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才发:开创民族法学体系研究的新领域


(一)探究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学术精髓
《民族区域自治法通论》是民族法学研究的最新成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是1984年5月31日由第六届全国人大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随之出版了多部《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著作和教材。但由于当时或多或少地带有计划经济的影子,对于国家给予民族地区的诸多优惠政策措施,也不可能或来不及总结归纳进去;甚至由于该部法律本身存在的某些先天不足,也使得这些著作和教材具有某些不够科学、不够准确、不够完善的提法和文字表述。2001年12月北京市批准了由我申报的“北京市高等教育精品教材重点项目”——《民族区域自治法通论》的立项,最终研究成果《民族区域自治法通论》,2003年9月由民族出版社出版发行。该研究成果以2001年新颁布的《民族区域自治法》为基础,吸取了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和少数民族地区制定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吸收了过去这方面教材编写的优点。法学理论界和法学实际工作者普遍认为,《民族区域自治法通论》“这本教材是一部适应时代发展脉搏,紧扣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中心任务,体现民族自治地方和少数民族地区人民心声,突出新修订的民族区域自治法特色,符合民族区域自治法贯彻落实要求,以及反映民族区域自治法教学需求状况的好教材”,具有教材内容显著创新性、教材编写体例和框架结构特色鲜明、封面设计和印刷美观大方的优点。《民族区域自治法通论》一直是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经济学院和民族理论与民族政策研究院相关专业本科生、研究生的必修课教材,“博士生招生入学考试”的主要书目之一。同时还是云南大学、中南民族大学、云南省委党校、贵州民族学院、内蒙古财经学院等院校,相关专业的研究生教材和大学本科生的必读书。它在社会上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1)国家民委、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在2005年2月制作《<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白皮书》时,《民族区域自治法通论》被列为重要的参考书之一。(2)《民族区域自治法通论》被CSSCI检索系统列为“引用文献”,在“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系统”中检索率相当高。(3)《民族区域自治法通论》获得两项省部级优秀成果奖,即2006年9月被评定为“国家民委首届社会科学研究成果著作类二等奖”[0],2006年12月又获得“2006年北京市高等教育精品教材奖”[①]
《民族区域自治法通论》获得了同行权威专家的高度评价。譬如,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主席团秘书长、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所所长、博士生导师郝时远研究员在评价该书时指出:宋才发教授主编的《民族区域自治法通论》是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基础上,根据教学和科研的要求而编写的一部新教材。它由“导论”和上、下编共十六章组成,加上“附录”,达51万余字。“导论”部分从总体上论述了民族问题与民族区域自治法,民族区域自治的作用,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律依据,以及民族区域自治法学的体系。上编为“民族区域自治法理论基础”,除第一章是对民族区域自治法作系统地阐述之外,其余各章分别就民族区域自治法律关系、民族区域自治的主要内容、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民族自治地方内的民族关系、以及上级国家机关的职责等问题展开专门论述。下编为“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自治权分论”,分别论述了民族区域自治法体系中的自治机关的立法自治权、使用民族语言文字自治权、人事管理自治权、经济贸易管理自治权、财政税收管理自治权、资源和环境管理自治权、各项社会事业自治权与其他自治权以及自治机关保障少数民族风俗习惯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等权利。“综观全书,论点鲜明正确,内容丰富,资料翔实,语言流畅,结构严谨,体系安排科学而合理,是目前同类教材中内容先进、最富时代特色、颇具创新意义的一部新教材。”[②]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郑定教授在评价该书时也指出:“民族区域自治法学是法学的一门新兴分支学科。