,并建立和维持秩序的方法、途径和过程。从内容上看,分歧和冲突是由利益矛盾引起的,而利益矛盾是由利益的有限性与追求利益的无限性的矛盾运动的必然结果。政治,就是将利益分歧和冲突限制在一定范围之内并使之秩序化,使追求利益的积极行为得以持续进行。政治现象又与公共权力有关。公共权力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合法的强制力。解决分歧和冲突,意味着规约人们的行为,而规范约束人们的行为必须依赖人们普遍认同的和必须服从的强制力。政治,就是借助公共权力使解决分歧和冲突秩序化,其核心是支配和服从支配。 
  人类管理冲突并建立和维持政治秩序的方式多种多样,并且随着生产方式的发展而发展。纵观人类政治史,人类的政治生活方式经历了神权政治、王权专制政治、权威政治和民主政治等。
 
    2、民主政治的三个内涵
 
    民治是凭借公共权力,和平地管理冲突,建立秩序,并实现平等、自由、人民主权等价值理念的方式和过程。其核心内涵有三个方面:自由公正公开的选举;各政治主体的专门化、自主化及其相互关系的制约化;不同意见、甚至敌对意见的合法化
 
  民主政治,是凭借公共权力,和平地管理冲突,建立秩序,并实现平等、自由、人民主权等价值理念的方式和过程。民主政治的核心内涵有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自由选举。现代民主政治生活的典型方式是代议制,即民众无法直接掌握和管理政权,只能选择民众中的少数精英分子代行权利。因此,选举领导人是民主政治的第一个核心内涵。民治社会中的选举,必须满足三个条件。首先是自由选举,保障选举人的自由意志,不允许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其次,定期更换领导人。再次,选举必须是选择行为,即选举人在两个以上候选人中选择一个人。只有一个候选人的选举,只是推举或拥戴行为,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选举。这就意味着,两名以上的候选人必须竞争同一个职位,选民从中选择一名候选人。总之,选举是体现“主权在民原理”的最为重要的环节。
    第二,各政治主体的专门化、自主化及其相互关系的制约化。从横向上看,政党、行政、立法、司法等政治机构是独立机构,即专门化了的、角色边界清晰而明确的、互不相属的结构。从纵向上看,不同层级的政治机构都是相对自主的机构,而不是只听命于上级机构的下属机构。横向的和纵向的各政治机构之间是相互制约的互动关系,而不是某一特定政治机构控制或支配其他政治机构的单向影响关系。 
  第三,不同意见、甚至敌对意见的合法化。民主是共同体成员以普遍认同的程序和规则为依托,和平地解决利益冲突,使得各利益主体追求利益的积极行为得以持续进行的制度安排和实际行为过程。因此,按特定程序,自由发表任何不同意见是民主的根本。同时,不同意见的合法化,是自由、平等的选举和各政治机构之间纵向的和横向的制约关系得以实际运行的根本保障。 
 
