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处罚袁郑健错在哪儿


 价值中国网发表署名郭施亮的文章认为,“证监会对大股东、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人的判罚力度明显偏轻。相反,对散户的判罚却相当严厉。笔者认为,无论是大资金大机构,还是普通散户,只要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就必须接受证监会的判罚。不过,证监会在判罚的过程中,又能否做到一视同仁呢?”

  证监会处罚不能一碗水端平是不对,但不能因为证监会处罚不能一视同仁,就从此否决证监会对袁郑健处罚的合理性。
   根据郭施亮文章资料,袁郑健于2011年3月10日至4月14日使用3个证券账户,连续交易中茵股份的股票,在持有中茵股份股票的情况下发表博客文章推荐中茵股份股票。由于连续交易、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证券账户之间交易的数量较大,通过媒体推荐中茵股份股票的博客文章阅读次数较多,致使中茵股份股票交易价格从2011年3月9日的8.78元上涨至2011年4月6日的12.31元,涨幅40.02%;之后,中茵股份股票交易价格调整至2011年4月14日的10.51元。根据以上事实,证监会认定,自2011年3月10日至4月14日,袁郑健操纵中茵股份股票交易价格。证监会表示,袁郑健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关于禁止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的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没收袁郑健违法所得2,051,191.07元,并对袁郑健处以4,102,382.14元罚款。
 股价操纵是中国股市一个大毒瘤,不严厉惩处不足以平息投资者愤怒情绪,不足以提振投资者信心,也不足以彰显证监会从严治市的决心。证监会对袁郑健的处罚并不是顶格处罚,而是留有余地,充分考虑到其交易对社会危害较轻和投资者承受程度,笔者认为这样的处罚并不算重,是较为恰当的,甚至是偏轻的,按照证券法证券法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操纵证券市场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证监会只对其处以两倍罚款,罚款倍数不到顶格处罚5倍的一半,而不是5倍罚款,这样的处罚难言严厉。
  利用微博等社交媒体实施股价操纵是一个新的事物,证监会表示, 利用社交媒体实施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将受到严厉查处。任何机构和个人利用社交媒体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证券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证监会将依法予以查处,这是第一个利用社交媒体受到处罚者,笔者认为理应从严处罚,以便后来者一个警示,从此不敢越雷池一步。因此证监会的处罚要说错了那就是罚的太轻,没有顶格处罚。
   从证据认定来说,证监会还是较为中肯,按照郭施亮文章,袁郑健于2011年3月10日至4月14日期间,其在博客一共发表5篇博文,提及中茵股份的博文共有3篇。但是,真正起到宣传效果的仅有2篇。其中,2011年3月11日,他在博文中写到“另外通过仔细复盘笔者也发现有好几个股票也已突破大箱体并向上爆发,在短期也会有30%以上的空间,特举例中茵股份  今日也已有效突破9.39元的头肩底颈线,短线理论最小目标位11.51元,中线理论目标位18元以上。。。。。。”2011年3月18日,他在博文中多次提及中茵股份,并用红色字体强调了中茵股份.。
  不管文章有几篇,只要对市场起到误导作用,就能认定是股价操纵,何况他在博文中提到具体价格位置,提出短期上升空间30%,并用红色字体标注,可见作者对中茵股份高度认可和倚重。由于袁郑健已经事先买入大量股份,写作文章用意十分明显,那就是诱导投资者跟风买入推涨股价,从而自己逢高顺利离场是典型的抢帽子交易。
    袁郑健行为符合证券法“ 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规定证券操纵。
  "万福生科、南纺股份、莲花味精以及近期遭到判罚的新中基,证监会对其判罚始终无法摆脱《证券法》的束缚。多以公司处罚50万元以下,相关责任人处罚30万元以下而告终。相比之下,涉及操纵股价的散户就显得有点冤枉了。‘确实对这些公司的额出发明显偏轻,引发市场强烈质疑,但问题是目前法律并不支持重罚,重罚依据缺失,但不能因为不能重罚造假公司就轻易放过内幕交易股价操纵的违法者,这就偏离执法的严肃性了。
   笔者认为袁郑健利用网络媒体传播信息,抢帽子操作股价实施明确,证监会认定准确无误,要说证监会有错,那就是没有顶格处罚,没有查封其账户,没有为投资者索赔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