民族区域自治法是调整民族区域自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民族法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社会的发展和现实的需要,适时地建立起一门以民族区域自治法为单独研究对象的分支学科——民族区域自治法学,已成为时代赋予人们的特殊要求。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宋才发教授主编的《民族区域自治法通论》,系北京市教委2001—2002年度高校精品教材建设立项的重点项目。该教材是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基础上撰写的,较过去同类教材相比,它既根据时代的发展增添了许多新的内容,同时又吸收了以往同类教材中的不少合理之处。因此,该教材堪称是一部博采众家之长,反映了内容的先进性,体现了时代特色和与时俱进精神,坚持了理论创新的著作,又是一本在民族区域自治法学研究和教材建设方面均达到了新的高度的好教材。”[③]
《民族区域自治法通论》是一部富有创新精神的精品教材。广东省农工商技术学院李华明教授在署名文章中指出,由宋才发教授主编的《民族区域自治法通论》,是一部具有理论深度及创新精神的学术著作和精品教材,它具有如下显著特色:(1)以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统领全篇。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鉴于这部著作特定的阅读对象,作者十分注意学术观念的思想性,站在理论制高点上仰观俯察,洞幽烛微,敏捷而准确地把握《民族区域自治法》的精髓和灵魂,折射出作者深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功底。(2)构建了完整而严密的民族法学新体系。教材是教师和学生开展教学科研活动的依据和媒体,教材建设是学科建设和发展的基础。作者没有满足于一般的传道解惑,而是通过《通论》这一精品教材的建设平台,建构严整而又开放的、逻辑的、理论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学体系的基本构架。作者追求民族法学体系的严谨性,以马克思主义原则为横线,以《民族区域自治法》法律原理为纵轴,纵横把握,通过对民族区域自治法本质的洞察和感悟,在不断发掘其内外意义时,把法学理论研究和法学教材建设实践融为一体并做出了精心梳理,从而彻底理清了民族法学体系建设的脉络,为这一学科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厚实的基础。(3)力主创新,突出特色。作者在构建完整而严密的民族法学理论体系时,提出了许多具有理论深度的创新性见解,尤其是对该学科所涉及的一些奠基性的基本理论观点进行了清晰地表述。在对《民族区域自治法》原理进行条分缕析、剥茧抽丝的同时,提出了自治权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核心,在建构的民族法学体系中自始至终地贯穿了这一思想。该书下编以占全书近五分之三的篇幅,对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自治权的各项内容进行了阐释,从而使这一体系明显优于同类教材。宗教是一种重要的社会文化现象,我国法律确立了保障少数民族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作者对我国民族宗教工作进行了深层次的思考,提出了“严格区分宗教与邪教,坚决打击邪教的违法犯罪活动”、“促进宗教的国际交流,坚决抵制敌对势力的渗透”、“树立当代中国宗教应有的自我意识和形象”等新见解,反映了作者与时俱进的思想。该书尽管为教科书,但要言不繁、字字珠玑,显示了作者深厚的学术底蕴、敏锐的学术嗅觉和深刻的洞察力,堪称筚路蓝缕之作。(4)实用性强。相比于同类教材,作者及时地吸收了他人的科学养料,又果断地摒弃了不少利用价值不大的内容。(5)社会价值高。该书凝炼了作者对《民族区域自治法》深刻的认识和独到的见解,新见叠现,具有很好的社会教育功能和较强的社会决策功能[④]
高等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呼唤精品教材。内蒙古财经学院法律系主任张术麟教授在署名文章中指出,教材是教师和学生开展教学活动的依据和媒体,教材建设在高等教育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目前高校教材建设工作相对滞后于高校改革和发展的矛盾依然突出,优秀教材不能满足高校教学的需要;而低劣教材、陈旧教材流入高校占领讲台的现象仍然存在。教育行政部门要对高等教材建设加强宏观管理,严格规范教材编写行为,积极组织权威专家学者和经验丰富的教师编写各专业各学科的优秀教材,让精品教材占领和丰富高校讲台。宋才发教授主编的《民族区域自治法通论》确实堪称“教材精品”之作,它主要“精”在如下几个方面:(1)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和马列主义经典作家的民族法制思想贯穿全书。该书在阐述民族区域自治的原理和具体法律制度时不是平铺直叙,而是以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和经典作家的民族法制思想统领论点,把一般的制度规范提升到一定的理论高度去论述,从而保证了《通论》的学术性、权威性、规范性和理论性,做到了观点鲜明、表述准确。(2)内容具有时代特色和先进性。“导论”阐述了民族问题和民族区域自治概念的由来、含义以及马克思主义解决民族问题和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原则以及主要方针政策;民族区域自治的地位、作用和法律依据,以及民族区域自治法学的研究对象和体系。