    3、系统性看民治:民治的五个层面
 
    是原理体系;民是一系列的原则体系;民是宽容的心态和遵守规则的习惯;民是一系列公开的、明确的制度;民是一系列行为过程和实践活动
 
  民治是政治生活方式的高级形态,是由诸多因素构成的复杂的和完整的系统。我们可以从五层面上来认识她的系统性: 
  第一个层面:民治是原理体系。如,人的尊严原理、平等原理、自由原理、主权在民原理等。这些原理如同数学中的公理,无须证明而存在。
人的尊严原理,是指不论性别、地位、贫富,人的自身价值是世界上最珍贵的价值。人的尊严是人类社会的最高终极价值目标,民主治理就是要最大限度地实现人的尊严。 
  平等原理,是指人生而平等,应拥有相等的权利。现实生活中,每个人能力不同、所处的环境不同,不可能享受绝对平等的权力,所尽的义务也不可能是绝对平等的。但就人的价值而言,人之间应是平等的,在法律面前应是平等的。
自由原理,是指人自主地支配自己,而不受他人的强制和支配的状态。在现实生活中,自由不是绝对的。首先,一个人的自由不能妨碍他人的自由。其次,为每个人都能获得尽可能多的自由,每个人都必须让出一部分自由给国家,由国家以制度、规则等形式制约人的行为,以保障更多的人享受更多的自由。 
  主权在民原理,是指国家权力来源于公民,公民才是国家的主人,因此,由公民定期选举授权产生政府,政府必须遵从公民的意愿。 
  第二个层面:民治是一系列的原则体系。如,讨论原则、妥协原则、多数原则等。 
  讨论原则。首先,讨论原则以异议、意见、反对派的存在为前提,并以讨论的方式交流各自的不同意见,求大同存小异,制定同一政策的方式和途径。其次,讨论是和平地解决分歧和冲突的方式和途径。再次,讨论是公开地交流不同意见,让公众了解并参与政策制定过程的方式和途径。 
  妥协原则。是指为达成具体的目的,意见相异或对立的各方调整各自的意见,以求同存异、达到相对一致的方式和过程。首先,妥协的目的是为制定出更为创造性的政策。其次,妥协是相互了解和理解对方的意见的过程,而不是各方只顾坚持自己的意见。再次,妥协是各方反省自己的意见,以发现和创造共同点的过程,而不是一方盲目地、绝对地顺从另一方。 
  多数原则。妥协原则和多数原则是将讨论原则现实化的途径和方法。讨论原则是民治社会的根本原则,即以和平的方式解决分歧和冲突的唯一方式。妥协原则是讨论得以和平地进行所必须的原则,而多数原则则是将讨论引向决策的唯一方法。 
  第三个层面:民治是宽容的心态和遵守规则的习惯。宽容的心态有两层含义:一是承认自己的知识和能力的有限性;二是承认他人的客观存在。遵守规则的习惯,是指人的行为比较理智,不轻易用感情支配行为。人类共同体有序化所必需的各种规则,自觉而普遍地得到遵守。宽容的心态和遵守规则的习惯是民治社会基础,是身份和习惯上的平等,是一种宽容精神和生活方式,是一种社会状态和风气。谁也不否认他人的存在是自己存在的社会条件,民主治理是民主政体不可缺少的基础,也不否认基层的初级民主可能比民主的任何方面更有价值。
第四个层面:民治是一系列公开的、明确的制度。制度,主要规定各政治主体的产生方式、行为方式及其相互之间的稳定的关系模式。最基本的制度有代议制度、政府制度、政党制度、司法制度、舆论制度等。 
   第五个层面:民治是一系列行为过程和实践活动。民治是一系列的行为过程,如选举行为过程、决策行为过程、参与行为过程等。在实际政治过程中,只有以具体而详尽的程序和规则来规范制度运行的每一个具体环节和各政治主体的每一个具体的行为环节,政治制度才能得以现实化。不然,政治制度将是一纸空文。从这个意义上讲,民治又是一系列的程序和规则。 
  综上所述,民治是由多个因素构成的完整的系统,各因素之间相互依赖、相互影响,各因素不可缺少。
 
