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先明对襄阳中院3月7日的回复的回应


刘先明对襄阳中院3月7日的回复的回应
精细管理工程创始人刘先明
20143月8日
3月7日,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襄阳中院关于对刘先明在网上发帖称“与化六建长达十余年的错案得到纠正”的回复》,现对这一回复作如下回应。
一、襄阳中院在回复中称:关于襄阳中院是否组织双方协商。今年2月26日,襄阳中院确实组织化六建与刘先明就双方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进行了沟通。沟通中,刘先明提出了自己的要求,化六建进行了解释,并表示就刘的有关要求回去汇报研究。
精细管理工程创始人刘先明回应:我一直希望调解。通常情况下,调解是在裁定之前进行的。2013年9月下旬,本人在京准备主持第四届中国企业形象管理大会的时候,还表达了调解的愿望,襄阳中院法官在电话中说:我们和化六建说一下,看能不能调解。但是,2013年12月17日下午襄阳中院的法官说:化六建说坚决不调解。因此,襄阳中院在2014年2月19日发出了再审的民事裁定书以后,于2月26日组织化六建与刘先明进行调解,这是来之不易的。对此,我表示感谢。
 
二、襄阳中院在回复中称:关于法院组织双方协商的原因和目的。化六建与刘先明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早已经裁判并生效。刘先明申请再审也因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被驳回。但是,鉴于民事纠纷属于私权利争议,且刘先明与化六建的矛盾一直未能解决,刘先明对化六建也一直有强烈的不满情绪,为了从根本上化解双方矛盾,中院组织双方协调沟通,给双方提供交流对话机会。
精细管理工程创始人刘先明回应:“刘先明对化六建也一直有强烈的不满情绪,”,不太准确,准确地说,应是:刘先明对化六建恶意逼迫刘先明辞职、枉法伪证的个别人,有强烈的不满情绪。要把化六建与那几个有不良动机、违法行为的个别人,区分开。
 
三、襄阳中院在回复中称:关于刘先明在沟通中提出的要求及化六建的表态。刘先明向化六建提出两条要求,“第一,要求化六建撤销解除与其劳动关系的决定。第二,建议化六建对过去造成其被解除劳动关系的责任当事人,按照法律与相关企业制度追究其责任。”对于刘先明提出的第一条要求,化六建的代表表态回去后向领导汇报;对于第二条“建议”,化六建的代表表示“处理人的事情,这个不好答应你。”对此,刘先明回应称“我只是个建议,不是要求一定要处理人。”因此,刘先明在网帖中所称化六建公司表态:“刘先明的第一条要求,可以接受;刘先明的第二条要求,我现在不能保证,要向公司汇报”与实际情况不符。
精细管理工程创始人刘先明回应:在我谈完第一条要求以后,大家对第一条又深入进行了交流,谈及撤销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后,怎么办?我说:有两种形式,一是继续停薪留职,保险还是由我自己交;二是回公司上班。化六建的代表说:回公司上班,没有意义。我说:也是的,出了这样的事情,以后大家在一起工作、见面,比较尴尬。袁副院长问:刘先明的档案,现在在哪里?我笑了一下说:那可有意思了。(没说具体在哪里)
 
四、襄阳中院在回复中称:关于组织双方沟通与法院生效判决的关系。中院在组织双方协调对话时,阐明“如果双方能够达成协议,就按协议履行,如果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那么就依照法院的裁判来处理双方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即使化六建通过协商满足刘先明某些要求,也是化六建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存在法院裁判错误问题,不存在刘先明所说的“与化六建长达十余年的错案得到纠正”。
精细管理工程创始人刘先明回应:当时,还有这样一个情节,袁副院长说:如果调解不成,这个社会要讲法制秩序,我们将维护法律尊严,我们再分别找化六建和刘先明谈话。另外,袁副院长说:刘先明在网络上发文,虽有过激之处,但是,刘先明的这两个要求,不过分。中化六建个别人过去的个人动机和做法,让刘先明受委屈了,带来了不良影响,希望中化六建对个别人进行批评教育、甚至是纪律处分。化六建的代表说:实际上,因为刘先明在网络上公开发文,相关个别人已经感到难受了,相当于受到处理了。把袁副院长与化六建代表的上述话,联系起来看,这难道还不叫纠正吗?
 
来之不易的和解大门,已经打开,我希望不要又因为不良动机或企图的个别人的干扰和破坏,而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