第一编“总论”从民族区域自治法概论、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律关系和主要内容、自治地方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自治地方内部民族关系以及上级国家机关的职责这6个方面,论述了民族区域自治法的理论基础。第二编“分论”利用十章的篇幅,详尽地论述了宪法和法律赋予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自治机关各方面的自治权力,涉及了民族区域自治法学应当包括的所有内容。(3)结构严谨,体例科学合理且具有创新性。《通论》不囿于法律文件的体例形式,大胆地进行了结构创新,把《通论》真正写成了一部结构科学合理的法学教材。如《通论》把那些涉及法学原理、自治主体、上级国家机职能、地方内民族关系等一般性的、理论性的、原则性的、宏观性的内容统统归入第一编,而把宪法和法律赋予自治机关的各方面的自治权力都列入第二编。这种体例结构符合高校学生的学习心理规律。总之,《通论》不愧冠之为“北京市高等教育精品教材”的荣誉称号,它对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学的科研与教学工作,具有较高的学术参考价值和教学使用价值。高等教育呼唤更多这样的精品教材[⑤]
(二)构建民族法学学科体系的框架结构
民族法学是一个还没有获得出生证的“婴儿”。我以为民族法学既是法学与民族学相互衔接与交叉的学科,又是关于多民族国家调整国内民族关系的法律规范的学说,属于一门新兴的法学学科。尽管到目前为止教育部还没有将“民族法学”列入法学二级学科,但是早在20世纪80年代,就有学者提出建立民族法学学科的设想。20世纪90年代中期,中央民族大学就成立了民族法学研究所,先后完成了多项国家民委、中国法学会民族法学研究会有关民族法学研究的课题,出版了多部经中国司法部审定的高等院校统编教材,如1997年吴宗金主编的《中国民族法学》,1998年吴宗金、敖俊德主编的《中国民族立法的理论与实践》等,多项成果获得国家民委和北京市人民政府的嘉奖。2001年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批准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院长宋才发教授主持的《民族区域自治法通论》,为北京市“高等教育精品教材建设立项”的重点项目。2001年2月15日法学院向中央民族大学递呈《关于将“民族法学”列入“民族学”二级学科的请示》[⑥],5月8日中央民族大学以[2001]152号文件的方式,请求国家民委报请教育部等有关部门,在国家还没有正式设立“民族法学”二级学科的情况下,建议将“民族法学”增列为中央民族大学一级学科“民族学”下属的二级学科[⑦]。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于2003年4月8日以“030302号文件”的方式,批准中央民族大学在“民族学”一级学科下,自主设置“民族法学”、“民族政治学”、“民族地区行政管理学”等5个博士生、硕士生招生专业,并且授权自2004年正式招生。如果说2001年我斗胆建议设置“民族法学学科”,试图招收这个专业的研究生条件尚不成熟的话,那么,国家现在考虑设置民族法学学科,组织力量研究民族法学学科体系的构建应当说已经水到渠成。
民族法学学科具有特定的研究领域和研究对象。我以为任何一门学科都有自己特定的研究领域或者特定的研究对象,每门学科也都必然地按照所研究的对象建立起自己的理论体系。毛泽东早就说过:“科学研究的区分,就是根据科学对象所具有的特殊的矛盾性。因此,对于某一现象的领域所特有的某一种矛盾的研究,就构成某一门科学的对象。”[⑧]我觉得衡量某一理论学说是否构成一门独立的学科,主要有三条原则:(1)看它是否具有不同于别门科学的特定的研究对象;(2)看它是否揭示出了研究对象的内在矛盾及其发展规律;(3)看它是否形成了较严密的逻辑理论和论证理论体系。也就是说,如果一门学科没有自己特定的研究领域和研究对象,那就不能构成一门独立的学科体系。因此,具有独特的研究对象和研究内容是独立学科必备的条件。民族法学学科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我以为是有它独特研究对象和研究内容的。因为民族是普遍存在的客观事实,民族关系是当今世界社会生活中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它是民族发展过程中相关民族之间的相互交往、联系和作用、影响的关系,民族法学就是以民族关系的法律现象为其主要研究对象的科学。一个法学部门一般由一两个基本学科或者称之为主体学科,以及若干基本学科派生的分支学科组成。民族区域自治法学,就是民族法学部门中迄今唯一比较成型的基本学科。民族区域自治法之所以能够成为民族法学的基本学科,就在于它具备了能够满足作为基本学科成立的条件。我觉得民族法学作为法学的一门分支学科,它是在我国不断加强民族法制建设的条件下产生的,标志着我国民族事业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民族法律体系是以宪法民族条款为基础,以民族区域自治法律制度和散居少数民族权利保障法律制度为主干,并且包括培养少数民族干部的法律制度、民族经济法律制度、民族教育法律制度、民族文化法律制度、民族风俗习惯法律制度等一系列的民族法律制度所组成。