  4、马克思主义经典理论家对民治的阐述
   
    4.1民主是特定的社会经济基础上的上层建筑;4.2民主社会中,民主具有阶级性;4.3民主是一种国家形式;4.4民主是一种保障公民权利得以实现的国家形式
 
  对于民治社会,马克思主义经典理论家并没有相应的讨论,当时的社会政治经济环境好象还不具备这样的条件。不过,他们对当时非常热门的话题——民主却有认真的研究和论述,我们不妨借鉴于此:
4.1民主是特定的社会经济基础上的上层建筑。民主既与特定的所有方式相联系,又与商品交换方式相联系。正因为如此,在具有同样的所有关系和分配关系的社会中,民主才特定地与采取了商品生产方式的社会相联系。 
  4.2民主社会中,民主具有阶级性。(关于这一点,也许你我他都有许多话要说,那就请展开详细地讨论罢!) 
  4.3民主是一种国家形式。在政治意义上,民主首先是一种国家制度和国家形式。 
  4.4民主是一种保障公民权利得以实现的国家形式。民主可以定义为在特定的经济关系和利益关系基础上,保障公民权利得以实现的政治形式。在阶级社会中,它表现为以特定阶级利益为基础,实现统治阶级成员政治权利的国家形式。
    上述观点,我们都能够从马克思主义经典理论著作中找到出处。从这些观点中,我们能够感受到强烈的阶级斗争和集权专制意识,是十足的集权专政而非民主,只不过是在专制、专政的头上罩了一个美丽的民主花环而已。
 
