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的出台要尊重法律的尊严
--由《不动产登记条例》未能及时面世而引发的一点感悟
岳宗利
由于《不动产登记条例》未能及时面世,继而引发了人们众多的议论。
我认为这既是好事也是坏事。总归是件好事。
说是好事。是因为在高级层面上已经特别重视这项工程,大众也在急切期盼这一条例尽快出台并付诸实施。之所以迟迟没有发布,是因为其中的可操作性还不能一概而论或者是一锤定音。这是对法律的负责、对国家的负责、对人民的负责。
说是坏事。就是一句话,没有定论的话不要急于表态,否则,就是空话。与其说出来,还不如不讲,继而留下失信的嫌疑。
由此,联想到一些部门和行业出台的条例、办法、规定、细则、方案、意见等系列文件。好多好多的文件难以数清,好多好多的事情又不能界定,尤其是涉及到多个部门的许多责任事故时,你推我挡、你拉我扯,好像都有所谓的“依据”在解脱。于是,我就私下认为,这类文件不仅不符合国家宪法精神,反而却成为个别部门和行业冠冕堂皇的防护墙与保护伞。
再说已经出台的法律和法规。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首先声明,我不是反对,而是有种偏执的认识。既然是“法”,就不是一般的制度,违法就要追究法律责任,超生、偷生、歧视、虐待、遗弃就是违法行为,不能仅仅用行政罚款去替代法律责任。再如各地出台的“最低工资标准”,如果对于不执行这一标准的就要严格处罚,以期达到必须严格遵守的目的,这才是对法律条款的尊敬,如果仅仅是说说而已,那么,文件的名称就不应该叫什么“标准”,或许叫做“指导性意见”更为合适。
不论是部门、行业还是地方,纲领性文件的地位不容动摇,内部的工作制度则可以刚柔兼顾。比如驾车,驾车必须有驾驶证,具体到行车速度则可以根据不同的规则而灵活掌握。无证驾驶就是违法。
特别尊敬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关于“史上最严交规”对于“闯黄灯”的及时变更。
那么,相比现行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实施12年则依然如故来讲,是不是存在对法律的懈怠?尤其是房地产、房价这个让人格外关注的问题,需要急需理顺的时候,它却还在“巍然不动”,等等。
每年地方政府多有废止旧文件的规定,那么,对于时过境迁、不尽完善、执行茫然、不符合国情的法规、政策、制度等,是不是也来个定期更新和补充。
社会在进步,历史在前进。法制社会,就应该体现在依法办事上。对于一些不符合现有国情的文件,就应该及时更新。特别是法律文件,要么不要行文,一旦形成文件,就是刚性政策,就要执行到位。只有这样,才能体现法律的尊严。
虽然,不动产登记是一项特大工程,但是,人们依旧期盼《不动产登记条例》早日面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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