第一本尝试构建民族法学学科体系的论著。2005年12月出版的《中国民族法学体系通论》,既是由我主持完成的国家民委2002年重点科研项目——“中国民族法学学科体系的可行性论证”的最终成果,又是国家“211工程”“十五”建设重点立项项目的最终成果,同时也是我国第一本系统地论述民族法学学科体系的论著。该著的体系结构除“导论”之外共设五编:第一编为“民族法学基础理论”,着重论述民族法学研究的对象、任务、方法和意义,民族法与民族法律制度的历史沿革,民族法学与法学的辩证关系,民族法学的功能与作用,民族法学研究必须坚持的原则。第二编为“民族区域自治法理论”,着重论述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基本内涵,民族区域自治法律关系,民族区域自治的主要内容,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民族自治地方内的民族关系,上级国家机关的职责。第三编为“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自治权理论”,着重论述自治机关的立法自治权,自治机关的人事管理自治权,自治机关的经济贸易管理自治权,自治机关的财政税收管理自治权,自治机关的资源开发利用和环境保护管理自治权,自治机关的各项社会事业的自治权,自治机关的其他自治权,自治机关使用民族语言文字自治权,自治机关保障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自由,自治机关保障少数民族宗教信仰自由。第四编为“民族法学体系中的系列民族法律制度”,如民族区域自治法律制度,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法律制度,少数民族经济法律制度,少数民族干部法律制度。第五编为“自治区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来的主要成就和经验”,着力论述内蒙古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和西藏自治区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来的主要成就和经验[⑨]。尽管《中国民族法学体系通论》的体系结构不很完善,但它毕竟是“第一个吃螃蟹”的产物,因而得到了国家有关部门的认可和同行专家们的支持,被云南大学、中央民族大学、中南民族大学、贵州民族学院、西藏民族学院等一系列高等院校,列为本科生和研究生的基本教材;被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名校列为法学专业的教学参考书。
构建民族法学学科体系是一项全新的系统工程。《中国民族法学体系通论》总结了我国20年来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成功经验,在学科体系上它已经不同于过去建立在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基础上提出的“民族法学”,研究的视角和出发点也不局限于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法律关系问题。譬如,对某些民族仍然保存的“习惯法”的应用,在这里只是作为整个民族法学体系的“个别情况”或者“例外”。我在这本书中所论证的民族法学学科体系,属于一门有别于法人类学、法民族学和少数民族习惯法学的新兴法学学科。新中国成立后尤其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和政府非常重视我国的民族问题,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诸多法律中,有很多涉及民族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譬如,涉及的法律部门有:(1)国家机构法律部门中的组织法和选举法;(2)诉讼部门法中的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3)民事法律部门中的婚姻法和继承法等;(4)行政部门法中的义务教育法等;(5)经济部门法中的森林法、草原法、矿产资源法等。这些法律部门基本上都有关于民族问题的具体规定,有的是对有关问题的直接规定,有的则是专条规定,授权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机关予以“变通”或者“补充”。民族立法离不开对民族法学的研究。同时其他法学学科对民族问题的研究,也迫切需要民族法学研究成果来加以补充[⑩]。即使是司法审判工作,也同样如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加强经济审判工作的通知》中就规定:“对这些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人民法院在审理属于民族自治地方当地的纠纷案件时,可作为一种依据,认真研究,正确运用。”[⑪]从某种意义上说,无论是国家法律规定还是法律适用,都把民族问题作为一个特殊问题专门加以规定并使之法律化。因此,我以为构建民族法学学科体系,有利于民族法学学科自身的发展与完善,有利于推动和加快少数民族及民族地区各项事业的发展,也有利于各民族院校学科建设向更高层次发展。