  5、民治社会的基本特征
 
    5.1民治以代议政治为基本模式;5.2民治以民意政治为基本内涵;5.3民治以选举为基本手段;5.4民治以责任政治为基本保障;民治社会的几个基本要素
 
  5.1民治以代议政治为基本模式
民治的本义是指人民的政权或人民的统治,即一个国家的人民直接、平等地掌握或者分享公共权力。但在现实生活中,任何一个民民的国家,由于其幅员辽阔,人口众多,都不可能足以有效地使全体人民直接、平等地掌握和分享国家权力。对此,积极倡导人民主权的卢梭甚至认为;就民主制这个名词的严格意义而言,真正的民主制从来就不曾有过,而且永远也不会有。在理论上成功地解决了这一问题的当推19世纪英国政治思想家密尔,他在《论代议制政府》中指出;既然在面积和人口超过一个小市镇的社会里,除了公共事务的某些极少部分外所有的人参加公共事务管理是不可能的,从而就可得出结论,一个完善的政府的理想类型一定是代议制政府了。 
  这种代议制政府(也称代表制政府),它是代议政治的具体表现形式。在这种代议政治制度下,国家主权属于人民,但人民作为国家权力所有者并不直接行使这种权力,而是通过法定程序选举产生一定的代表,让这些代表们代为议政。这样,民治就被赋予了更为明确具体的含义,即是指具有法定选举权的公民通过其选举的代表共同参与施政的制度。这种代议政治是当今世界民治制度的基本模式,它是一种间接民主制模式。无论是现代各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都普遍采用了这种间接民主制模式。虽然当代个别的欧洲小国的公民(如瑞士)可以通过“公民倡议”和“公民表决”来直接行使某些立法权,但其基本的立法权仍然由经选举产生的联邦院和国民院行使,因而瑞士也被认为采取了部分直接民主制的形式。然而,瑞士式的“直接民主制”在当代世界毕竞只存在于极少数国家,不具有普遍意义。由此可见,自近代以来,民治是以代议政治为其基本模式的。 
  5.2民治以民意政治为基本内涵
所谓民意政治,即指遵从人民的意志治理国家,这是民治的题中之义。如前所述,在以代议政治为基本模式的间接民主制下,国家权力的“所有权”与“行使权”是分离的,“所有权”属于人民,而“行使权”则交给了由人民选举产生的代表。然而,也正因为如此,决定了国家权力的行使必须体现人民的意志,维护人民的利益。这也是民治的本质要求。总之,民治要求国家或政府的一切活动,都必须反映人民的意志,服从人民的需要,这也就是所谓的民意政治。 
  由于人民是一个极为广泛的集合概念,它不仅在数量上表现为众多的人员,而且在质量上也显现出复杂的成分。因此,“少数服从多数”就成了唯一能够协调不同意志的政治原则。列宁也指出:民治“就是承认少数服从多数的国家”。这样,民意政治的“民意”就现实地表现为将“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运用于现实政治生活,为所有的关系人所接受,从而使人们各自分散的意志形成为一种共同意志,这种共同意志被卢梭称之为“公意”。所以,实际政治生活中的人民意志,应当被理解为人民基于少数服从多数而产生的协调意志。而民治所需要的民意政治也正是从多数人民的协调意志的意义上来谈论和寻求“民意”的。在承认民治是民意政治,即是反映多数人民协调意志的政治的同时,强调允许并保护少数人意志的存在,同样是民治的基本要求,具有重大的意义。因为当今世界民主政治下的民意政治,突出的是以少数人具有陈述和坚持自己观点的权利为标志,而不是实行多数人对少数人的压制和强迫。所以,“保护少数”也是民治的一项重要原则。 
  总之,在民治条件下,既要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制度,也要坚持“保护少数”原则,这样,才能全面地、淮确地体现出以民治为基本内涵的精神实质。在现实政治生活中,既要努力使多数人民的协调意志在政治进程及其结果中得到反映,并同时也要允许和保护少部分人民意志的存在,这是政治民主化的重要内容和基本任务。