初步构成了民族法学研究的框架体系。我近年来主持完成的9项国家级和省部级科研课题,基本上都是民族法学领域的研究项目,2008年12月至2009年3月,人民出版社着力集中推出我的5本学术著作,都是这些研究项目的最终成果,它们共同构成了民族法学研究的框架体系。譬如:(1)《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重大问题研究》一书,在总结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20多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从“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自主权”,以及“民族区域自治法学研究体系”三个方面,选择若干重大的理论与实践问题进行了专门研究。尤其是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作用与特色、自治机关立法自治权、自治地方制定自治条例的立法机制、自治地方政府自治权实施的法律保障机制等重大问题进行了深入地探讨。(2)《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发展与完善——自治区自治条例研究》一书,在分析自治区自治条例“出台难”的问题后,对自治区如何尽快制定并出台自治条例作了深入系统的探讨。正如《中国民族》2009年第6期发表的署名评论所指出:“《研究》一书中有四个核心概念,即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族自治权、立法自治权、自治区自治条例。这四个概念之间是环环相扣的种属关系,体现了一种层层演绎的逻辑架构关系。譬如,该书的‘基础理论编’以中央和地方适度分权理论作为研究的起点,提出‘民族区域自治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有机结合,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央与地方分权的一种特殊形式。’自治权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核心,自治条例则是自治区自治权得以实现的最基本的体现。该书形成了研究自治区自治条例较为系统的理论体系,为后继研究者提供了基本的理论框架和可资借鉴、思考的学术平台。《研究》的资料新颖翔实,论证言之确凿令人信服。”“该著求新的学术视野开阔,随处可见精辟的论证和大胆独到的新见解。如对自治区自治条例的报批制度,作者将报批制度从立法环境、立法思想的角度加以分析,并将其放入具体的时空环境,详尽分析和权衡其利弊,得出了报批制度弊大于利,必须加以改革的具有说服力的独到见解。”[⑫]宋才发教授的《中国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自主权研究》,是目前唯一一本系统地、全面地研究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自主权的专著,对关系民族和区域发展为核心内容的发展自主权问题进行了深刻的理论论证和深入的实证分析。“这本专著的推出,对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宋才发教授在法治的框架和视野中探讨民族发展自主权问题,把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权纳入到整个国家治国方略和中国现代文明发展的体系之中,这是该著最为耀眼的理论创新。”“无论从《研究》一书的整体框架中,还是从具体论述中,我们都可以发现作者把法治的精神、法治的理念、法治的原则,深深地渗透到了对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自主权分析论证的所有方面,这是该书阐释民族自治地方发展自主权来源、本质、结构和演进的灵魂。《研究》一书从论证自主权权利来源的正当性和合法性,到对自主权与发展权、人权、民主权利关系的分析;从对自主权设立、行使的分析,再到对自主权实现的论证,无不体现着法治的精神和内涵。”[](3)《中国民族自治地方政府自治权研究》一书则明确指出,中国采用民族区域自治的办法解决民族问题,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央人民政府根据本国的历史发展、文化特点、民族关系和民族分布等具体情况作出的制度安排,符合各民族人民的共同利益和发展要求。《研究》引入“民族共治”的理念,揭示了民族自治地方政府自治权的深刻内涵。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有机结合,但是关于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关系,人们由于侧重点的不同有很多的争议,实质上已成为理解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一个瓶颈。该著在厘清二者关系的基础上,对民族自治地方政府自治权的内涵做了深刻的分析。此外,《研究》中比较分析、利益分析和新制度主义分析方法的综合运用是其鲜明特色之一。[⑬](4)《中国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自主权研究》一书,对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自主权的权利建构、权利实施、存在问题、解决对策等进行了深入地研究。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自主权是在《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民族自治地方经济与社会各项自治权的基础上,民族自治地方自主地管理和发展本地区经济与社会各项事业的一项法定的权利。新修订的《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实施,极大地调动了民族自治地方发展本地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的自主性、积极性,实现了把国家帮助少数民族地方发展的义务制度化、法律化。北京市海淀法院政策研究室主任、一级法官李东民在书评中指出:
(三)尝试建立中国少数民族经济法体系
少数民族经济法是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法律制度的总称。我以为民族学与法学的结合产生了民族法学,民族学与经济学的结合产生了民族经济学,民族法学与民族经济学都是广义民族学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法学与民族经济学的进一步综合与分化,便产生了一个新的、特殊的研究领域——少数民族经济法。少数民族经济法是在吸取了民族学、经济学和法学的理论精华与研究方法之后,从一个崭新的视角展示特定社会历史条件下民族经济法的实然与应然结构。少数民族经济法又是民族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土生土长的一个民族法学与民族经济学的交叉范畴。从严格的意义上说,少数民族经济法是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的,研究的切入点是民族地区的经济立法。少数民族经济法是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彻底摆脱旧的行政性人治经济,致力于加强法治和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产物,它伴随着民族地区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得到丰富和完善。少数民族经济法的诞生,进一步拓展了民族学研究的界域,深化了民族学研究的内涵,对于加强民族学、民族法学的学科建设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我觉得作为一门跨学科的交叉研究领域,少数民族经济法不仅在民族学学科中占有特殊的地位,而且在经济学学科和法学学科中占有特殊地位,它已成为民族学、法学、经济学尤其是民族经济学研究的重要内容,是现阶段经济学和法学研究中的一个特殊领域[⑮]。从一定意义上说,少数民族经济法是关于研究中国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法律制度和与之相关的法律现象,探索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的内在规律和经济法律特征的科学。少数民族经济法的体系是由少数民族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决定的,调整对象的独特性决定了少数民族经济法的体系的独特性。少数民族经济法的性质、作用和功能与经济法是一致的,因而从其功能的视角看,“少数民族经济法确实是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的系统调整法”[⑯]。《中国少数民族经济法通论》是由我主持完成的一部系统地研究和论述少数民族经济法律制度的著作。我独立培养的法学博士朱玉福的《中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制化:回顾与前瞻》(厦门大学出版社2011年出版),杨道波的《自治条例立法研究》(人民出版社2008年出版)等著作,都是在此基础上做进一步深入系统的研究。莫道路途多遥远,长征接力有来人。我对创立和经过几代人的艰辛努力,最终形成民族法学学科体系充满信心。
被誉为系统论述少数民族经济法的开山之作。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2006年第5期发表署名文章指出,《中国少数民族经济法通论》的特点可以归纳为如下四点:(1)彰显学术性。《通论》以学理研究为基础,致力于学科体系的搭建是该部著作的主要目的之一。少数民族经济法是一门新兴的法学学科,学科研究尚处于初始阶段。这门新兴学科的研究起步较晚,研究此主题的学者在很多方面还未形成共识。宋才发教授从“民族地区经济法制研究”硕士研究生专业的开设、专业教学和学术研究入手,结合对国内少数民族经济法研究成果的总结,对少数民族经济法进行了学科体系构建的研究,从学理角度对少数民族经济法的法源,少数民族经济法的学科地位、性质、任务、功能、研究方法等进行了归纳。在上篇“中国少数民族经济法总论”中,用了四章的篇幅为读者勾勒出比较全面而又系统的少数民族经济法的学科体系和研究范畴;具体地阐述了少数民族经济法的涵义、体系、法律渊源、一般历史形态和少数民族经济法的制定与实施。随后进一步论述了少数民族经济法的立法基本原则、立法体制原则以及少数民族经济法的执行原则、适用原则和普遍遵守原则。较为全面系统的学科体系的表述是《通论》的亮点,它是进一步对少数民族经济法开展纵深和拓展性研究的基础。(2)讲求实用性。服务于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为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提供刚性保障,是《通论》所体现的另一个主要目的。少数民族经济法是民族地区一种稀缺性的法律资源,它以调整少数民族经济关系为己任,带有强烈的经济实用性。《通论》对于民族自治地方经济自主权法律制度的阐述是全面而又系统的,法律规范的对象涉及市场经济运行中金融、价格、财政、税收等要素,涉及国家扶助、兄弟省市支援、特色民族产业保护、与国际市场衔接等内容,社会保障涉及到对经济运行中所产生的弱势群体的保护。这些都显示出作者的视域宽、眼光远,具有一定的前瞻性。(3)富有针对性。少数民族经济法律的针对性紧紧围绕制约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各种要素展开,既强调要对民族地区经济发展中的产业(包括农牧业、工业和第三产业)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又论及到要对制约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自然资源和人力资源的开发和保护提供法律制度保障。针对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外部支援,提出了将政策上升为法律的构想。(4)体现时代性。《通论》对于少数民族经济法律制度的研究并未局限于对民族地区区情和国情的把握,强调要与世界接轨、与时代同步,这是作者在伏案撰文中刻意追求的另一个特点。捧读之余不难发现,将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置于世界经济发展的宏观背景之下,遵循世界经济发展的规则是作者渗透在字里行间的基本主张。民族地区城市化的进程将随着民族地区经济的快速发展而加快,房地产开发必将大跨度发展,因而法律制度先行是一种未雨绸缪。与世界知识产权的保护接轨将有助于将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早日纳入法制轨道,确保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标准高、路子正。从迄今所见到的有关著述来看,《通论》确实是一部系统论述中国少数民族经济法的开山之作[⑰]
 
(摘自宋才著:《惟真知启后人——我的教生涯40年》,湖北人民出版社2011年6月版)
 


[0] 国家民委:《关于2005年国家民委社会科学研究成果评奖结果的通报》(民委发[2006]165号),获奖证书复制件,见《宋才发档案资料》(十),宋才发整理于中央民族大学,2007年1月,第38—42页。
[①]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2006年京市高等教育精品教材评审结果的通知》及获奖证书的复制件,见《宋才发档案资料》(十),宋才发整理于中央民族大学,2007年1月,第54—62页。
[②] 中国社会科学院郝时远研究员撰写的“评奖推荐意”复制件,见《宋才发档案资料》(十),宋才发整理于中央民族大学,2007年1月,第60页。宋才发:《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重大问题研究》(“附录”部分),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349—350页。
[③]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郑定教授撰写的“评奖推荐意见”复制件,见《宋才发档案资料》(十),宋才发整理于中央民族大学,2007年1月,第61页。宋才发:《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重大问题研究》(“附录”部分),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350页。
[④] 李华明:《博学而笃志,切问而近思——<民族区域自治法通论>》,《咸宁学院学报》2004年第5期,第223—224页。
[⑤] 张术麟:《高等教育呼唤精品教材——兼评宋才发教授主编的<民族区域自治法通论>》,《内蒙古财经学院学报》2004年第1期,第82—83页。
[⑥] 宋才发向中央民族大学提出《关于将“民族法学”列入“民族学”二级学科的请示》复制件,见《宋才发档案资料》(五),宋才发于中央民族大学2005年3月整理装订,第50页。
[⑦] 中央民族大学:《关于申请将“民族法学”增补为“民族学”二级学科的请示》复制件,见《宋才发档案资料》(五),宋才发于中央民族大学2005年3月整理装订,第53—54页。
[⑧] 毛泽东:《毛泽东选集》(一卷本),人民出版社1967年横排本,第284页。
[⑨] 宋才发等著:《中国民族法学体系通论》,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6—37页。
[⑩] 宋才发等著:《中国民族法学体系通论》,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8—29页。
[⑪] 徐瑞柏、汤树华主编:《经济审判实用全书》,中国经济出版社1995年版,第1343页。
[⑫] 曹文娟:《自治区自治条例研究的开山之作》,《中国民族》2009年第6期,第61页。
[⑬] 曹文娟:《一部新意叠见的拓荒之作——<中国民族自治地方政府自治权研究>评介》,《中国民族报》2009年6月12日,第11版。
[⑭] 李东民:《法治视野下的民族发展自主权——评宋才发等著《<中国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自主权研究>》,《中国经济时报》2010年1月15日。
[⑮] 宋才发等著:《中国少数民族经济法通论》,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2页。
[⑯] 宋才发:《论中国少数民族经济法及其研究》,《民族研究》2005年第5期,第2—3页。
[⑰]熊坤新、严庆:《系统论述少数民族经济法的开山之作——<中国少数民族经济法通论>评介》,《民族研究》2006年第5期,第95—9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