5.3民治以选举为基本手段
选举制度是公民通过投票等方式推选其代表担任国家公职的一系列程序和方法。在以代议政治为基本模式的现代政治民主制度下,由于人民行使国家权力是通过公民选举的代表来实现的,从而选举制度就成为了政治民主得以实现的基本手段而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国家公职人员由选举产生是民主共和政治的一个基本标志,而专制君主政治的最大特点就在于其最高权力主体——君主是由世袭制或接班制而非选举产生。同时,从现代政治民主的实践也可以看出,选举制度在一个国家政治体制中的作用和地位如何以及选举制度本身的合理性和完善与否,都客观地表明了一个国家的民治发展程度。由此可见,没有选举政治,就没有民治,没有完善的选举政治,就没有完善的政治民主。 
  以代议政治为基本模式的现代民治,其实质是一种间接民主制,这就决定了人民主要是通过选举代表的方式来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因此,选举制度就既成为了民治得以实现的一种基本手段,同时也是直接或间接影响人民政治参与的一个重要因素。也许在某些情况下,选举是形式的、甚至是虚伪的,而不是全民的、公开的、平等的。但是,只要我们能够走上选举的轨道,就能够不断地完善它、提高它。
  5.4民治以责任政治为基本保障
责任政治是民治的一个基本特征。专制与民治的一个显著区别就在于,在专制政治下统治者对其行为不负任何责任,或者在出现问题后将责任推卸给他人;在民治条件下,执政者的行为则必须对人民及其民意机关负责(对民意机关负责即间接对人民负责)。 
  民治要求以责任政治为其基本保障,这是根源于“人民主权”理论。根据“人民主权”理论、统治者的权力是由人民的原始权力所委托的,因而受委托者就有责任就其行为过程及其后果向人民作出交代,特别是要承担由于自己主观原因而产生的不利的政治后果,这就是政治责任。其基本规则要求是,任何具有政治权力的主体都必须直接或间接地向产生这一权力主体的人民或人民的代表机关负责。而一般所说的政治责任,主要是指作为行政机关的政府所应承担的责任。具体说来,就是政府的行为必须直接受到代议机关从而也是间接受到选民的制约,并直接对代议机关从而也是间接地对选民负责。这种责任制的基本内容包括:(1)政府必须回答代议机关的质询;(2)政府如果失去了代议机关的支持和信任,政府就必须为此承担不受支持、信任的责任,就要被解职或自动辞职。近日(2014年2月20日前后)发生在乌克兰的亚努科维奇前总统的遭遇就是这样。与此相适应,政府的政治责任一般也就由代议机关给政府以监督,而代议机关对政府的监督方式主要有质询、弹劾和进行信任投票几种。由此可见,有了责任政治,民治社会的实现才有了切实的保障。 
  总之,政治责任是民治的必要保障,也是政治民主的基本标志。因此,实现政治民主化,就有必要建立完善的政治责任制度,以便每个政府职务都具有必要的职权和相应的责任,从而促使每个政府公职人员都具有他所担任职务而产生的高度的责任感。 
  美国莱康明学院政治学家迈克尔·罗斯金、美国东北大学的罗伯特·科德等人在《政治科学》(华夏出版社,2001年版,林震等人翻译)中认为今日的民主制是一种政治系统,该系统为定期更换政府官员提供合乎宪法的机会;一种社会机制,该机制允许尽可能多的人通过在政治职位竞争者中作出选择,以影响重大决策。合乎宪法意味着政府是有限的。对权力的合法使用的限制不仅适用于人民,他们通常必须等到选举的时候才能更换他们的领导人;而且也适用于政府,它只能以特定的方式来行使权力。
5.5民治社会的几个基本要素 
  民治社会必须具备这样几个基本要素,这些要素是经过民主发达国家的实践证明了的,如果不具备这些要素,这样的社会很难称为民治社会:人民对政府的支持;政治竞争;权力的和平交替;民众的代表;多数原则,持异议和不服从的权利;政治平等;征求人民的意见;新闻、出版、言论自由等。
 
  6、民治社会的基础
 
    6.1商品经济的发展程度决定民主治理的程度;6.2只有法治才能保障民治;6.3社会自治
 
  现代国家—般都把民主视为公民参与政治的程序与制度。规则有了,作为实现民主手段的代表制也建立起来了。但是,在实践上,民主有时可以完全成功,有时却完全失败。能取得何种程度的成功,这与实现民主必须具备的各种基础有密切关系。民治的基础是多佯的,能实现的程度也各不相同。
6.1商品经济的发展程度决定民主治理的程度
民治作为一种制度,一种国家形式,属政治上层建筑领域。从根本上看,民主形式的变化和民主程度的提高,是由社会经济条件的发展变化促成的。首先,就现代世界情况看,商品经济的发展决定民主治理的程度。在历史上,商品经济的发展极大地椎动了民主程度的提高。商品经济以平等、自由和契约为原则,它完成了从身份社会向契约社会的转变,或者说由特权社会向法治社会的转变。政治的平等和自由首先要求经济的平等和自由,而商品经济的本质就是平等交换物。商品经济确立了民主政治的原则。比如,商品经济中的主体的利益原则,表现为民主政治中参与者的政治权利原则;商品经济中的自由平等原则,表现为参与者权利平等和自由原则;契约原则表现为法治原则。因此,商品经济是政治民主化的前提和基础,没有商品经济就没有政治民主,高度的民主政治有赖于商品经济的高度发展、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 
  其次,从经济发展的角度看,一个商品经济不发达的社会,其政治民主发展的程度也不会很高,民主制度也不可能完善和完备。在商品经济发育不成熟的社会,如果用政治权力强行推进政治民主化,必然导致社会非正常发展,政府要么集权,要么软弱无力。确立和发展商品经济,不仅提供了经济发展过程中资源最佳的配置方式,使劳动力成为商品从而自由流动、不被专制特权所束缚,而且政府作为商品经济的干预者,首先必须尊重商品经济的价值规律,实行民主管理、科学决策和适度干预。商品经济的充分发展为国家政治制度化、法制化、民主化提供了物质基础和保证。 
  再次,经济利益决定民主的选择。民治容易使权力获得合法性,是执政稳定理治的一种好的政体。不仅如此,民主选择还有利于实现和保护自身的经济利益。当民主制难以保证执政者和支持者的既得利益时,民主制就会被无情地抛弃。 
  6.2只有法治才能保障民治(民治的法治基础)
近代民主是商品经济的结果,但民治制度要有法律的保障,执政者必须以法律的形式把有利于自己的民主制度固定下来,以法律的方式来维护这个制度。这也就意味着,在与近代民主对立的专制社会,虽然合法律和法律制度,却不是根据法律来治理国家,而完全是根据个人的意志进行统治,专制君主可以随时废除法律和颁布新的法律。因此,法律与法律制度只为实行民治提供了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只有实行法治,才能保障民治。 
  我这里所讲的民治的法治基础,一方而是指民主制度要靠法律来保护,另一方面是指出其所依赖的平等原则和自主原则都蕴涵在法律之中。在某种意义上,平等是自由的前提,因为在不平等的特权社会,不可能有贸易的自由和平等,当然也不可能有政治上的民主;只有在契约原则、法治关系建立起来后,自由才能得到维系和保障。专制者也可以给予臣民一定的自由,但那是他随时可以收回这种自由,况且臣民永远不可能有分享权力的自由。因此,我把作为民主基础的平等与自由放入法律条件上加以讨论。 
  平等主要指政治上的平等参政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些都要靠法律来保护。所有公民都平等地享有国家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各项民主权利和合法利益,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之外或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公民的权利和利益受到侵害时,一律平等地受到国家司法机关的保护。同时,所有公民,都应履行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各项义务,无例外地遵守宪法和法律的各项规定。唯有如此,“宪法”才表现为“宪政”,而不是名义上的宪法。因为宪法不仅规定了政府的运作形式,更重要的是它限制着政府的行为,保护着公民的权利;若政府不受制于宪法,肯定会破坏民主制度和民主程序。 
  自由的涵义有很多,但作为民治基础的自由是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这就是说,自由不是绝对的,是法律范围内的自由。现代各国宪法—般都赋予公民政治自由和言论自由的权利。政治自由主要指自由的参政权,公民能自由地投票,自由地参加选举。民主的政府必须在宪法中对此加以保证。 
  6.3社会自治
无论是西方标榜的资本主义民主,还是集权者标榜的社会主义民主,其实现程度均有赖于社会自治。作为多元化的民主,更是直接受限于社会自治。美国的政治多元主义的代表罗伯特·达尔对此有一精辟的论述,达尔说:“独立的社会组织在一个民主制中是非常值得需要的东西,至少在大型的民主制是如此。一旦民主的过程在诸如民族、国家这样大的范围内被运用,那么自主的社会组织就必定会出现。而且,这种社会组织的出现,不仅仅是民族、国家统治过程民主化的一个直接结果,也是为民主过程本身运作所必需的,其功能在于使政府的强制最小化,保障政治自由,改善人的生活。”达尔认为,多重独立的社会组织的存在。提供了一种相互控制的机制,从而能有效地抑制权力的扩张和支配性。
社会自治是一个社会文明的基础和表征。自行治理,自我选择,任何他人或组织无权规划安排个人的生活,是个人自由的应有之意,因而自治是个人的一项基本权利。
从社会伦理的角度来看,自治应是个人的责任、人类的道德准则和良心追求。每个人应该对自己负责、自食其力,好逸恶劳、依赖他人为生是可耻的、不道德的。个人正当利益自我争取和自我保护,就可以保证人们之间相安无事,实现个人自由和社会秩序。
从人类政治的角度考察,自治主张是出于对政府和多数决的不信任。政府对人类是不可缺少的,但权力是腐蚀剂,虽然人类已经总结出许多有效制约权力的手段,但由人组成的政府仍然难于受到充分有效的监督,人一有机会就会制造腐败,侵害公民的权利;多数决是民主的形式,是权力合法来源的渠道,但多数决如果没有前提条件,这种权力就会侵害人的正当权利,特别是少数人的正当权益,以多数的名义实行专制;多数决还往往表现出随意性、偶然性和不确定性,顾及的是眼前利益而非长远利益。君不见“二战”前德国人民就吃了纳粹多数决的亏。所以,对付政府和多数决的消极影响最有效的方式就是自治,个人自治,社会自治,团体自治等。
关于社会自治,那是一篇大文章,是需要社会各界共同探讨的大文章,我将另文讨论,也欢迎各位直述己见。
  
2013年5月1日星期三初稿,
2014年2月24日星期一修改于上阳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